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
2、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
3、)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4、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
5、不得吃请受礼。 共2页,当前第1页12s(”hzh3”);s(”hzh4”);s(”hzh4b”);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相关内容:班级管理规章条例为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确保班级公物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1、班主任要做好班级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2、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火灾、交通、中毒和其它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xx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xx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6、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
7、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我国退耕还林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xx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