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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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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大全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补助范

2、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文物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保护和安全、消防; (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 (三)重点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

3、)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的征集; (五)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馆藏 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其他发掘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报告出版费(包括资料整理)等; (三)博物馆和重要地级中心文物库房维

4、修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四)安全、消防等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五)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捐赠奖励费等; (六)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财政部或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是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具体项目的申请单位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申请部门,申请部

5、门审核后,联署向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部门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请下一年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和申请报告同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所有申请项目的总体方案、内容及预算应事先由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建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共同对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进行排查、审核后,确定补助数额并予以批复。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

6、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申请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达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通知后,应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并将补助通知抄送用款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之内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级文物部门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

7、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的; (四)地方应拨的经费没有到位的; (五)施工单位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的; (六)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十七条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交省级文物管理部门。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报经财政部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转入本地区其他文物保护项目使用。 第十八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己批准的项目或内容,须由省级文物部门提出报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九条具体用款单位在年度终了后,须向省级文物部门报送国家重点文

8、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 省级文物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年度汇总决算,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不按规定报送决算汇总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不再安排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经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实施完毕或进行阶段验收时,省级文物部门须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其财务决算(或阶段性财务结算)进行验收、审计,并将验收(审计)结果 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对重点项目,由国

9、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部门、单位进行验收,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决算(结算)进行审核、审计。 第二十二条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登记入帐,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大型设备或成批(套)施工设备以及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主要材料,由省级文物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必要时国家文物局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

10、设计方案的; (三)挪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擅自处理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的;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六)不按期报送验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验收(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七)无特殊原因,经费不能及时到位、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文物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811号)同时废止。 附 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略) 附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略) 附 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略) 附 四、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略第 7 页 共 7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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