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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视野下的消费潜规则思考.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4248962 上传时间:2022-12-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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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社会责任视野下的消费潜规则思考 摘 要: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逐渐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的背景下,无论是从法理基础来看,还是从现实意义去考量,企业对消费者都不仅仅负有保障其安全权、选择权等权利的义务。本文从这一前提出发,探讨消费潜规则的出现是否基于利润原因,以及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消费者利益何去何从,分析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利润目标的博弈,从而得出结论:消费潜规则的立法规制需要政府主导。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消费潜规则 政府主导 一、企业对消费者负有责任之理由 从法理基础来看,企业具有合法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的权利,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企业须

2、承担相应责任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且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滥用权利必然会导致不公正,因此法律的本质要求企业不仅不违反现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要为社会公正和进步做贡献,即使企业是以利润为最大目标,企业的社会性仍要求其将社会利益作为目标之一。 从现实意义来看,消费者购买企业产品,企业才有其存在价值,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和肯定是企业得以长期存续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短期内或许会依靠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获得高额利润,但长期下来企业必定丧失市场竞争力,企业也最终会走向灭亡。企业自觉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可以建立企业文化,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于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的信心,

3、甚至整个消费市场的信心。此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企业自身可以减少恶性竞争成本,将重心放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服务质量上,促进企业发展。 二、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之界定 企业在积极追求自身利益时,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须按照消费者要求做出某种行为和抑制某种行为。责任与义务并不等同,但在法律视域下,将其归为义务进行法律上的约束,更能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力。企业不仅首先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应该为其提供正确全面的消费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保护消费者隐私等也应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之一。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以上方面

4、都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但仅是将权利类化而不是细化,即使有九项权利之多, 其实施效果也并不理想,而且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新兴行业的消费潜规则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消法在规制消费潜规则和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还存在一定缺失。 消费领域存在的大量潜规则均可以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如三鹿奶粉、伊利、蒙牛牛奶等食品安全问题中,“牛奶加料”是行业的通则,国家也确定了一定的安全标准,但是消费者即使知道这一安全界限,也不清楚牛奶的具体配方。又如餐饮娱乐领域的“开瓶费”、“包房费”等,消费者对这些服务存在信息了解的不完整或偏差,无法自主选择,而且高额的服务费也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再如出租

5、车“一口价”、“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潜规则都有强制交易的成分,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企业的法律责任尚未完全履行,更无从谈起其责任等社会责任。此外,在垄断行业的消费潜规则现象尤为突出,例如银行卡挂失费、学校赞助费等,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垄断型企业既然相比其他企业能获取更多利润,享有更多优惠和权利,所以即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在这些领域进行公共产品的分配,这类企业也不可避免地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视野下的潜规则思考 1.利润目标下的消费潜规则思考 “潜规则”意即相对于“明规则”而言的看不见、无明文规定又约定俗成的隐性规则,具有不言自明的隐蔽性和非法性

6、。“潜规则”往往体现某种区域、某些行业的惯例式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往往会因其具有某种形式正当性而掩盖其实质的不正义,不排除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始终是背离了正义的观念或正式的制度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行业惯例或隐性交易、强制交易等。随着消费领域的扩大,各项消费潜规则不仅没有得到合理规制,反而得以显性化。 消费潜规则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企业的角度看,仍是利润使然。在自由企业制度下,强调企业自由、自律,在自律的前提下,不应存在违背经济自由原则的任何外在限制或行政性保护,企业以营利为目标,唯一责任对象是股东,公司经营者自应严格遵守为股东谋取利益最大化的法则,所以经营者为了利益追逐自然可能引发一系

7、列集体非理性行为,“消费潜规则”有了存在的理由。对公司来说,社会责任基本为一道德上的概念,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更多时候表现为一个空泛概念,没有具体的、条文化、明确化的内容和违反规则、不遵守社会责任的成本,因此即使是可能,公司也很难完全掌握它的内涵,并进而将它落实。虽然社会结构的转型、价值体系和商业的失位、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以及外部监管难度大等也是造成“消费潜规则”的重要原因,但利润目标始终是其发生的主要原因,这一点毋庸置疑,也无须靠摒弃公司的营利目标来促进社会责任的施行,否则公司制度无法立足,市场经济也无从存续。 2.现公司治理模式下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应最大限度地增进除股

8、东利益之外的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此理论必然对公司治理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治理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基础是契约,因而公司治理结构本身是一种关系契约,旨在配置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种主要治理模式中,美国式规定公司之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未必能让实际经营者真正负起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在内的经营责任。德国式强调职工参与,但此制过于激进,很可能对公司营利目标产生重大阻碍,并且仅保护职工利益也不能更完整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职工利益也可能与消费者利益等其他利益产生冲突。而利害团体参与说则认为公司业务应由各种利害关系团体积极参与,但“

