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乡人大代表开展培训计划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是加强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我着重讲以下几点: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一)人大代表的概念。据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要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
2、代表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同英模代表、各种团体、行业的代表等是不同的。具体地说,人大代表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依法选举产生;、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二)人大代表的性质。人大代表是政治性职务。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职务, 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因此,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人大代表集体组成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
3、通工人、农民,其身分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三)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由国家的性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直接参与者。这充分说明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代表法对代表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符合法律程序产
4、生的代表无效。选民一旦被选为代表,即使本人提出辞职或者被罢免,也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代表的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既充分体现了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地位,又有利于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三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
5、重大事项等工作,方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 行使审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
6、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 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一定都列入议程。 行使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
7、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行使质询和询问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根据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询问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
8、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质询和询问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带有弹劾性质。 行使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实施罢免必须严肃、慎重,对此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9、。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反映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发生。 行使调查权。县级以上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目的在于对一些难于在大会期间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查,
10、妥善处理。这种提议需要全体代表的十 分之一联名方能提出。各级人大在执法检查中也进行必要的调查,但前者是一种监督形式,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后者则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两者是有区别的。 行使表决权。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从总体上说,代表行使表决权就是大会行使决定权,如果没有代表的表决,大会就无从决定问题,因此每个代表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这是确定的。但是,最终决定权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表决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成为最终决定权的权利主体。这正是民主的体现,决定事项是多数人说了算而不
11、是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有两类问题的决定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行使表决权中备受关注的是表决的方式问题,除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外,一般事项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在条件 具备的地方,使用表决
12、器表决,更能够保障代表充分表达意愿。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行使建议权。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并答复。” 三、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职务,而闭
13、会期间的活动则是一种辅助性的事情。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既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亦包括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 组成代表小组。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组建代表小组要以方便开展活动为前提,可按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由代表自愿结合组成。上一级的代表可以参加下一级代表的小组活动。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 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进行视察,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内容包括:了解本级人大及其常
14、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等。视察的方式有:()集中视察。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代表视察,为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作准备。()持证视察。代表依法凭代表证进行视察。()专题视察。一般由人大组织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视察。代表在视察过程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例如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个别领导人变动,需要通
15、过选举、罢免或接受辞职,即可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列席有关会议。代表依法应当列席或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应当列席代表所在的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为代表有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的义务。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联系选民。代表应当经常听取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 见,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与此同时应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汇报情况,回答询问;有些地方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接受监督,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体现民意,发挥代表作用。 提出对各方面
16、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这里讲“各方面工作”是个较宽泛的概念,从实践中看主要是:反映人民群众对解决本地区具体事项的要求,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人大建设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等。 上述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多数为县级以上代表的活动,对乡级人大代表活动规定的较少。实际上乡级人大代表处于最基层,直接接触人民群众,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具体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各地总结出的符合法律原则的具体经验都可以借鉴。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大代表肩负重要职责,能否顺利执行职务关系到人民的整体利益。代表执行职务需要有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保护措施。代表
17、法专章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问题。 (一)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性质 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代表不仅要在会议期间做好工作,闭会期间也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当“会议代表”、“挂名代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各个方面,绝大多数代表职务不是专职而是兼职的。兼职的优势在于联系群众,贴近实际,也能结合本职工作更好发挥作用。 (二)代表执行职务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行使好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
18、力。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活动,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上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和基础。 2.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 3.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代表参与的人大各项权力的行使,参加审议和决定的问题,都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 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
19、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问题。 (三)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为保障代表履行职务,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制度。 1.执行职务的司法保障。一是言论免责权,就是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列席常委会等发言和表决都不受法律追究。从法律上确立言论免责权,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自由表达意志。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只有他们在审议议案、讨论重大问题时讲真话、讲实话,实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
