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审查并非万能 银行应尽审查义务 第一篇:公证审查并非万能银行应尽审查义务公证审查并非万能银行应尽审查义务 【背景情况】 2021年5月31日,不法分子持司某的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等资料的原件向建行某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因房屋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前,借贷双方须对借款及抵押事项予以公证,2021年6月1日,昆明某公证处对司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做出公证,证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公证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经过审批,银行向借款人足额发放了10万元贷款。后贷款出现逾期,银行在贷款催收时发现借款人涉嫌贷款诈
2、骗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21年10月,经过某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贷款申请书、承诺书及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的均不是司某亲笔签名。2021年,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抵押登记,返还房产证。法院判决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返还司某房屋产权证原件,形成实际贷款损失。 后在省分行法律部门的指导下,当事行及时对公证机构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公证机构应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并且其在公证过程中存在错误,公证机构的过错与银行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公证机构向银行赔偿贷款损失。公证机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经省分行法律部门与法院以及公证机构的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公证机构撤回
3、了上诉。【法律建议】 一、办理了公证并不意味着合同具有当然确定的法律效力从本案可以看出,即使是借款人的身份、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并证明签字印章均属实,合同签订合法有效,但有效的公证文书仍然需要基于公证事实真实、有效的基础之上,若公证事项本身不真实,公证行为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具体到本案判决,法院的观点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的基础之上,签订合同时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不法分子冒用借款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行为不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借款事宜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属于合同
4、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房产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下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办理了公证并不意味着银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即具有当然、确定的法律效力,银行可以毫无顾虑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风险 1.真实的当事人本人并未向我行申请过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凭证均被冒名签署。存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抵押担保解除后,贷款资金无法清偿的风险。 2.涉案公证机关在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时存在过错,导致公证事项不真实。另,目前我行昆明地区各下属支行普遍未与公证机关签订过书面合
5、作协议,公证机构的选用没有相应规章进行规范,双方权责难以界定。在产生贷款实际资金损失后,公证机构往往以公证审查仅属于形式审查义务,公证审查并不能免除银行对贷款客户的审查责任,银行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是导致贷款资金出现损失的根源为由拒绝赔偿,导致我行难以直接向公证机构进行追偿。 3.单笔案件涉案金额较低,且嫌疑人下落不明,难以破案。公安机关往往推诿不愿立案,致使我行刑事救济途径受阻,无法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 三、针对这类被诉案件的特点,我们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1.贷款发放前,建议加强对借款申请人、签约人的身份及抵押物的调查、审核,严格审核产权人和贷款申请人是否为同一人,确保抵押物、抵押合同真实、合法
6、、有效。真实;贷款发放后,建议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对不良贷款进行清理、统计并同时实施催收。在催收过程中,若发现借款人、抵押人或抵押物不真实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全我行合法债权。 2.建议对公证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入库审批制度。建议各行必须与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公证机构出具不实公证或者公证书被撤销的情形,银行所承担的贷款资金损失由其全额赔偿的约定。另外,对于出现拒绝赔偿、涉及与建行进行诉讼等情况的公证机构,建议从库内予以清除,并规定任何贷款经办银行不得与其合作,以规范我行与公证机构的合作模式,并为我行就不实公证所导致的贷款资金损失提供有力的追偿索赔渠道。【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
7、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第二篇: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 陕西省刘惠辉 【摘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证明行为是以公证书的形式做出结论。公证活动是围绕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核实这一核心而展开的。要保障公证书的内容合法、真实,进而保证公证文书的效力不被推翻,必须有相应的真实、合法的证据做支撑。公证证据的不合法、不真实,必然会导致公证内容的不真实、不合法,导致公证文书的无效。公证证据贯穿于整个公证
8、活动的始终,公证的过程其实就是对公证证据进行收集、审查、最终认定的过程。而公证证据审查是最核心的环节,是认定公证事实的关键。换言之,公证活动就是围绕公证证据审查、核实这一核心而展开。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历史较短,公证基础理论研究十分薄弱,至今没有完全建立起完整的公证法学理论框架和体系,更缺乏对公证证据规则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深入研究。本文通过对公证最基本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的研究,对公证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概念进行界定,结合两大法系公证制度的比较,对公证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的异同进行比较区分,提出应当区分我国公证审查方式,规范公证机构核实义务和一些方法。 【关键词】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证证据审查范围审
9、查责任广义公证核实狭义公证核实公证核实权的行施范围【正文】 一、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代书人制度,中国古代曾存在大量“私证”,而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出现在民国时期。2021年公证法颁布前,公证机关一般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而公证人属国家公务员。公证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国家和法律认可其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特定法律构成要件效力。虽然目前已明确将公证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但这种证明活动事实上区别于私证,具有明显的权威性及 准司法性。拉丁公证联盟专家曾说过。“设立一个公证机构,就减少一个法院”。由此可见,具有上述性质的公证行为的存在对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规
