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建单位评审细则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建单位资格分专业类和综合类。暂不分等级。 (一)专业类主要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 (二)综合类不受专业限制。 第四条取得代建单位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1+x”条件的资质要求。“1”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
2、格单位。“x”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二级及以上施工两项中的任一项。近期“x”项可以是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近期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若干人; (五)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七)从事过同类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无不良纪录; (八)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
3、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第五条申请单位按照上述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专业类或综合类的代建资格。 第六条申请代建单位资格,申请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简介,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经验),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技术装备清单、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等,并附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监理、施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看后退还)。 第七条申报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审核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代建资格认定定期集中受理、审定。 第九条取得代建单位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自检内容主要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以及投标承诺的合同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要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严格按合同办事,要给予表扬;对违反合同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代建单位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 3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