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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PPT课件.ppt

上传人:君。好 文档编号:1423910 上传时间:2018-07-15 格式:PPT 页数:82 大小:69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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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第五节 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犯罪主体的存在。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因此,研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导 言,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4日连

2、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8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1999年4月1日又绑架一小女孩,因勒索财物未成,遂即将女孩杀死。 分析孙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案例导入,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二、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体对正确定罪量刑,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三、主体的类型(一)一般主体(二)特殊主体四、身份犯(一)身份的概念刑法的身份,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

3、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因素。特征:1、事实特征一定的个人要素,与主体相关2、本质特征-对定罪量刑纯正的身份犯/不纯正的身份犯3、法律特征刑法中的身份是法律加以规定的,是否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身份的显形规定1、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司法工作人员4、特殊国家司法工作人员5、军人6、特殊行业人员7、其他,(三)身份的隐形规定1、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2、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5、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6、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7、二百六十条虐待罪8、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五、国家工作人员的

4、认定(一)身份论与职权论之争身份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填写过干部履历表的国家干部职权论,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案例】白朝栋挪用公款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能论)(二)双重身份主体双重身份的性质是否一致【案例】张世凯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双重身份),(三)身份变动之析【案例】刘青林等贪污案,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

5、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量刑】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一)责任能力的判断概

6、述(二)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生理原因+心理状态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三)责任能力判断的注意事项1、种类以及程度轻重2、向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和精神状态3、进一步判断其实施的行为与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4、判断行为时是否仍有辨认及控制能力,(四)醉酒人的责任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1、醉酒人的责任能力2、原因自由行为概述 责任、故意、过失甲想杀A,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甲想抢劫A,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结果行为却是只实施了强奸行为。甲想抢劫A,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结果行为却是

7、强奸了B。,注意点:1、精神病人的确定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先有精神病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2、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准。 抑郁症?,第十七条【年龄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8、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刑事法定年龄,(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的人,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

9、担刑事责任 。,1、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的罪名。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三种情形:(1)刑法第232条、234条直接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47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3)其他犯罪规定中包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故意杀人者的情形。,3、

10、“强奸”包含刑法规定中所有能评价为强奸的行为(1)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行为;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奸淫被拐卖妇女”。(2)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妇女的; 第318条第2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强奸行为的; 第321条第3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强奸行为的。(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为早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4、“抢劫”不限于抢劫财物的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还包括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法律拟制)(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11、;(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赃、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5、“投毒”,做扩大解释 6、“贩卖毒品”,仅指直接参与实施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时(非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周岁,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

12、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1、实施行为时的年龄2、跨法定年龄实施的犯罪,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依法完全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13、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其中的“强奸”包括奸淫幼女。,理解与把握,案 例,某甲,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某初中二年级学生。1999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的中学,见本校初一学生某乙(女,13岁)独自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

14、20余刀,并割掉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场死亡。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问:1、某甲是否应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如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对某甲如何处理?,案 例,邵某、刘某、单某均为15岁的中学生。三人商议想通过绑架高某在上小学的儿子弄些钱。于是三人在高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掳走,通知高某携带50万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高某向公安局报了案。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并说认识邵某,三人害怕罪行暴露,遂将高某之子杀死。问:三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问题(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2)周岁的计

15、算方法: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1周岁以12个月计算。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算满一周岁,依次类推;生日当天不计入内。2.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龄界限问题,依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注意的问题:,3.跨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问题 。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认定的方法去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不同的年龄阶段,分别依法认定。(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时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2)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了那八种犯罪,并且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了相同的行为。,依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注意的问题:,案 例,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1

16、0月5日生。2000年10月5日晚11时许,陈某路过本村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做凶器,而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逃跑。问:陈某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案 例,某甲在未满16周岁时,将一人拘禁于山洞中,至其16岁以后始将该人释放,该人获释后将某甲控告。问:某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分析,某甲于16周岁前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某甲已满16周岁以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 例,