10、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人对公证事项的审查义务 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所在。所谓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以前,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公证审查主要集中在审查阶段,但公证员的审查职责却并不仅仅局限在公证程序中的某个阶段,审查工作事实上贯穿于整个公证程序之中。 公证员的审查职责主要由审查事项与审查程度两个要素决定。根据公证事项审查内容的不同,可以把公证审查区分为公证型事项审查和认证型事项审查。而根据审查程度的不同,又可以把审查分为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作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帮助我
11、们更好地理解和明确审查职责。 公证审查可以根据公证事项审查内容的不同,分为公证型事项审查和认证型事项审查两类。认证型事项主要对待证事项的客观实在性或者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而公证型审查的主要任务则在于核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法规定的公证证明对象有三项,分别是: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审 查属于公证型事项审查,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和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审查属于认证型事项审查。 概括起来,任何类型的公证都必须审查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真实; (二)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
12、)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认证型事项特有的审查内容包括两项: (一)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的内容和形式; (二)事实、文书的存在形式。公证型事项特有的审查内容也包含两项: (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只有审查事项,公证员的审查义务还是无法界定。对这些审查内容,究竟审查到什么程度才是履行了审查职责呢。 解决审查程度的问题需要引入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的概念。 所谓实质性审查是指对需要审查事项的内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形式性审查只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不作涉及。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证审查向来有实质审查的传统,典型的如法国,采用的就是实质审查
13、制,在对有关的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还要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公证员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所作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多为形式 审查制,如美国,其公证人的业务范围主要是认证事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被推定为是善意的,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公证事项内容均是真实的,公证审查的范围限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的真实性不作任何审查。当事人提供假证要承担丧失个人信誉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形式审查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较轻,办证较为迅捷,但证明的内容限于签名行为的真实,实质审查制中当事人要承担较重
14、的举证责任,办证周期较长,但公证证明对象的可信度更高。形式审查制和实质审查制都各有其优点和缺点。我国的公证审查并不像法国和美国那样,可以简单归纳为形式审查制或者实质审查制。我们认为审查制度本身不是目的,仅是方法和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当事人和社会服务,更好的维护好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对审查内容的具体分析来确定是适用形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对不同的审查内容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更有利于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从而有利于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 审查义务的内容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有不同的审查内容,具体的情况不同审查的程度也不尽相同。确定公证员的审查职责
15、,需要结合制度、理论和实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从理论上来说,对认证型事项公证,公证员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审查义务,对仅需形式性审查的内容,公证员没有审查其实质性的责任。无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公证所涉事项的内容真实与否,都不影响公证效力。但是在实务中,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公证机构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作为国家公证机关存在,社会上有关人员对公证机构的依赖度较高,但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总体上还不太高,对公证的效力并不能准确把握。如果直接按照法理来处理,不对有关事项的内容作任何审查,可能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不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间接损害公证公信力。法律知识的
16、普及需要一个过程,让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不同公证事项证明内容的区别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过渡。在这个过渡过程中,我们公证人应当承担起法律服务者的社会责任,即使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也应当在当事人配合、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多审查一些,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其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三、公证人对公证事项的核实义务。公证制度与“核实”的首次邂逅应当追溯到二00五年八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使“核实权”代替公证机构的“调查权”登上了历史舞台。核实程序源于公证的调查程序,两者都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实证据,而核实一词更突出了公证机构非国家机关的性质,同时也更强调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义务,减弱了
17、 公证机构主动调查的力度和责任。由于核实权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未形成具体的法律支撑,在核实过程中会出现诸多问题,致使核实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基于此,对于“核实权”是弱化公证机构权利的观点也时有耳闻。如何才能充分运用公证核实权,使其真正成为强化公证社会公信力的有力保障;如何才能使公证核实程序成为保障公证质量的重要环节,才是公证人应当考虑的课题。 1、公证核实概念及分析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核实应该是指公证机构对已受理的申请人的公证事项,按照办证规则的规定及审查需求,公证人员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对有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检验、查证,以确认、证实该公证事项及
