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法规编号:工总经字(1989)8号 颁布时间:1989 制定部门:全国总工会 法规内容: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1989年3月29日 工总经字(1989)8号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 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
2、 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 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 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 专款专用。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 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 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对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
3、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 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 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 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 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 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 参加验收。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要严 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无权对已经会审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安 全卫生设施变更或消减,如有确需变更或消减的地方,必须事前征得同级工会组织 及有关方面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审批事宜。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 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工会监督。 ()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 卫生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初步设计会审。会审前工会要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职业安 全卫生方面的报告、资料、图纸(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性建设项目 职业安全初步设计审批表)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在参
5、加会审时要提 出审查意见。 ()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前工会组织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和专题报告;验收时,工会组织要逐项审查建 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 量以及运行效果。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工会组织应立即向建 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 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级建设项目由全国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建设项目所在 地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工作。 ()部级建设项目由对口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 ()省、
6、市级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 加验收。 ()建设单位工会组织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进行监督,并向参 加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上级工会组织反映项目施工及试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 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对本办法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接受工会组织的 “三同时”审查监督,凡未经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工会组织有权 制止其投产使用。对强行投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工会组织将依据国家 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触犯刑 律的,工会组织应向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
7、工会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注为统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另编定,沿用 劳动部劳字号附件。 法规编号:工总经字(1989)8号 颁布时间:1989 制定部门:全国总工会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
8、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款专用。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 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
9、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参加验收。()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无权对已经会审的建
10、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变更或消减,如有确需变更或消减的地方,必须事前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及有关方面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审批事宜。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quot;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工会监督。()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 行性论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初步设计会审。会审前工会要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报告、资料、图纸(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初步设计审批表)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在参加会审时要提出审查意见。()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前
11、工会组织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和专题报告;验收时,工会组织要逐项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以及运行效果。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工会组织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quot;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级建设项目由全国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工作。()部级建设项目由对口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省、市级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
12、)建设单位工会组织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进行监督,并向参加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上级工会组织反映项目施工及试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对本办法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接受工会组织。quot;三同时”审查监督,凡未经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工会组织有权制止其投产使用。对强行投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工会组织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触犯刑律的,工会组织应向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
13、实施,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注为统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另编定,沿用劳动部劳字号附件。 1989年3月29日工总经字(1989)8号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14、位要各负其责。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款专用。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 (2)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
15、审查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3)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无权对已经会审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变更或消减,如有确需变更或消减的地方,必须事前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及有关方面
16、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审批事宜。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备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工会监督。 (1)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初步设计会审。会审前工会要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报告、资料、图纸(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初步设计审批表)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在参加会审时要提出审查意见。 (3)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前工会组织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和专题报告;验收时,工会组织要逐项
17、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以及运行效果。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工会组织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工会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1)国家级建设项目由全国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工作。 (2)部级建设项目由对口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 (3)省、市级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 (4)建设单位工会组织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进行监督,并向参加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上级工
18、会组织反映项目施工及试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对本办法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接受工会组织;三同时”审查监督,凡未经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工会组织有权制止其投产使用。对强行投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工会组织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触犯刑律的,工会组织应向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四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19、解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
20、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21、“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
22、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
23、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
2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
25、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26、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27、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
28、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
29、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30、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
31、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32、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4、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
35、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
36、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37、,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
38、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
39、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
40、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第1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单位(含集体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以及引进、合资的一切生产性、生活性的建设项目。 第3条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与卫生法规、标准的规定,并实行“三同时”(即安
41、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4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设计、基建、施工、鉴定、卫生、劳保、工业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执行。具体分工和责任如下: 一、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其中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工作,由卫生与劳保行政部门共同领导。 二、部劳动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部劳卫所)、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各级劳保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任务,并作出评审结论。上述三类机构统称“监督执行机构”。 三、各级计划和有关部门,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同时,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
42、划抄送“监督执行机构”。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书和财务计划时,应按概算将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部卫生保护司(只限大、中型项目)和“监督执行机构”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含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要求另文颁发)、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安全卫生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应向“监督执行机构”报送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卫生审批表。 五、设计部门要遵照国家各项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监督执行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提出的经鉴定批准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并应保证设计效果。修改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原审查机构同意。 六、施工单位在施
43、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委外工程要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负责。 七、负责主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督执行机构”参加。设计安全卫生审批表和竣工验收安全卫生审批表上必须有“监督执行机构”的签认。 第5条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经各级预审后,报部卫生保护司组织审查,审定后概算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监督执行机构”接到设计资料后,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设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变更或修正原设计,使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6条在工程施工过
44、程中,“监督执行机构”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加以纠正。 第7条部劳卫所设预防性卫生监督室,担负部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具体任务,同时负责对全路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全路的资料库。 卫生防疫站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组),负责组织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监督执行机构”根据需要设专(兼)职监审人员。从兼具卫生、劳保和工程专业知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任职。 第8条预防性卫生监督分三级实施: 一、凡铁道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部劳卫所代部监督; 二、凡各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劳
45、保监察部门监督; 三、凡分局(工程处)或分局(工程处)以下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部工业总公司所属工厂审批的建设项目,主审部门应将资料送交由工业总公司批准的工厂地区预防性卫生监督协作组监督。 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所在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或部劳卫所代办。 各“监督执行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会同其他有关“监督执行机构”共同监督。 第9条对违反本办法者,应视情节轻重由“监督执行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处罚标准分别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0条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审查的经费按铁道部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11条“监督执行机构”在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时,要同时遵循地方卫生法规,并应尊重地方卫生防疫、劳保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12条本办法由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制订全路的实施细则。 第13条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 27 页 共 2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