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反映、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全省信用社(银行)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与其他突发性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辖内出现支付风险或挤提苗头; 2.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案件;盗窃现金10万元
2、以上案件;抢劫营业网点或运钞车案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案件;绑架信用社、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丢失、被窃枪支、弹药和涉枪案件;贷款1000万元以上、出现重大风险、预计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辖内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等行为,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3.因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遭人为破坏,造成1个县域范围内营业机构发生网络故障,在1个营业日内(8小时)难以恢复,涉及1个市范围内中断4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 4.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经济损失或账册、数据损害; 5.有可能到省、进京的信用社员工或客户群体上访事件; 6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1.各办事处、市联社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其变更; 2.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3.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 4.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 5.辖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6.辖内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账簿或印章,可能或已
4、经造成资金风险; 2.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刑事、治安案件;因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发生的经济案件和资金风险案件; 3.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涉诉和纠纷情况; 4.资产、负债或表外业务发生100万元以上大额经营损失; 5.新发生或新发现的100万元以上违规担保、违规贴现、违规拆借、违规吸储或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 6.辖内一个或多个营业网点中断营业1个营业日以上的; 7.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财政、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 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一)报告对象
5、及形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重大突发事件专报件(附件1)电传的形式,及时向省联社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监察保卫部;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然后再补送书面正式报告。对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的形式进行报告。 辖内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报告省联社的同时,按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派出机构。 若发生的重大事项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二)报告内容。 1.挤提事件要报告说明挤提的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被挤提
6、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情况、风险蔓延情况;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派出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本身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 2.其他重大事项要报告说明发生的机构名称、起因、发生时间、地点、事态的发展情况、风险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下一步事态发展预测及对策等。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及时、全面、准确。 重大事项发生后,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最快的方式向省联社报告,具体报告方式根据事项紧急程度掌握。原则上,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事件要立即进行报告;其他重大突发事项,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事发4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应在接到报告4小时、事发2
7、4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首次向省联社报告后,办事处、市联社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的情况,处置情况与处置结果随时续报,直至处置完毕。报告要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报告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和准确。 (二)一事一报,要素齐全。 要严格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报告,一事一文,主题突出。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并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充实、数据真实可靠。 (三)严格遵循保密规定。 要坚持保密原则,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和重大紧急情况的保密规定报告各重大事项,严防因泄密而引起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四、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落实 各办事处、市联社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主任(理事长)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
8、责任人。要切实保证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的畅通,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人员及时如实地向省联社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虚报、假报。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影响问题妥善处置以及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并及时启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向省联社报告。 第二篇: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全辖农村信用社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9、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22个营业网点。 第三条辖内各网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网点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各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网点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各网点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各网点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网点员工发生叛逃
10、、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 (一)、 (二)、 (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联社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 (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 (五)、 (六)、 (七)、 (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联社报告。第八款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
11、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营业经理负责报告。 第五条联社在接到辖内各网点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联社报告的有关责任人,联社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
12、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 1 同时向中国人民
13、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
14、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2 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 (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 (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
15、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金融突发事件: (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3 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
16、他金融挤提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四)客户(群众)到金融机构集体上访、示威、请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冲击围攻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
17、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 4 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
18、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 5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当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季度后10日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
19、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企业上市及辅导、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情况以及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结果等,应当在季度后10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报告要素。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
20、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6 (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
21、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 7 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
22、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
23、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8 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
24、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年3月1日起试行。 第四篇:xx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xx农村信用合作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落实工作责任制,从严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消除风险隐患,保障我沙溪信用社健康、有序、稳健地运行,规范德江县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业务差错事故报告。 1、业务差错金额在2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业务差错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差错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50
25、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县联社主管领导;差错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临柜人员应在3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应及时通报内控管理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下列事故,信用社权责人员应在发现事故的当日内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5份以上)、传票、帐簿、会计档案(1本以上)、有价单证、行政公章、业务章戳、联行(社)密押等。 (2)因审查不严或上当受骗受理了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汇票、支票、存单等)可以引起
26、经济纠纷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二条重大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报告 1、发生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案件,无 论金额大小,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发生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在10张以上假钞案件等,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被盗、被抢、火警等重大事件,工作人员在报警并按制定的紧急预案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即时向信用社主任,县联社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3、信用社职工、支农联络员、派遣制员工发生携款潜逃事件,无论金额大小,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于发现的当日报告信用
27、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4、信用社员工涉嫌贪污、受贿、侵占公款等经济案件,信用社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领导。 5、信用社职工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事件,信用社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及时报告县联社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报告县联社领导。 第三条安全稳定事故报告 1、发生客户挤提存款等重大支付风险事件,临柜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县联社信贷管理部 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2、信用社存款发生较大幅度滑坡的,重点客户业务流失 量超过50%或转户的,信用社会计应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联社业务科。 3、信用社职工发生练习“法
28、轮行”行为、信用社员工2人以上集体上访、因与信用社有关的问题引发群众示威、围攻营业网点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信用社人员应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 4、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重大故障(a级),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县联社领导;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一般故障(b级),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县联社主管领导。 5、新闻媒体对信用社经营成果、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面报道,造成或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及时报告县联社办公室。 第四条人员异常情况报告 1、信用社职工连续三个工作日擅离工作或去向不明,信用社应在发现情况当日报告县联社办公室。 2、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会计连续两
29、个工作日擅离工作岗位或去向不明,信用社员工应在发现情况当日报告联社办公室。 3、信用社职工、各级负责人被绑架、遇害,被公检法等 部门传讯、拘留的,信用社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当日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联社保卫部门。 4、信用社员工患有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 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病,信用社人员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办公室。 5、信用社的公务用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信用社员工遭遇车祸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办公室;造成信用社员工或他人死亡的,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第六条事件、案件、事故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
30、、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件报告实行一事一报、专案专档、专人承办、领导负责,先系统内后系统外,逐级限时的报告制度。为保证时限要求,报告可以先以电话、传真、网络、口头汇报等方式报告,正式书面报告可稍后填报。情况紧急、逐级上报渠道不畅通等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至县联社领导。 第八条紧急重大情况除按规定报告市联社外,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另有报告规定的,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或责任人未严重遵照执行上述规定或隐瞒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
31、予行政处分,同时执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xx信用社 2021-9-1 第五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西海镇司法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四)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第 20 页 共 20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