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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重要决策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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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党组重要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各单位党委(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驻临单位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所属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上述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章重要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

2、论的重要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本部门(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要点。 (三)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制度建设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

3、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等,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物资管理及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八)审定党委(党组)委员(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对重要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党组)报告的问题。 (九)其他需要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以

4、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委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设的部门(单位),议题由二人协商后确定。非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经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批准确定。 (二)会议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含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调查研究等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委员。 (三)会议讨论。党委(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

5、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末位发言制度。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作出决定。在各位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需要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六条党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所研究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提前请

6、假。 第七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最后须有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可由党委(党组)书记(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设的,由二人协商)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委员通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党委(党组)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

7、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该规范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后在本单位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会议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形成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关于党委(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对重要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位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

8、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党组)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党组)同意公布的之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党组)会议内容,对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重要事项不按本单位党委(党组)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七条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并建议追究党纪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全县各单位党委(党组)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党组)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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