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自2021年7月1日起,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
2、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一)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1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
4、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2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
5、作社的合并、分立和注销登记 (七)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八)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九)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
6、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3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
7、立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
8、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程序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备案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以及4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或者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发给报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关于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十六)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
9、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七)条例施行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
10、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十八)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21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2021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监管 (十九)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登记机关应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
11、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十一)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实地检查,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是否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
12、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13、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14、,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
15、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三篇: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吉办发20213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坚持突出专业合作,坚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2.鼓励支持农村能人、农村经纪人、专业户、专业协会、村干部、乡镇机
16、构分流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一个,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技术、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 5.鼓励同类产业的农民专业合
17、作社跨行政区域发展成员或组成联合社,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6.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注册登记时,其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办理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7.注册成立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到的前置审批手续免收所有费用。 8.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9.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省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
18、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2021年省级财政安排扶持资金2021万元,以后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0.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一村一品”、棚膜经济、农机化示范区等建设项目在符合条件情况下,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11.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
19、定范 围,并与当地农业(农经)部门共同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省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跨年度使用贷款。 12.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户贷款管理模式由“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市场细分
20、,提高支持发展精细化水平,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向合作社成员及与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帮助合作社逐步形成扎实的产业基础;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满足必要的资金需求。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
21、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 13.鼓励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在有效控制信贷风 险的基础上,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用贷款发放。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 14.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
22、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15.省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入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省对已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和委托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州)、县(市、区),在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16.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鼓
23、励商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探索建立金融信贷、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贷款保险模式。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1.农民专业
24、合作社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草鼠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采集(包括采收、整理、筛选、贮藏、包装)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该企业所得税。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
25、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 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五、保障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 2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采取租赁或动员群众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完成“先补后占”的,免收耕地开垦费。 26.供电企业要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26、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用电价格执行国家农业生产电价。 27.农民专业合作社持农业部门核发的自产自销证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省内各类道路上免收道路通行费。 六、加强科技人才支撑 28.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下乡活动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服务对象,根据各类合作社的专业技术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咨询与服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9.发展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市、县两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积极引导和扶持合作社内及合作社之间开展技术合作与科技传 播活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要重点奖励技术合作与科技传播成绩突出的
27、农民专业合作社。 30.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基层供销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并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相应报酬。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职称评聘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鼓励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 31.加快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计划,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和农村能人进行培训,逐步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培训经费,实行免费培训。各地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管管理人员及成员接受
28、培训。 七、着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32.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和追溯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省政府一次性补助专项资金100万元;获得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县两级政府也要适当给予奖励。 3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通过各种方式进入现代流通网络体 系。有一定规模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各级
29、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市场主渠道作用,带动、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流通服务。 八、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 34.引导和鼓励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互换、入股、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5.要依法保护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土地流转收益。 3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场地设施、办公设备、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统计、监测和社会保障的扶持力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7.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农民专业
30、合作社发展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2021年开始,省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情况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8.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培育市县级示范社510个,省里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个省级示范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励。 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 益,不得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摊派费用和劳务,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
31、权,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济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要严肃查处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摊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0.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指导、扶持、服务”的职能,全力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示范项目支持、宣传培训、备案建档、业务指导、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各级财办(农办)、组织、宣传,以及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科技、人力资源
32、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国税、地税、商务、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粮食、扶贫、农业综合开发、金融、科协、共青团、妇联、农电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第四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意见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法人组织形式,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继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若的干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期回访制度。 我局决定从
33、四月份开始至七月底,由各工商所对所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一次全面的回访工作,通过回访切实了解掌握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况。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回访要求: (1)回访时至少要由两名人员进行参加回访工作。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经营情况要提出具体的行政指导意见或建议。 (3)认真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回访表(见附表1)。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回访方式: 回访时可先用电话联系预约回访时间,并要求专业合作社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通知需要调查、了解的相关人员到到场。还可以通过电话询问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调查其是否自愿入社以及是否真实出资。 3、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所要在登记注册
34、完毕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回访。 二、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巡查制度。 各工商所要利用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时机认真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巡查工作,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是否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情况。 三、认真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过程中的实地检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登记过程进行实地查验制度。由区局登记股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出据受理通知书,由申请人凭通知书向辖区工商所提出查验申请,并预约查验时间。各工商所在接
35、到预约申请后应在10内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现场查验表(见附表2),签字盖章后交回登记股,登记股将根据各工商所的查验情况决定是否对农民专业合作进行核准登记。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五篇: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确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工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桂工商办发xx25号)要求,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
36、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 我局党组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专门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小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亲自担任,制定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大队)工商所具体落实的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在企个股成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宣传等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人员了解掌握登记的内容、条件和程序,为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宣传工作 xx年4月,我局在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紧紧围绕“抓
37、服务、上水平、讲效能、促发展”这个主题,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区华石镇开展了由区政府组织、我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大型“服务个体私营经济暨农村消费维权”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了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内容,同时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统一思想引导、鼓励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合作社。全年共出动宣传车20多车次,工作人员8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多份,拉过街横幅2条,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情况 截止xx年3月
38、我局共登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x户。xx年3月28日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我局就登记了第一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生态农业合作社”,住所是xx,经营范围是生猪饲养,沼气生产,玉米种植,生态循环农业经营,为发展沼气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和企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xx年下半年我局又登记了“xx种养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正会同区农业部门指导“xx玉桂八角协会”、“xx果蔬协会”等xx个农业协会逐步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主要服务措施 一是畅通准入。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编发登记注册所需材料的指导资料,指导申办人拟定相关文书,填报有关申请表格,开通登记绿色通道,实行“零收费、
39、近距离、耐心指导、无障碍”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 二是合理把握准入尺度,分类指导,分类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xx年会同农业部门着手开展引导各类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农村专业协会转型取得经营主体地位,走规范发展之路工作,已得到了农村专业协会组织的认同。 三是实行“上门服务”,重点地指导。我局以区“兴企强区、兴农富民”工程为契机,为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提供登记辅导和政策咨询,实行“上门服务”,我局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农村实地了解情况,现场指导申请人如何办理设立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须提交的资
40、料和手续,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是加强监管,维护权益。切实加大“红盾护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拓展农资经营主体准入模式,创新农资主体监管方式,推进“农资放心店”建设,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把握农时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心经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红盾护农”为工作重点,加大对假冒伪劣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存在
41、问题 虽然我局比较顺利地贯彻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项登记工作也能正常开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登记人员还没能熟练掌握登记工作,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将在上级工商部门的指导下,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使贯彻实施工作更顺利开展。 总结一年来我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发展还不平衡,在实际运行中还遇到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将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大力度,积极探索,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发展、大提高。 第 23 页 共 2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