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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公司章程(2012年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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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0,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第三章 股 份 . 4,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第一节 股东 . 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第五章 董事会 . 22第一节 董事 . 22,第二节 董事会 . 25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第七章 监事会 .

2、31第一节 监事 . 31第二节 监事会 . 3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1,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第十二章 附则 . 40,2,)、,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3、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922853。,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 2012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北京飞利信科技股

4、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金唐酒店 3 层;,邮政编码:100083。,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00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5、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3,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诚信、求实、创新。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

6、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由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 39 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权益,按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截止 2008 年 4 月

7、 30 日净资产值折股。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序号2345678,股东姓名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刘仲清赵经纬王守言余日华祁九红,股权(万股)1569772547480420380220210,出资比例26.150%12.867%9.117%8.000%7.000%6.333%3.667%3.500%,4,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合计,王斌岳桐周家民吕伯研孙建民郑婉珍封国强岳路罗伟曹民宗凤良安渊慧陈亚光陈晓艳杨林郭凤英张春凯李晓刘云青许莉施亮江瑞华金日吾卢继敏杨惠超张凡谯先甫黄建超贾金华王培玉

8、刘莹,2001901801001006060515050404030303030302020181110101095543336000,3.333%3.166%3.000%1.667%1.667%1.000%1.000%0.850%0.833%0.833%0.667%0.667%0.500%0.500%0.500%0.500%0.500%0.333%0.333%0.300%0.183%0.167%0.167%0.167%0.150%0.083%0.083%0.067%0.050%0.050%0.050%100%,5,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

9、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10、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6,(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11、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12、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13、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7,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14、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15、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8,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16、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17、,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

18、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19、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20、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21、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10,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

22、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或赔偿损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23、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11,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

24、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一)对外担保行为:,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25、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四)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26、,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12,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2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28、(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29、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13,(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

30、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31、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1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32、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33、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

34、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

35、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6、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第五节

37、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38、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39、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17,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40、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41、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8,(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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