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鄂建1996225号 一、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的管理,根据建设部(1989)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和省技术监督局、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标准(d421091996)以及我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一个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并可根据本辖区内的城镇规模和鉴定工作量的大小,设立若干个房屋安全鉴定分支机构。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2、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2、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3、配备有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一定的运转资金和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 5、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申报领取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旷申报领取资质证书时由地(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六、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七、任何单位
3、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鉴定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方可补发。 八、鉴定机构的办公地点、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九、鉴定机构如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30日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鉴定机构如撤销,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资质标准为:l、甲级鉴定机构: a、具备鉴定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7人;b、工民建或结构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 c、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乙级鉴定机构: a、具备鉴定作业资格的人员不
4、少于5人; b、工民建或结构专业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c、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3、丙级鉴定机构: a、具备鉴定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b、工民建或结构专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c、流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十一、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划分如下: 1、甲级鉴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房屋的安全鉴定。 2、乙级鉴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12层及以下房屋、跨度不大于15米、吊车吨位不大于5吨的i业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公共建筑的安全鉴定(文物古建筑除外)。 3、丙级鉴定机构: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8层及以下房屋、建筑面积在2021平方米以内的公共建筑的
5、安全鉴定(文物古建筑、工业厂房除外) 十二、鉴定机构应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作;业区域承担房屋安全鉴定任务,。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资质证书的规定,未经上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异地鉴定作业。 十三、上级鉴定机构可以对下级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受理本辖区内超出下级鉴定机构资质范围的鉴定项目。 十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实行定期审验,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鉴定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不参加定期审验的鉴定机构,其资质证书失效。 十五、领取资质证书后需要上升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应按领取资质证书的手续重新申 十六、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l、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鉴定工作质量低劣,工作检查不合格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5、擅自超越资质证书的规定承担鉴定工作任务的; 6、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十 七、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十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