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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处、武装部管理服务职责及制度自查报告.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427379 上传时间:2018-07-1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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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凡进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处,具体负责学校交通安全与秩序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校园车辆停车费用的收费票据及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发放、收费的核算和管理。车位费收入严格按学校要求实施收支两条线

2、的财务规定。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五条 所有车辆管理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务必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陕西省的相关规定。 2 第六条 所有机动车驾驶员 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相应等级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第七条 学校教职 工在购买新车后,可免费在校园内通行和停放 7 天时间。第八条 新车办理完 毕挂牌或过户手续后,需在校园内停放和通行的,应及时到公安处办理车位证或通行证。办理北院停车证的车辆,不得在南院过夜停放。办理通行证的车辆,仅限在北院通行,且不得过夜停放。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公车,应当由各单位登记造册,

3、并出具本车相关证明,统一到公安处办理停车证。公车夜间停放仅限在北院区域。第十条 校内机动车辆的车位证和通行证应当置于车辆前方,凭证进出校园和停放。不按此规定者,按无证看待。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进出校门时,应当注意安全,避让行人和直行车辆。在校内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校园交通秩序,减速慢行,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 必须按规定停在停车位,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不得碾压草坪和路牙。通行证车辆不得占用他人固定车位。第十三条 大型考 试、会议、活动期间,车主应当积极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将车辆驶出警戒区域。第十四条 驾校车辆和报废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3 第十五条 校园通行

4、实行高峰时段限行的办法,含南院与北院区域。每日通行高峰时段(早上 7:008:30、中午 11:3012:30、下午 17:3019:00)禁止无证车辆进入校园。第四章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种类主要有 15 种:(一)学校各单位公车;(二)校内教职工的私家车辆;(三)校内教职工外借的私用车辆;(四)校外居住教职工的车辆;(五)教职工随住子女车辆;(六)房屋外租户车辆与商业网点车辆;(七)学生车辆;(八)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车辆;(九)学术交流、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大型比赛、校内各类培训班车辆;(十)一次性来访办事车辆(含校内各部门业务往来车辆等);(十一)教职工子女探亲车辆;

5、(十二)出租车、搬家、送人、送货车辆;(十三)施工及特勤车辆(含洒水车、垃圾车、泔水车、后勤运货车等);(十四)特种车辆(含 110 车、警车、消防车、邮政车、押钞车、120 车等); 4 (十五)幸福校区及草堂校区牌证的车辆等。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公车,由各单位到公安处办理停车证。(一)隶属于党办、校办的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经核实证明后,办理公车牌证,免交停车费,可停放行政楼广场及南院区域;(二)其它由学校审批购置的、隶属于各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且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机动车辆,按每单位限额一辆的标准予以登记办理免费公车牌证,超出限额的机动车辆按照

6、“有 偿使用” 的原则分配 车位,按每月每辆 140 元的标准缴纳停车费。独立法人二级单位的机动车辆,按每单位限额两辆的标准予以登记办理免费公车牌证,超出限额的机动车辆按照“有偿使用” 的原 则 分配车位,按每月每 辆 140 元的标准缴纳停车费。隶属于各二级单位的公车夜间停放位置限定为北院区域。第十八条 校内教 职工的私家车辆,应当凭有效证件(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公安处办理停车位并登记造册。工作证、行驶证与驾驶证的所有人必须保持一致方可予以办理。(一)校内教职工私家车辆,按照北院每月每辆 140 元、南院每月每辆 170 元的标准交纳车位租赁费。每位教职工限办一个车位。

7、 5 (二)校内教职工的配偶办理车位时,应当凭户口本证明夫妻关系,且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上的姓名应与户口本上的姓名一致。第十九条 校内教职工外借的私用车辆,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并按校内教职工标准办理车位租用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一律按照一次性来访办事车辆对待。第二十条 校外居住教职工的车辆,应当凭有效证件(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公安处办理北院通行证并登记造册,免收停车费。北院通行证仅限在北院通行,并不得过夜停放。工作证、行驶证与驾驶证姓名必须保持一致方可办理。每位教职工仅限办理一张通行证。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北院通行证办证资格。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随住子女车辆,应当凭有效证

8、件(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户口本、本人提供的子女证明)到公安处办理停车位并登记造册,并按照每月每辆 300 元的标准交纳车位租赁费,车位牌证停放仅限北院区域。每位教职工仅限办理一个车位。教职工子女证明的姓名应与行驶证、驾驶证的姓名保持一致方可办理。教职工与随住子女均拥有机动车辆的,若教职工已租赁车位,则随住子女的机动车辆办理车位手续按照每月每辆 400 元的标准交纳车位租赁费。第二十二条 房屋外租户车辆与商业网点车辆,原则上不 6 予办理停车位和通行证。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校园的,按照一次性来访办事车辆对待。第二十三条 学生车辆,不予办理停车位和通行证。第二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车辆,应

9、当出具住宿证明,并按照每小时每辆 3 元的标准交纳停车费,每天每辆最高收费限额 30 元。第二十五条 学术交流、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大型比赛、校内各类培训班车辆,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前两天在公安处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通行手续。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来访办事车辆,按照每小时 3 元的标准计时收取停车费,每天每辆最高收费限额 30 元。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子女回家探亲车辆,应当凭有效证件(工作证、本人提供的子女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到公安处办理通行亲情卡,每户限办一卡,每卡可全年免费通行学校 50 次,每次限停 3 小时。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南院搬家、送货(家庭用品)车辆:(一)出租车一般不得驶入校内,并

10、不得在学校大门前禁停区停放拉客。老、弱、病、残、孕乘坐的出租车需要进入校内,门卫应准许驶入,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南院搬家、送货(家庭用品)车辆,经确认后,免费予以通行。停车超出一小时的,按照每小时每辆 3 元的标准交纳停车费。 7 第二十九条 施工及特勤车辆(含洒水车、垃圾车、泔水车、后勤运货车等),应当凭有效证件(合同书、行驶证、驾驶证)到公安处登记备案。(一)非营利性的施工及特勤车辆,免交停车费;(二)营利性的施工及特勤车辆,按照每月每辆 300 元的标准交纳停车费。第三十条 特种车辆(含 110 车、警车、消防车、邮政车、押钞车、120 车等),可直接进入校园,免交停车费,但不得过

11、夜停放。第三十一条 幸福校区及草堂校区牌证的车辆,仅限相应校区通行,按照各自管理规定执行。雁塔校区牌证的车辆可通行幸福校区及草堂校区。第五章 管理手段与处罚措施第三十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方便师生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对违章行驶、违规停放的校园机动车辆采取以下管理手段和处罚措施:机动车辆第一次违规违章时,对机动车辆贴条警示并记录入车辆管理数据库;机动车辆第二次违规违章时,对机动车辆车主约谈训诫谈话、签署承诺书并网站通报;机动车辆第三次违规违章时,对机动车辆予以锁止进行经济处罚并通报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的额度比照车位租赁费标准的 5 倍执行;三次违规违章以 8 上时,没收机动车辆牌证并禁止该机动车进出校园。持伪造停车证在校内停放的,经济处罚额度比照全年停车费的 2 倍执行;持伪造通行证的,一经发现,经济处罚额度 2000 元。以上处罚收入如数上交校财务处,经济处罚时必须开具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的停车票据。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在办理停车证、通行证时,本规定只适用于第一辆车。第二辆车需办理停车位时,按照原资费标准的 2 倍执行。第三辆车按照原资费标准的 3 倍执行。依次累加。第三十五条 本规 定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凡过往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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