1、- 1 -岫政发2013 33 号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 29 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3 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清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岫 岩 满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2、- 2 -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优 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通过 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全县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精神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二、认真做
3、好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是我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主管部门,县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简称“ 军安办” )具体负责 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二)本县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凡本县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退出现役后由县民政局接收安置。(三)外县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1、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本县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至本县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3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并且结婚满 2 年,且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在本县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4、批准至本县安置的。2、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安置到本县:(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双亡的。3、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四)入户手续的办理退役士兵凭县民政局军安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五)退役后的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
5、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30 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县民政局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4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县民政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 30 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三、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
6、险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政策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扶持自主就业。 2、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凡是 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伍、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县政府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我县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
7、年增加 1000 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 6 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 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照 1 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5 -经济补助发放应在士兵退役后 6 个月内由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送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县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由县级财政负担,县财政局要把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3、扶持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 2 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
8、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我县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承包
9、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 6 -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我县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
10、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有关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4、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42 号)、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 20117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11、2011 34 号)等文件要求,加 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的推介作用。要以提高就业率为根本,- 7 -采取多渠道、多层面的“订单式” 培训方式,拓 宽退役士兵的市场化就业渠道,确保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 12 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2、安置办法。县民
12、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安置指标向社会公开,实行考试择优录用。凡是在本县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享受自主就业人员相关待遇。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县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县民政局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4、相关政策及规定。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岗位,事业
13、单位招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被录用或聘用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学毕业人员的同等待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8 -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县民政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 1 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县民政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
14、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三)退役士兵的退休与供养1、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县“军安办” 接收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残疾士兵的供养。被评定为 1 级至 4 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5、(四)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 9 -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县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1、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
16、照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四、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下大力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继续加大贯彻
1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3 号)- 10 -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10 号)文件精神,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平稳过渡,确保退役士兵队伍稳定。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前入伍、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后退伍并选择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参照 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的规定执行。符合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63 号
18、)规定的退役人员 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五、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各项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涉及范围广,政策创新多,调整力度大,我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省、市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凡是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要坚决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下达的安置任务应按期完成。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视情况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我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