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51 号曲靖市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经 2010 年 4 月 7 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6 月 1日起施行。二一年四月七日曲靖市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曲靖市区和各县(市)城市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的审批和绿化建设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绿化补建绿地是指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或者场地限制,无法就地绿化或者就地
2、绿化面积达不到绿地率规定指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外补建绿地的行为。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建设项目绿地面积 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及室内绿化面积只可参加绿化覆盖率指标计算,不参加绿地率指标计算。第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曲靖市绿线管理规定规定的绿化指标完成绿化建设。建设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实施异地绿化补建绿地。(一)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或因规划调整而绿地面积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建设项目;(二)有规划指标要求的绿化用地,但实际建成的绿
3、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建设单位出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况,绿地面积达不到绿地率规定的指标,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的申请。第七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申请符合有关条件的,建设单位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合同。合同文本应约定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的位置、面积、实施办法、所需资金(异地绿化补建绿地资金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及不进行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或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不合格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转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异地绿化补建绿地资金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
4、账证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九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按所缺少的绿地面积与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综合计算,具体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设项目所处地段基准地价标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取得该土地的实际出让单价计算,申请办理时可按照较低的一个标准计算。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地段基准地价(或者取得该土地的实际出让单价) 所缺绿地面积所缺绿地面积用地总面积建设项目规定绿地率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绿地面积。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实施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由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使用本单位在异地绿化补建绿地专用账户中
5、的资金进行建设。第十一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合格证明和建设项目绿化合格证明,建设项目方可申请办理有关验收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理支付手续,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支出。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审定后,不足资金由异地绿化单位补足,剩余资金退还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单位。第十三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建设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务
6、公开栏进行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超过规定期限 6 个月不实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费用按合同约定从项目建设单位在异地绿化补建绿地专用账户预存的资金中支付。第十五条 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申请验收。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指标不合格而又不申请异地绿化补建绿地的,依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降低异地绿化补建绿地面积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擅自降低标准对异地绿化补建绿地工程进行验收的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三)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