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二一二年七月,第一节,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章程,第一章 总则 .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4第三章 股份 . 4股份发行 . 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第一节 股东 . 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第五章 董事会 . 22第一节 董事 . 22第二节 董事会 . 26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第一
2、节 总经理 . 29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31第七章 监事会 . 33第一节 监事 . 33第二节 监事会 . 3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第 1 页 共 44 页,第一节,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通知 . 39第二节 公告 . 39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第十二章 附则 . 42第 2 页 共 44 页,第一条,第二
3、条,第三条,第四条,或,” 、 ”,),第十条,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5004000
4、26273。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并于2010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公司注册名称: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BOAMAX TECHNOLOGIES GROUP C0.,LTD.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新亭路 10 号邮政编码:21515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8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
5、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第九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第 3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6、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高新技术和设备,生产高档次的产品,为国家,多创税收,为公司多创利润,为股东谋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为员工增加收益,使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精密模具,用于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电力通讯设备等的钣金结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
7、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第 4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该款规定。,章程,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为萨摩亚广讯有限公司(BROAD-INFO LIMITED)、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维
8、尔京群岛泽桥投资有限公司(SHINE BRIDGE INVESTMENTSLIMITED)、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发起人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发起人名称萨摩亚广讯有限公司(BROAD-INFO LIMITED)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维 尔 京 群 岛 泽 桥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SHINE BRIDGEINVESTMENTS LIMITED)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计:,认购股份数3500 万股900 万股500 万股100 万股5000 万股,持股比例70%18%10%2%100%,上述各发起人,均以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经公司 2
9、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公司增资人民币 200 万元,以人民币 2 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 100 万股的股份(收到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资后,人民币 100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另人民币 10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方式为人民币现汇。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100 万元,股本总数变更为 5100 万股,股本结构如下:,发起人名称萨摩亚广讯有限公司(BROAD-INFO LIMITED)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维 尔 京 群 岛 泽 桥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SHINE BRIDGEINVESTMENTS
10、LIMITED)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计:,认购股份数3500 万股900 万股500 万股200 万股5100 万股,持股比例68.63%17.65%9.8%3.92%100%,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股份公司取得有权外资审批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到位 20%,余款(即增资金额的 80%)在两年以内全部缴清。并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确认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并由公司向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发给出资证明。第 5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在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上市时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萨摩亚广讯有限公司(BROAD-INFO LIMITED)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维 尔 京 群 岛 泽 桥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SHINE BRIDGEINVESTMENTS LIMITED)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合计:,认购股份数3500 万股900 万股500 万股200 万股1700 万股6800 万股,持股比例51.47%13.24%7.35%2.94%25%100%,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88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12、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票;(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
13、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第 6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章程,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14、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15、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第 7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16、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17、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
18、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第 8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章程,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19、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0、,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21、责任。第 9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22、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
23、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24、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第 10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
25、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
26、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
27、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第 11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对执行不力的
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29、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 12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30、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
31、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32、,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第 13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33、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34、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35、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第 14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36、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担。,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37、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同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第 15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38、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章程,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39、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40、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16 页 共 44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章程,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