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退耕还林工程合同书(参考样式)合同编号:甲方: 县 乡(镇)人民政府乙方: 县 乡(镇) 村 组 户主: 身份证号码: 退耕还林形式: 种苗供应方式: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退耕还林有关政策措施,甲方按退耕还林技术规程核定乙方在本合同所认定的坡耕地和荒山荒地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乙方自愿退耕还林,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退耕还林地范围及面积1.1 乙方同意退耕还林坡耕地共 块,面积共 亩;荒山荒地造林共 块,面积共 亩。1.2 退耕还林地具体地点和范围见附图。第二条 造林要求及合格标准2.1 乙方必须要按照作业设计要求种植,否则验收视为不合格,不得享受政策补助。作业设计要求见下表。林
2、班小班作业小班造林地类别营造林种发证林种树 种营造方式面积(亩)造林密度(株/亩)整地规格(cm)22.3 造林合格标 准:造林后前三年造林成活率达 85%以上(含85%),生 态林造林三年后株数保存率达 80%以上(含 80%)或郁闭度超过 0.2,经济林株数保存率达 85%以上(含 85%)。第三条 退耕还林补助规定3.1 补助定额:按退耕地造林合格 1 亩,国家每年补助原粮 300 市斤和生活补助现金人民币 20 元计算。乙方退耕地造林 亩,共计每年补助原粮 市斤和 现金人民币 元,具体补助数量视每年的检查验收结果而定。荒山荒地造林不补助粮食和生活费。3.2 兑现方式:退耕地造林营造经济
3、林补 5 年,营造生态林暂补 8年。退耕地造林的第一年补助粮食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本合同范围坡耕地停耕并整地后 2 个月内兑现 50%,第二次在造林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兑现;生活补助费一次付清。第二年起经验收合格每年一次兑现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3.3 补助领取方:自退自还的,乙方作为补助领取方享有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分配问题和领取方及粮款兑现证持证方。3.4 兑现手续和兑现地点:补助领取方持粮款兑现证和县林业局当年造林、管护检查验收合格证经甲方确认后,到甲方指定的补助粮发放点领取补助粮,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补助现金。
4、3.5 甲方提供的补助粮要确保质量,供应的品种及品种搭配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补助领取方有权拒领陈化粮和不按规定搭配比例的品种。如发生补助粮款纠纷,由县人民政府调解。第四条 造林种苗的供应4.1 乙方自行采购种苗的,要向县林业局提供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标签,从外县购进的还要具有检疫合格证,并经县林业局检验后,方可用于造林,否则甲方取消乙方的退耕还林资格,同时若苗木携带检疫对3象进入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追究责任。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按国家规定标准 50 元/亩 一次性向乙方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或者先预付 元/亩)4.2 造林种苗属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供应 的,按每 亩 株的标准提供,共计
5、 苗 株,提供的种苗必须是合格苗,提供的时间必须是适合的造林季节。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由种苗采购供应单位与乙方据实结算种苗费(包括苗木运费等费用)。种苗费若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的,超出部分费用由 方承担。第五条 造林及管护规定4.1 乙方在得到退耕还林批准后,要及 时整地,在 年 月底前必须完成退耕地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造林任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2 护林抚育: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技术指导进行还林,并负责补植、抚 育至成林,确保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前 3 年)每年检查验收成活率达 85%以上,成林管护至林地使用期满,确保生态林株数保存率 80%或郁闭度超过 0.2,经济林保存率 85%以
6、上(含 85%)。第六条 林木采伐更新规定6.1 采伐退耕土地上的林木必须是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之后,在国家给予的补助期间不能采伐。如国家在补助期内对退耕地上的林木采伐更新有其它规定的,可遵照执行。6.2 采伐林木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6.3 退耕地采伐林木后必须及时进行更新,确保退耕土地永久保存林木。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协议期满后,退耕土地必须保存有林木合理株数的 80%以上或郁闭度超过 0.2。第七条 退耕还林农户的权利7.1 土地承包期:乙方退耕还林后,土地承包期可延长至 70 年,即延长至 年 月 日。47.2 林权规定:自行退耕
7、还林的,乙方享有退耕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核发林权属证书,确定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退耕还林成果有继承权和转让权。7.3 农业税征收减免: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 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 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第
8、八条 违约责任8.1 因甲方提供的设计、技术指导失误,造成造林成活率低于85,幼林保存率低于 80的,甲方应全额发给乙方补助粮,并及时向乙方补足合格种苗进行补植。8.2 因乙方未按甲方设计、技术指导施工或管护不到位,造成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等指标不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停止向乙方兑现当年补助钱粮,待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次年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予以兑现。若次年不补植或补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退耕还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8.3 乙方退耕还林后擅自复耕的,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甲方首先终止有关补助粮款的发放,其次追回原补助粮款,并责令
9、其补植。如乙方拒不补植补种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8.4 乙方提供不真实数据材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概由乙方负责。第九条 其他9.1 乙方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在乙方与乡(镇)签5订本合同的基础上,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同时要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的义务。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交甲方一份备案。9.2 本合同在造林定植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争议后生效。9.3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暂定经济林 年,生态林为 年。9.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助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9.5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县 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县 乡(镇) 村 组户主签字: (押印)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