18、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及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活动。 笔者的认为,公证核实的含义可以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内容:狭义的公证核实是公证审查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是公证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核实是对审查的补充、延续和确认。也是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的最后环节;广义的公证核实则可以是贯穿于整个公证审查过程的一种方法,例如通过对当事人的观察、对证据之间矛盾的反复比对、排除等方式,公证员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生活常识和自己的理性良知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最终使公证员达到对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及证明事实的内心确认。 无论是广义的核实还是狭义的核实,公证核实的对象都是当事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证核实程序
19、的目的是运用相关方式和手段,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实践经验来对当事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取舍和判断,以达到内心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从而搭构起最接近客观的事实。 2、公证核实权行使的范围 核实程序虽然在办理公证程序中必不可少,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应当谨慎尽到核实义务。从公证法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旨意来看,公证核实权既是公证机构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两者兼而有之,义务的分量更重一些。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况有二:一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需要核实;二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或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疑义。公证员要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确定哪些事项和材料有进行核实的必要。 公证机
20、构核实只能以存在的事实和材料为前提。公证处既无主动收集证据之权利,亦无代当事人补充证据的义务。如果由公证机构代替当事人去核实取证,不仅有违公证的中立原则,而且会大大增加公证处的核实取证负担和错证风险,长此以往甚至影响到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另外,公证机构在告知当事人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时,应当强化公证证明活动中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证明材料是其的法定的义务,而且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充足,才能达到公证受理的条件,否则公证处无权受理。现实中确有部分当事人,甚至有些单位存在“公证处应当主动取证的”错误观念,这给当事人自己调取证据造成障碍,甚至给公证员核实证据材料都造成不利影响。 3、公证核实权行使的难点 在办
21、理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又屡查不止。提供伪证的当事人被公证处查出后除了被拒绝公证外,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另换其他公证处,吸取作假失败的“经验教训”,继续申请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核实权的行使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现实情况下,核实程序的进行并不顺利,客观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亲属关系证明难以确认。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一般成年子女分户登记后,在户籍记载上来无法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兄弟姐妹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更是难以确认。公证机构向户籍登记机关核实时,往往
22、以户籍制度不健全或者保护当事人隐私为由屡遭拒绝,公证机构向证明出具单位核实时,单位更是以各项理由不予配合。 (2)、婚姻关系不易查清。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建档时间短、信息库信息不全、各区域之间不联网等弊端,导致当事人的未婚、再婚、未再婚关系不易查询,向民政部门核实时,民政的婚姻登记处倒是配合,但往往在其登记的信息上无法得到明确的结论。 (3)、单位证明的随意性加大了公证机构核实的责任。单位的解体、分立、合并,再加上目前人员流动性增大,造成人事档案管理混乱,基于做好事或单方面相信当事人的陈述,随意盖章出具证明的屡见不鲜。这给核实的过程及结果造成了不利影响。 (4)、有关单位、个人不配合公证机构核
23、实。 (5)、异地核实难度大、成本很高,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三条虽然规定了,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异地公证机构的核实费用和核实责任承担不明、异地公证机构怠于协助等情况。 (6)、有些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单位因为对公证程序不了解,对核实程序误解,甚至由于当事人的纠缠而对公证程序产生抵触情绪,因此拒绝核实。 4、行使核实权的对策 在行使核实权的过程中,尽管存在各种各样客观问题,但公证业务需要发展,公证质量需要保障,公证核实程序就需要得到落实。我在行使核实权的方式方面有以下几点观点: (一)、核实要贯穿公证办理过程的始终,不能把核实程序放到最后一个
24、环节。即在接受咨询、每次审查证明材料、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的过程中,都对当事人进行认真观察,审慎对待每一个环节,面对当事人多交流、多提问,通过对当事人的语言、表情深入了解当事人。另外在笔录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 (二)、公证实践中涉及专业领域,最好建议当事人向法定权威机构申请勘验、测绘、鉴定、评估,公证机构凭报告书据实证明,合理避免执业风险。 (三)、对于异地核实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对于较为值得信任的机关可以通过电话、邮寄核实函的方式进行核实,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成本。 (四)、在到证明出具单位核实时,找到相关责任人,不必直接表明此行
25、的目的是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首先了解该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情况,然后询问证明材料内容与所盖印章是否真实,最后再告知需要做核实笔录需要其签字或盖章。以避免因不愿或不同意在公证处核查人员的核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而拒绝核实证明。 (五)、为避免“核而不实”的情况,对于家庭情况证明能够查阅人事档案的尽量查阅档案,因为原始档案更能够全面、客观、完善、真实的反映客观事实。 公证审查、公证核实是确保公证质量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和强化公证社会公信力的有力保障。面对当事人的不诚信,创建公证核实的和谐环境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更需我们公证同仁共同努力,以谨慎的态度,运用核实权,尽到审慎的义务,从而保障公证质