9、利害团体”范围之广,难以界定,且形成之决策,其可能是各种利益团体相互妥协的结果,甚至可能是相互之间的利益交换而形成。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控制着董事会和监事会,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在此情况下,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其他社会利益应该何去何从?如果消费者参与公司治理,阻碍公司之正常经营,影响公司经营效率,且其实施也非常困难,不可能将全部消费者纳入公司治理中,也不能以一小部分消费者代替全部消费者。而若是从董事会入手,提高经营者素质,以此来保护消费者利益,可能收效也并不显著。因此,公司治理模式的改变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职工利益等其他利益,但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却可能是

10、徒劳的。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还需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配合,国家所颁布之法令,在一定程度内,是无法也不应被任何设计所取代的。 3.消费潜规则现象中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利润目标的博弈 在对“消费潜规则”现象的调查中,发现消费潜规则存在于多种区域,且其中许多由来已久。在购物方面,有明降暗升的打折促销术,有商家的“最终解释权”等。在餐饮方面,自带酒水需付开瓶费,甚至还有餐具消毒费和茶水费之后的茶位费等。在汽车消费上,紧俏汽车加价销售,购车定金不退还等。在交通运输方面,春运涨价,出租车偏僻地点“一口价”等。在通信网络方面,宽带需在网一年才能注销,办宽带搭售手机等。近年来,许多新兴行

11、业的消费潜规则问题也值得关注,例如快递业收取快递取件费,快递公司最高赔偿300元,又如摄影消费中,儿童摄影“天价卖底片”,预订婚纱摄影手续费,还有在会员卡消费中,会员卡余额到期冻结,理发卡余额不退使用须再充。大部分案例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另外还有部分案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与受尊重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给予更多的重视。为何“消费潜规则”现象如此猖獗,对其进行分析,发现许多“消费潜规则”都是企业利润目标下的产物。 长期内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战略选择,但短期内成本是制约企业谋取最大利润,并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所以企业对消费者责任的承担与利润目标二者之间必然呈现不同程度的冲突,原因在于企业承

12、担社会责任不可避免地需要付出成本,而成本作为企业利润目标最大化的抵扣因素,是决策过程难以剔除的。茶楼如果不收取“加杯费”,则茶水成本增加,获利减少。酒店如果不确定必须退房的时间,则会影响之后的运营,甚至会使新顾客流失。戒指退换如不收取磨损费,则卖方不仅要承担修理费用,更要承担戒指无法再次卖出的风险。在许多潜规则案例中,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确会阻碍企业利润目标的达成。以“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为目标是合法且符合需要的,因此未必有必要修改此目标,而可以从外部法令着手,去督促企业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和其他责任。长期的利润回报或许才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力,而外部法令则可以作为一种手段去“帮助”公司履行社

13、会责任,不能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寄希望于少数社会责任感强烈、品德高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通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或者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违法成本大于企业营利,企业是不会因社会利益目标而放弃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的。 四、政府主导下的规制路径 消费潜规则的立法规制需要政府主导可以从内外部去探索其原因。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有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而政府的行为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二者在内在本质上虽不可等同,但也有契合之处,均为促进社会利益,推动社会发展。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以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在制定利润目标和实施计划时,也必会参考政府政策,以迎合政策和市场需求,

14、达到自身目的。所以由政府主导公司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之提供,有其内在的可行性。从外部环境看,企业在政府主导下履行社会责任也是现实国情的需要。在我国,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应当也有能力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引导和监督,其余任何社会组织已无法解决此现实问题;而且规制消费潜规则,使广大人民的消费权益得到保护,也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容之一。政府不仅应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推行者,也应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使消费潜规则纳入法治轨道,许多实例证明,消费潜规则的大行其道与有关部门的娇惯不无关系,如果有关方面能在开始之初就严格把关,那么这些潜规则就不至于迁延日久形成通则。如果政府能通过

15、长期引导和监督使企业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且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中来,并进而形成一种社会理念,那么企业社会责任必将得到很好地履行,消费潜规则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页。 2朱雯:论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保护,湘潭大学优秀硕士论文集2008年,第23页。 3迈克尔.波特,马克.克雷默:战略与社会:竞争优势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联系,商业评论2007年第11期。 4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5姬小楠:经济法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集2007年 作者简介:李彦岑(1992-9-27),女,四川资阳人,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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