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门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类,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门类:(一)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 基础法如:安全生产法2. 专门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力法等。,3. 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
2、,工会法等。(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条例等。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
3、南省实施意见,(六)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七)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 1.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 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5.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6. 公共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
4、、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 8.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施行。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第一部综合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立法意义,1
5、.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 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 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 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 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 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 联合执法的原则5. 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全生产法综述1、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的内
6、容: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会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2、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3、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一、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 (安法第一条规定)1、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法第二条规定)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
8、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调整的是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问题。,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 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其适宜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49-1983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84-2004年 );“安全第一,预
9、防为主,综合治理”(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是指生产、效益、安全等之间的关系,当它们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即“安全优先”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事故前的预防为主。即“预防为主”原则。 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
10、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 术规程、标准;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4、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6、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7、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
11、的其他职责。,(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生产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 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 处
12、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就是在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很大。,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
13、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
14、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可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指普遍应用于各行业、各岗位劳动者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下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在噪音、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佩戴的护耳器和保护视力的器具等。例:对于高空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安全带;电气操作人员,应该配
15、备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设备的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安全出口的管理 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检查,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
16、从安全生产管理;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1.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2.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3.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4
17、. 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5. 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监督的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安全生产法第63条规定)社会群体对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安全生产法第64和65条规定)(四)监察部门的监察(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监察是“对监督者的监督”。,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为减少事故后果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是进行事故救援活动的行动指南。应急救援体系是指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是应急救援预案届时能够落实的保证。(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事实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