17、某乙,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某乙满14周岁前3次伙同他人拦路抢劫下班女工财物,价值3万余元;满14周岁以后不满16周岁以前,又两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000余元。1999年6月30日,某乙被抓获。问:某乙应对那个年龄阶段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分析,某乙对其在未满14周岁前实施的抢劫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期间实施的抢劫罪,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二、精神障碍,医学标准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确实患有精神病心理学标准

18、 行为人的精神病达到了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判断标准,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案 例,一对老年夫妻把患精神病的儿子江小威送往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疗,病情有所好转后遵照医嘱继续住院治疗。然而,十多天后,儿子竟然被同院治疗的一有暴力伤害倾向的精神病人掐死。凶手名叫刘伦,原是铅山县

19、的一名教师,后患上了精神病。他和江小威是住在同一个病房的精神病人。据刘伦的妻子称,刘伦早年因工作压力患上精神病,曾在铅山县精神病院治疗过,被诊断为有暴力伤害倾向。他近来一直神志不清,事发当天的精神状况也不好,是在不知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将江小威杀死。 公安部门在6月20日委托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针对刘伦在作案时候有无发病、有无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刘伦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其对作案行为已经丧失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判定为无责任能力。,案 例,被告人甲,男,33岁,个体屠夫。被告人有间歇性躁狂症。一日,因与妻子发生口角,用刀将其妻子刺伤,后急送其妻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

20、,其妻死亡。经法医鉴定,某甲刺伤妻子时,精神完全正常。问:甲是否应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案 例,被告人某甲,男,31岁,工人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抓获。某甲家族中有精神病史,但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甲精神分裂,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问:某甲应否负刑事责任?,分析,某甲实施盗窃行为时精神正常,应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暂时中止对某甲的审判,待其精神恢复正常,具有了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以后,再行起诉和审判。,案 例,被告人曾在部队服役5年,后来想和一朋友的妹妹结婚,但被拒绝。于是一直怀恨在心,某日晚拿着铁棒乘着出租车到达朋友家之后,

21、强迫出租车司机一起进入朋友家。此后,不仅将朋友一家四人杀害,将出租车司机打伤,还将听到呼喊声而赶来的妇女二人杀死。法医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问:对被告人应当如何处理?,三、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 ) 1、本条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二是盲人。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可以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对于生理功能丧失的犯罪人,通常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如果智力状况同常人一样或者超过常人,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很大的犯罪人,可以不考虑从轻处罚。,案例,某甲,男,工人某甲在上高中时

22、因受伤而双目失明,36岁时,某甲利用自己失明的条件,骗取被害人的同情,诈骗被害人大量钱财,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问:对某甲能否从宽处罚?,四、生理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4款)生理性醉酒:也称作普通醉酒,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是属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不属于精神病,更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醉酒的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1)生理醉酒的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2)生理醉酒的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3)醉酒是完全可以戒除的。,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的基本特征是:(1)患者一般从不饮酒或者饮酒很少,对酒精耐量很差。(2)发病急剧,饮酒后马

23、上就进入了谵妄状态。谵妄时有明显而深刻的意识障碍,常伴有恐怖性或暴怒性激情发作,从而发生盲目的冲动性或攻击性暴力行为。(3)患者实施侵害行为无明显动机或者动机不明。,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德日刑法中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是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由于行为与

24、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所以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例证,李某,有病理醉酒史,其醉酒后变得特别暴力,容易伤人。李某与张某有矛盾,李某利用自己的这个特点,在约张某见面之前,大量饮酒,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病理醉酒状态,杀死了张某。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李某应负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德日刑法中的理论,近几年我国刑法学者亦有研究。急性生理性醉酒中的昏睡期、慢性醉酒中的慢性酒毒性精神病以及病理性醉酒均有可能成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注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国外有间接正犯说、意志支配可能说。我国学者认为,原因行为的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者过失的等同于结果