20、在会议期间,不因个人言论和表决行为而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代表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适用此规定。 二是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到特殊保障,即对代表进行拘留、逮捕、刑事审判,除要遵守一般的程序外,还要遵守一道特殊程序,就是要获得权力机关的许可。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除未经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外,未经许可还不能采取劳教、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
21、由的措施。如果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向乡镇人大报告。从法理上说,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有双重意义:一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正常提运转。人民选出的代表不得受到随意侵害。二是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因履行职务受到打击报复。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并不意味代表是特殊公民,不能理解为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法外特权代表。许可只是保护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人大代表如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与普通公民比较,只不过有一个特别程序。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许可请求时,原则上是不审查证据或判断是否应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影响司
22、法机关正常工作。如发生错捕错判,则由司法机关负责。人大常委会更不应搞地方保护,对违法犯罪人员予以庇护。 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的特点是。第一,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适用于代表资格存在的整个期间。第二,需经许可的是“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第三,批准机构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主席 团,闭会期间是人大常委会。第四,对需要依法予以立即拘留的现行犯,采取报告制度。第五,对乡镇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采取事后通报制度,不是事前批准制度。 三是行政措施方面的保障。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
23、给予行政处分;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是刑事措施方面的保障。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社会环境的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对那些不尊重、不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者阻碍、打击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人,给予必要的行政或刑事惩罚。 2.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兼
24、职代表制势必发生一个保障代表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会议期间一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但闭会期间问题较为突出。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 间保障。这是给代表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人大代表有权将本职工作时间让位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当然,应尽可能妥善安排。需要说明的是,给予时间保障的代表活动,应是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一般地说,代表自己安排的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 3.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代表的活动属于政务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兼职代表制还带来一个工资待遇
25、和补贴问题。我国实行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代表执行职务时,并不脱离本职工作或生产岗位,也不从人大机关领取薪金,履行代表职责是义务的。这就产生了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冲突以及相应的代表活动的物质条件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法律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原待遇不变。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中,“按正常出勤对待”即视同正常出勤,按全勤对待;“其
26、他待遇”主要是奖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主要指农民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主要是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代表个人经济状况给予补贴。 二是国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误工补贴费等;还要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接受企事业和个人的赞助。 三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
27、参加会议、审议议案提供服务;对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引导和支持,提供必要服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服务等。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共同为代表集体服务,各级人大代表不设专门工作班子,这与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不同。 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法为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证和行为规范,它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五、议案和建议 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执行 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和具体体现。 (一)议案的概念。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
28、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简言之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具体说是指具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符合法定数量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属于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未经确认的称为“议事原案”,只有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列为议案处理的才算议案。议案一经审议通过,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议案在形式上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同时要求一事一案。 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
29、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 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工资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
30、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二)议案的主要处理程序。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大会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31、,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对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2、对于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 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3、对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4、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经主席团同意撤回的议案,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概念。人大
32、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包括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是对某件事情提出建议性措施;批评是对某件事情提出其错误、缺点;意见则是对某件事情的一定看法和要求。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有具体的意见或要求,并且一般应当针对本级和下级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涉及上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作问题,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或请
33、上级的人大代表提出。代转群众信件的,不能以代表建议提出,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反映。 (四)人大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 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五)议案、建议的异同 1、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
34、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 3、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4、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5、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35、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六)如何提出议案、建议 一是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掌握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内容范围,要重点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这是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首要条件。 二是人大代表要经常多渠道地倾听选民的呼声,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愿,收集民情,反映民意。这是议案和建议的内容来源。 三是人大代表要经常性地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这是议案能否写好议案和建议的关键。这项工作很重要,涉及到议案写作案据是否
36、充分,方案是否具体等问题。否则,提出的“议案”,只能作为建议处理。 四是人大代表要书写符合法定的行文格式要求的议案。代表法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议案必须有可供会议讨论的草案,就是说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形式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这些议案也不能成立。一般地说,案由,即是议案的题目;案据,即是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即是解决问题的 措施,如决议和决定的草案等。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来源于社会生活和市场信息,来源于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来源于代表个人的实践和理性思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代表要切实提高提出议案、建议的水平和能力,逐步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 21 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