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探析 周建军 段存宝 董莉莉 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征信的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存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信息割裂现象严重、信息安全问题突出、科技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本文从法制建设、信息共享、隐私保护及数据处理等几方面分析, 支持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征信; 体系建设; 征信体系建设的本质是防控金融风险。而近几年, 互联网金融从 2013 年的“爆发式”增长, 到 2014 年 P2P 网贷平台的跑路潮;从“众贷网”等小微平台的资金链断裂倒闭, 到“e 租宝”等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涉及金融犯罪的大案、要案的出现,
2、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增长”和“风险频发”倒逼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改革。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从信贷征信起步, 目前已形成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 以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征信格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托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搭建的数据库, 是我国现有征信体系的基础, 截至 2016 年末,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自然人 9.2 亿人, 其中约 4.4 亿人有信贷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 2120万户企业, 收录的企业是与银行发生过信贷业务的大中型企业。征信机构分为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目前采取备案制
3、, 截至 2016 年末, 上海资信、中诚信征信、考拉征信等 130 多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备案。个人征信机构采取发放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开展业务。2015 年 1 月, 人民银行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拉卡拉等 8 家个人征信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截至目前, 个人征信机构尚未发放牌照。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有三种模式。一是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而组建的征信机构, 以银行的信贷信息和其他公共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等, 如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陆金所以平安集团内部企业的银行贷款、P2P 网贷、车险违章等信用信息, 成为挖掘金融信息数据的中介机构, 并对外提供征信服务。二是电商平台
4、成立的征信机构, 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支付渠道, 已经初步建设成为人数众多、覆盖面广、信息丰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依据这些信用信息开展网络联保贷款、网络理财等业务, 如:阿里金融、京东金融。三是第三方征信机构应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会员制, 为会员提供信息查询以及征信报告, 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创立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 (NFCS) 。NFCS 采集 P2P 平台借贷两端客户的个人基础资料、贷款情况以及特殊交易信息等, 并向加入 NFCS的 P2P 机构提供查询及检索服务。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一)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与征信有关的数据能否被
5、合法的征信机构收集, 并在合法的前提下传播或经营。2000年以来, 我国征信业法律法规建设不断推进, 逐渐建立起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多层次制度体系。包括:2005 年 10 月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 3 月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2013 年 12 月实施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5 年 10 月实施的征信机构监管指引、2016 年 10 月实施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目前, 我国的征信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但以上法律法规虽然确立了征信经营活动统一遵循准则, 但未配套相关指导征信活动的具体办法, 使得法规在落实和实施上存在法
6、律障碍, 尤其对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约束力度还相距甚远。(二) 信息割裂现象严重。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按照各自的标准、口径、模型进行系统建设。以首批获得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 8 家个人征信机构为例, 芝麻信用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个人网上购物的流水记录, 据统计, 淘宝及天猫网购活跃用户 4.7 亿人, 这些活跃用户包括未向银行借贷、未申请过信用卡的自然人, 以及学生群体、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 这些用户可与现有的征信系统形成有益的补充。腾讯征信基于社交大数据优势, 覆盖 8 亿活跃用户。这些网购和社交信息形成了一座座信息孤岛, 没有形成网状的、高度相关的、有效的征信信息, 所以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
7、认可, 只能在机构和平台内部使用。加之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与传统征信机构及竞争对手没有统一的标准、缺少接口交换数据等原因, 导致各机构之间难以建立共享机制。(三) 信息安全问题突出。条例虽然从征信业务操作规则、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如宗教信仰、基因、收入、存款、纳税数额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 但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仍未出台。而目前, 电商平台或网络社交平台等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或提供给第三方征信机构, 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通过灰色手段采集并使用了用户的敏感数据, 甚至存在采集法律规定不能采集的信息数据的情况。我国从 2017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
8、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 还包括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也明确了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等。解释的出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仍停留在发生问题如何处置的层面, 并没有从源头控制风险, 与个人隐私保护法的出台尚有差距。(四) 科技水平有待提高。当前, 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依据自有平台数据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数据挖掘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先进科学技术运用不足, 多数征信机构使用简单征信模型对 10 到 15 个指标变量进行分析。数据采集的宽度
9、、深度不够, 这必然导致不能精准评估借款人的风险, 与形成准确、全面、详实的信用评价尚有距离。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议(一) 全面立法立规, 完善法制建设。建议立法部门规范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的采集方、使用方和主体各方的行为;明确数据采集的方式、范围以及使用原则, 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使用授权以及不良信息产生时的告知制度, 同时按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予前瞻性的调整。使出台的法律法规从基本法律规范, 到执行法律细则, 涵盖征信监管、征信体系建设、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 形成全覆盖的征信法律体系, 使征信机构、企业、个人的所有信用行为均有法可依。(二) 统一行业标准, 实现信息共
10、享。为降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打破行业间、地方间以及中央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难共享的情况, 亟需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采集领域统一的征信标准化体系。同时需要尽快对政府部门间、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共享条件、共享程度加以明确, 并制定违背规定的惩戒机制。(三) 完善配套措施, 加强隐私保护。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系统建设, 对隐私保护应该加以规范, 以是否具备数据安全保护作为最重要的征信机构考量指标。应针对互联网用户隐私权保护专门立法, 互联网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种,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 出现了形式多样的侵权方式, 应该针对其特殊性, 对互联网用户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对采集互联网用
11、户个人数据的方式、权限、范围作出限定, 对侵害互联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界定, 明确侵权责任, 同时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救济途径等。(四) 科学处理数据, 防控金融风险。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为征信发展带来了新思路, 海量数据经过清洗、匹配、整合、分析和挖掘, 就转化成极具价值的信用数据, 可以反映借款人的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状况等多维度的情况, 从而形成全面、准确、详实的信用评价, 为金融服务业提供基于风险管理的分析和决策服务。参考文献1张忠滨, 宋丹.互联网金融时代征信业发展之道及监管对策探析J.征信, 2016 (10) . 2屈魁, 张明, 王雪.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探析J.征信, 2015 (3) . 3冉禹.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研究J.时代金融, 2016 (11) . 4罗琎.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J.海南金融, 2016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