26、量,树立公证行业形象。 参考文献: 1公证核实权探究;中国政法大学作者:范开花;2021年2中国公证制度演进研究作者:方方;复旦大学;2021年3公证证据审查研究作者:康宏;西南财经大学;2021年4公证法 第三篇:商业银行审查人员应具备能力审查、监督、约束、提示风险 行业风险审查、个人风险审查、资料合法合规、 审批 国家行业政策、 1.高效性。 2. 风险审查的具体内容 一、重点: 1、通过高质量的贷前审查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 2、通过保后管理落实信贷决策内容。 二、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1、担保公司应建立统一的授信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2
27、、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担保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信贷审查原则 1、严格。必须严格执行担保公司担保操作规则及相关的制度、严格执行客户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审查标准。 2、精细。在大量、可靠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揭示问题,防范风险。 3、客观。做出的判断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或理论依据。要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4、专业。审查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逐步实行专家审贷。 5、审慎。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揭示风险及可能性,并提出规避风险的措施。 6、独立。信贷审查由独立部门或个人承担,不受任何其它部门或人员的干扰和影响。
28、四、担保业务流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业务流程为: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初审 (四)评审 (五)审批 (六)签订合同 (七)抵押登记 (八)收担保费 (九)发放贷款 (十)保后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十二)担保终结信贷审查与贷后管理同是信贷管理的一个环节 五、贷后管理与信贷审查的关系贷后管理是信贷决策具体实施过程。高质量的决策可以减轻贷后管理的压力,为贷后管理创造条件,打下基础。同样贷后管理可以弥补决策上的遗漏或不足。 六、担保业务制度规定:审查重点 1、基本要素审查。客户、保证人资料齐备;内部运作资料齐全。 2、主体资格审查。客户、保证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客户和保
29、证人组织机构合理、产权关系清晰;客户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无不良记录。 3、信贷政策审查:信贷用途合规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信贷方案是否符合银行信贷政 策。 4、信贷风险审查。审核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财务、经营管理和市场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5、审查结论。提出审查结论和限制性条件。 七、如何认识信贷审查 1、审查核实信贷调查意见的合理性 2、揭示潜在的信贷风险 3、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与对策 4、提出信贷决策的意见 5、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八、调查与审查客户经理是担保公司的耳目信贷审查人员是担保公司的良心 九、调查环节非常重要贷前调查的目的是为信贷审查提供信
30、息依据,其信息的充足性、真实性、全面性直接决定了审查质量和决策的正确性。 十、信贷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客观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定义即金融的各方对有关交易的信息没有全面、充分和真实的了解,即整个交易是在:“不透明”的前提下进行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和相应发生的“信息成本”、以及由此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会影响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及产生相应的结果,从而影响到市场的均衡状态和效率。十 一、信息不对称的危害贷款发放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重要的一种金融交易行为,它的相关信息构成了现代金融运行的主要信息流,这一信息流的传递手段和速度、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等均决定着信贷决策效率的提
31、高,另一方面导致经营风险的明显增大。对调查主责任人的纪律约束调查主责任人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调查主责任人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条件套骗银行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撒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调查主责任人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壮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触及形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十 二、信贷审查依据 1、调查报告 2、相关呈报资料 3、外部批报资料 4、评估报告 5、外部支持:信息
32、、技术、咨询 6、法律法规 7、政策制度十 三、信贷审查:任务 1、合法性 2、安全性 3、揭示、分析、判定、控制 4、效益性 5、是否可行、如何更优十 四、信用风险与信贷审查 1、贷款的信用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逾期不归还而使担保公司代偿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2、贷款风险的成因:借款人经营不善引起的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经营管理水平、负债比比率、市场变化等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担保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对市场分析判断能力、信贷风险控制体系的科学有效性、贷后的监管等、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控制的。风险审查重点一:主体资格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33、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1、企(事)业法人 2、其他经济组织 3、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审查内容: 1、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分公司:授权证明 3、法定代表人:真实性;兼职、信用记录 4、承贷主体的独立性还贷责任 5、股权结构、大股东状况 6、体制机制 7、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真实性。信用状况客户申请的基本条件: 1、经营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 2、收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能按期偿还本息; 3、在银行开有存款基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结算监督;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
34、事会的授权或决议; 5、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 6、营业执照年检; 7、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资产负债率;不得发放贷款: 1、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2、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3、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末批准取得批准文件的; 4、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末得到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5、在实行承包、租赁、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末清偿原银行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6、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7、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8、末取得经营房地产资历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
