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青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3月).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423160 上传时间:2018-07-15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27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3月).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青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3月).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青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3月).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青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3月).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青松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3月).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2、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省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第四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

3、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1-,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4、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

5、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十三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

6、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2-,通。,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7、,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

8、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涉文件及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

9、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配售结果的公告;(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五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第二十六条,公司申请首次公

10、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三)有关股东所做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至少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节,定期报告,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

11、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4-,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

12、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

13、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三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14、报送,-5-,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四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15、,第三十五条,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六条,前述第三十五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

16、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七条,前述第三十五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6-,福建青松股份有限

17、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8、:(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四十二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述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四十三条,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

19、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中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中交易价格产-7-,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前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

20、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第四十五条,公司按照前述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

21、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四十六条,公司按照前述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

22、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8-,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3、,制作并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大会适用)、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第五节,应披露的交易,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24、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9-,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25、金额超过 1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前述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26、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前述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五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五十五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27、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 1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容:(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

28、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

29、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保证;(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

30、的说明;- 1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七条,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前述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五十八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五十九条当及时披露

31、。第六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六十一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二)前述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四)独立董事意见和保荐机构意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

32、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 12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

33、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前述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内容;(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六十四条,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及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六十

34、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上市规则及,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第六节,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第六十七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5、 5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3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第六十八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第六十七条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按照第六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六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36、件:(一)公告文稿;(二)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裁决书;(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十条,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第七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37、,,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三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适用);(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1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

38、订),第七十四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七十五条,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39、上;(三)实现扭亏为盈。,第七十六条,当公司在以下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前述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人民币;(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人民币;(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人民币。,第七十七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第七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

40、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1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第七十九条,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第八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41、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

42、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第八十二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十三条,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16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43、(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第八十五条,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方案实施公告;(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十六条实施公告。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

44、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四)方案实施办法;(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八)有关咨询办法。,第八十八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

45、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17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第八十九条,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二) 董事会的分析说明;(三) 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四)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第九十条,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二)对重要问题的关

46、注、核实情况说明;(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一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第九十二条,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二) 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二)回购股份方式;(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六)回购股份的期限;(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18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