25、行为的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者过失。,注释,我们认为,不能以基本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应以独立的、特殊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在刑法总则中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一)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二)分类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

26、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铁路职工等;(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6)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重性病患

27、者;(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特殊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后才形成的特殊身份,不是这里所说的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 二是特殊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犯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对于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理解,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案例,赵某,男,26岁,某私营企业会计。赵某利用自己管钱之便,侵吞公司财产1万元。赵某随后考入某国家机关,成为公务员。不久,案发。问:赵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案例,

28、黄某,男,27岁,某国有电视机厂会计。黄某为筹集结婚费用,与被告人王某(男,20岁,无业)经过密谋,在一日深夜,由王某望风,黄某亲自将由自己掌管的一笔货款5万元盗走。问:黄某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分析,黄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王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这种由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的犯罪,应当以身份者的行为所成立的犯罪定性。本案应当定性为贪污罪,黄某是主犯,王某是从犯。,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教材)(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自

29、然身份和法定身份要成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般需要由刑法予以明确规定。(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所作的划分。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身份。包括两种情况:1、犯罪主体身份。如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身份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对象身份。如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三、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特殊身份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特殊身份是区分和认定某些犯罪界限的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

30、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一般情况下,特殊主体比一般主体的刑罚要重;2、刑法总则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特殊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刑法分则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一)未成年人的刑事处遇1、从宽处理的原则刑法典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原则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3、不成立累犯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4、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

31、:不满十八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刑法修正案(八):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二)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1、从宽处理原则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修正案八: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从宽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32、,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三)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1、不适用死刑的原则49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五节 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二)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

33、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其一,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其二,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其三,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牟取非法利益。 其四,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得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34、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案例,被追诉人印某,男,50岁,某教育书店负责人。1998年至1999年之间,印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盗版印刷了大量新华词典,共约19万册,非法经营额共计130万元,非法所得完全归其个人所有。思考:本案是侵犯著作权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分析,本案中由于不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并且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因而不构成单位犯罪,对行为人应当以自然人侵犯著作权罪处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存在双罚制、转嫁制、代罚制三种立法例 。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35、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双罚制“双罚制”的基本内容是:对单位犯罪行为,一方面要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另一方面要处罚单位实体本身,对其处以罚金的财产刑。“双罚制”是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例: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单罚制“单罚制”的基本内容是:对于单位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处以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6、员刑罚,而不对单位判处刑罚。“单罚制”是作为“双罚制”的例外予以规定的。例:第244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中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但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单位

37、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即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罚金)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法律规定单罚制的除外。 3.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即一方面,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因而不可能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上说,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罚方法,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案例,被

38、告人姜某,与A公司总经理韩某合谋,利用其负责B大学科教用品进口业务工作的职务之变,以B大学进口科教用品为名,私自为A公司提供免税申请表,办理免税证明,帮助A公司多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偷逃应纳税额共计60余万元,偷逃税款均为A公司占有。期间,韩某共给付姜某好处费3000余元。思考:对本案应如何处理?,相关法条,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罪存在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情况。本案中姜某在A公司走私犯罪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姜某虽然不是A公司的职员,

39、但是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共犯,另外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姜某也应承担单位走私罪的共犯的责任,A公司及韩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05司考题 多选,5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解题思路和依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

40、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A、B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应选。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选项C应选。刑法第211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所以虽然是为单位利益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也不构成单位犯罪,D选项也应选。【应注意的问题】抗税罪的主体要求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且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答案】ABCD,06司考题 单选,5.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

41、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答案A详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关于“不具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

4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特殊主体还要求具备特殊身份。单位犯罪主体不受单位所有制性质及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影响承担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双重性、局限性的特点。,本章小结,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2、刑法为什么惩罚单位犯罪?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4、如何理解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5、我国刑法对特殊主体的刑事处遇是怎么规定的?,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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