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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社分析报告.doc

上传人:上善若水 文档编号:1414058 上传时间:2018-07-14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0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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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新型农村合作社分析报告 12009 年 7 月1 本分析报告对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予区分,因为根据专业合作法 ,合作社即为互助性经济组织。2目 录1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定义 .12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分析 .32.1 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 .32.2 国内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 .42.2.1 生产主体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社 .42.2.2 流通服务主体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社 .52.2.3 综合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社 .52.2.4 市场形式(专业市场农户) .62.2.5 “龙头”企业形式(公司农户) .62.2.6 生产基地形式(基地农户) .72.2.7 合作经济

2、组织形式(农业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 .73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功能分析 .83.1 有利于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83.2 促使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在更高层面上展开 .83.3 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93.4 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需要 .93.5 推动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 .103.6 有利于农民实现并维护自己的利益 .104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04.1 发展现状 .104.2 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134.2.1 农民合作意识不强。 .134.2.2 合作社经营机制不完善 .134.2.3 合作社结构不合理 .144.2.4 合作

3、社经济实力弱 .144.2.5 培育扶持的政策力度不够 .145 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对策 .145.1 提高认识,激发兴办农村合作社的内在动力 .145.2 进一步完善合作社运行机制 .155.3 重视和支持合作社向紧密型方向发展 .155.4 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 .155.5 合作社要办好自己的经营实体 .165.6 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 .1635.7 把合作社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1611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定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的形式和合作的内容上定义,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从事同类或多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

4、加快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提高社会地位,为在市场经济中保护自身利益,在资金、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技术组织,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新型农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国农村 80 年代以后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体两用,在多数场合是可通用的概念。在新型农村合作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2006 年 10月 31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

5、行)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规范,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因此,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性质为互助性经济组织。新型农村合作社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有所区别。新型农村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区别: (1)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农村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没有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

6、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2)新型农村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 2(3)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但对于同其他的合作经济组织或非本组织的社员进行交易时,则往往会追求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最大化。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

7、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还给社员。(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成立目的、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等特征看,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农村新型合作社与上世纪 50 年代合作化运动建立的人民公社有所不同。首先,农村新型合作社的成员是自愿加入的,退社也是自由的。而合作化运动完全是政府行为,农民没有自主选择权,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第二,农村新型合作社强调的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个人产权。而人民公社是完全公有制的集体经济

8、,强调的是“公”与“社” ,它否认私人产权;第三,农村新型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而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农民缺乏自主权;第四,分配方式不同,农村新型合作社主要按照成员的交易量进行分配。而人民公社搞的是平均主义、吃“大锅饭” 。农村新型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有如下区别:第一,公司制企业和农村新型合作社虽然都是经济联合体,但是它们的联合方式有所不同。公司制企业主要强调资本联合,是强者的联合;而农村新型合作社既有劳动合作也存在资本联合,而且以劳动合作为主导,是弱者间的联合。第二,表决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强调资本的权力。由于股东之间占有股本的不同

9、,股东之间的权力也是不对等的。而农村新型合作社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强调的是劳动者的权力。社员之间的权力是平等的。第三,内部成员间的地位关系不同。公司制企业与其成员之间是雇佣关系,而农村新型合作社与其成员间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第四,分配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按股份分红,而农村新型合作社以劳动分红为主,即按社员与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3返还利润,股金只能得到有限的利息。农村新型合作社与合伙企业有如下区别:第一,合伙企业以资本联合为主;而农村新型合作社则以劳动联合为主,虽然有资本联合的成分但从属于劳动联合。第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在这方面我国对于农村

10、新型合作社虽然没有法律认定,但农村新型合作社以法人形式出现,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农村新型合作社有严密的组织章程,对内部的组织管理、组织决策、利润分配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组织结构合理。而合伙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组织章程,仅凭合伙协议,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决策、利润分配等以合伙人的约定为准,组织结构松散。农村新型合作社与社会团体有如下区别: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而绝大多数农村新型合作社对内是互助的、非营利的,而对外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联合起来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实现共同富裕。从目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看,最初的一些非营利性的行业协

11、会正在向生产经营型转化。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农村新型合作社与以往出现的各类组织都有所区别,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特点:首先,它是在坚持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承认成员的个人产权;第二,它的组建不是政府行为,强调入退自愿的原则;第三,成员间的联合不仅是资本的联合,而且存在劳动合作,并以劳动合作为主;第四,农村新型合作社中成员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表决方式;第五,它在分配形式上采取按交易额返还为主,股金红利返还为辅的分配方式;第六,它对内部成员以服务为主,表现为非营利性,对外却是营利性的,参与市场竞争;第七,它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2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