35、务;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9、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10、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活动的;不应发放贷款另例举: 1、借款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法律证明文件末在有效期内办理年检手续或上述证明已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的; 2、借款人不能提供经年度审验的贷款卡(证)或贷款卡(证)已被吊销、声明作废的; 3、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臷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不相符的; 4、三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股东末按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出资到位的; 5、借款人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且产权不清,管理混乱。 6、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作为贷款主体
36、。风险审查重点二:政策制度风险 (一) 1、产业与行业政策鼓励限制禁止政策、税收、财政、信贷、审查。 2、区域政策 3、技术政策 4、环保政策风险审查重点二:政策制度风险 (二)信贷政策:禁止类对化整为零变相审批等末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所有新建或技改电解铝项目;采用自焙槽生产设备或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小平拉”玻璃厂和四级以下垂直引上水平平板玻璃生产线用普通立窑和窑径小于2.2米机械立窑的水泥生产线所有末经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新建的玻璃、水泥、卫生陶瓷项目末经国务院批准拟建新炼油厂。信贷政策鼓励类风险审查重点二:政策制度风险 (二)信贷政策:限制类bc级客户的增量贷款;高档写字楼/酒店和高尔夫球场等的限
37、制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标准用途及四级证/土地储备的贷款方式和期限等的限制开发区 主题公园.风险审查重点二:政策制度风险 (三) 1、合法立项 2、运作规范 3、客人评级 4、贷款条件 5、贷款用途 6、交叉贷款 7、资料齐全 8、审批权限 9、授信管理 10、方案合规 11、异地贷款 12、禁止条款风险审查重点二:政策制度风险 (三)方案合规:对象额度币种期限用途担保费率和银行利率限制条件还款计划监管要求风险审查重点三:市场风险市场分析的目的行业分析:市场分析和客户分析的基础行业政策行业发展阶段(生命周期)幼稚期(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行业竞争程度独家垄断寡头垄断充分竞争行业壁垒
38、财务特征和投资价值行业竞争分析:麦克勃特模型可能进入者供应商行业内和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商品购买者。替代品 风险审查重点三:市场风险产品市场供求供应:供应能力、实际供应需求:需求者、消费量、增长率分析、趋势综合分析:进出口、替代品、新的供应者、总量和结构产品周期价格波动竞争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规模效益品牌效益技术含量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成本控制销售网络客户资源经营策略市场定位、价位、宣传、更新换代风险审查重点四:建设、生产条件原材料能源、水源建设用地技术成熟工艺合理运输条件环保措施地质经验建设进度。风险审查重点五:资金筹措总投资:总投资与资金需要量:计算投资总规模包括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总
39、和,计算投资需要量和投资效益的项目总资金,是固定资产总投资的全部流动资金之和;改扩建项目:利用原有资产价值不计入投资效益规模;计算项目效益的总资金包括新增投资和继续利用的原有资产部分;审查项目贷款需整体资金需求和酬资方案一并考虑。风险审查重点五:资金筹措资本金的性质项目法人的法定资本金为其注册资本;末实行项目法人制的,其法定资本金为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非负债资金。资本金的额度 公司法、民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历经营企业法规定了企业注册的最底资本金额度。风险审查重点五:资金筹措资本金的比例比率公式:资本金比例项目资本金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0%: 第四篇:宋锡联2021年第一次点案:房管局未尽审
40、慎审查义务应撤销颁发的产权证宋锡联2021年第一次点案 房管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撤销颁发的产权证 案情:小李与小张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21年购买了一套住宅,2021年以小张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21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小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小李与小张的离婚判决,并将住宅判归小李所有。小张不服,提出上诉。同月10日,小李向所辖房管局发出告知声明:“法院已将住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该房屋办理转让手续”,并附上了判决书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日,房管局复函称:小李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21
41、年11月9日,二审法院对小张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小李在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小张以60万元的价格将住宅卖给了王某,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管局已于2021年10月19日将住宅登记在了王某名下。小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管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王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点评: 一、房管局应当撤销颁发给王某的房地产权证,但不需要承担对小李的赔偿责任: 1、房管局知道该住宅权属存在纠纷并正在进行民事诉讼; 宋锡联2021年第一次点案 2、未告知申请人该住宅存在产权纠纷且可能存在
42、共有人的情况。 基于此为小张与王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显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应撤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但没有证据证明小李因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了权益损害,所以,房管局不需赔偿小李损失。 二、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该如何保护。 王某根据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名字在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办理受让,合法有效。此判决书对王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本案善意第三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王某应另案起诉小张。王某的损失应向小张要求赔偿,如果因为房管局办证的相关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可以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供稿人: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 宋锡联律师) 第 26 页 共 2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