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0,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十章,第二节,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公司章程,总则 . 2经营宗旨和范围 . 3股份 . 3股份发行 . 3股份增减和回购 . 5股份转让 . 6股东和股东大会 . 7股东 . 7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股东大
2、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董 事 会 . 23董 事 . 23独立董事 . 26董 事 会 . 29董事会秘书 . 36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8监 事 会 . 39监 事 . 39监 事 会 . 40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财务会计制度 . 41内部审计 . 43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通知和公告 . 43通知 . 43,第二节,公,告 . 44,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解散和清算 . 45,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47附则 . 47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海南康芝药业
3、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公司章程,为维护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海南中瑞康芝制药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60000000017507。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于
4、 2010 年 5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4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5 月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AINAN HONZ PHARMACEUTICAL CO., LTD.,公司法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168 号海口保税区乙号路;邮政编码:570216;,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
5、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2,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本公
6、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三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财务总监。,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诚善行药、福泽人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粉针剂(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散剂;生产加工康芝牌橘红含片、康芝牌春天胶囊;产品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医药信息咨询服务。(凡需行政许可的项
8、目凭许可证经营),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000 万股,其3,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他种类股 0 股。,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全体发起
9、人股东均按照其原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以相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折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股东名称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惠贞深圳市创东方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洪江游海南菖蒲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冯卓凡洪江涛洪丽萍何子群杨发展刘会良,持股数量(股)58189655517241432191802586207193965518103457758624525862262932198286465564655,持股比例77.589%6.897%4.292%3.448%2.586%2.414%1.034%0.603%0.302%0.2
10、93%0.086%0.086%,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王,胜,59483,0.079%,净资产折股,陈秀明高洪常花中桃,471984525945259,0.063%0.060%0.060%,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4,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洪志慧,45259,0.060%,净资产折股,张,弛,25862,0.034%,净资产折股,周青华,10345,0.014%,净资产折股,合,计,75000000,100.00%,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11、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12、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5,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章程
13、,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股票如果被终止上
14、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15、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6,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16、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
17、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7,海南
18、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
19、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20、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8,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
21、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投
22、资计划(指占公司总资产 25%以上);(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23、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9,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十六)审议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押、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3、交易标的(
24、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25、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26、、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27、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按公告或通知指定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
28、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1,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29、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30、。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
31、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12,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
32、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33、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13,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六十条,对于第五十六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
34、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第六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