12、发展模式分析2.1 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农村合作社在国外经过多年的发展,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已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种类型:42.1.1 以德、法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2.1.2 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属于这一类型。在

13、日本有综合性农协,根据社员的需要为社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社农指导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日本也有专业性农协,但从经济实力和经营范围看,以综合性农协为主。2.1.3 以美、加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合作社是从发展销售合作社,继而扩大到供应和食品加工,因此美国销售合作社较发达,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如美国的“新奇士”脐橙等。2.2 国内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国内新型农村合作社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农户生产所处不同环节为划分标准,可以将新型农村合作社

14、分为生产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流通服务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和综合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社。2.2.1 生产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生产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是为了解决农户在产前和产中与市场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以及产中农户之间换工等的需要而组成的一类新型农村合作社。这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小,运转也较灵活。但其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该组织对其它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流通主体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依赖程5度较高。也正因为如此,这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一些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较少见。该组织从其特征来看有点类似于中国 20 世纪 50 年代初的互助组。目前该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的一些地处偏远、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农村还是

15、有一定市场的。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将会逐步向后两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过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生产主体型的合作社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合作经济组织。2.2.2 流通服务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流通服务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户在产后就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与大市场进行交易的问题。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纯粹交易上的联合。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之初往往需要社员投入股金,但在以后的发展中,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从外部借入资金,实际上并不一定要社员投入股金,甚至新社员也可免于交纳。该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大,交易量也大,不仅存在本组织与市

16、场的交易,而且还往往存在本组织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存在本组织与其它非本组织社员的交易。正是由于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上述交易的开放性,从而使得它能有效地促进交易效率。在促进交易效率的同时,该合作经济组织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从中国农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流通服务主体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民所迫切需要的一种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农产品的流通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农民迫切希望解决的大问题。实际上,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居于主导地位的合作经济组织正是流通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2

17、.2.3 综合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社综合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社是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为了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所出现的交易问题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该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一般为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其生产规模往往较小,因此它们不仅需要解决产后的农产品的市场流通问题,而且还要解决产前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问6题和产中的各农户间的换工和协作问题等。由于该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较小,而管理环节往往较多,因此其交易效率往往没有流通服务主体型的高。由于中国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农户对大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有一定的“恐合”心理,因此建立规模较小的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也许更适合于那些生产同类农产品的

18、农户的需要,所以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适用范围也较广。表 1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及其主要特征特征组织类型主要目的 交易效率适用范围应用举例生产主体型解决产前产中的交易问题交易效率一般较窄中国 20 世纪 50 年代的互助组流通服务主体型解决产后的交易问题规模较大,交易效率高很广美国、德国比较普遍综合型解决同类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交易问题规模较小,交易效率较高较广 台湾的农业产销班根据核心组织者的不同,可以把新型农村合作社分为以下几类:2.2.4 市场形式(专业市场农户)这种形式有利于农户直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中间环节,体现农户自主决策经营的权利。其存在的明显缺陷是运用过程掺杂过多的

19、政府行为;受财力状况制约,市场基础建设滞后、管理规范化程度低;市场接纳的是千家万户,难以实施各种有效的服务;信息覆盖面小,传递速度慢,较难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农户仍然要承受自然和经济双重风险的压力。72.2.5 “龙头”企业形式(公司农户)这种形式减少了农户经营的市场风险,利用合同契约规定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农户可以享受到农产品生产的后续利润,利用公司的市场经验和信息渠道获取市场供求信息,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指导生产经营过程。不足之处在于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市场风险会再度转到农户身上。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户无力承担违约责任和灾害损失,公司也会因为自身利益受到影响而拒绝给农户以必要的

20、补偿。2.2.6 生产基地形式(基地农户)这种形式迅速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体系。但是,农户在参与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企业与农户不能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户不能参与产业化的全过程,得不到产业化的平均利润。2.2.7 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农业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通过农民自办、自愿结成的农业专业协会、生产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一体化经营提供各类服务,以科技服务和市场导向为中心,以服务促联合,以联合促供销,以供销促效益。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负责把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组织起来,承担起生产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功能。作为非盈利性的法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进行产销活动,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可以把农产品加工、贮运、批发和其他服务环节所取得的农产品附加值返还给农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既可以向产前的生产资料、购销等部门延伸,又可以向农产品销售、加工等产后部门延伸,还可以向产中环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是连接“龙头 ”企业和农户的重要层次,是协调 “龙头” 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的理想中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的是自愿互利的创办原则,与农户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与其他形式相比更易组成利益共同体。它在不改变农户原有经营规模的同时扩大了整体规模,从而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我国当前把农民组织起来的较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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