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3、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
2、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合伙
3、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4、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 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 1 份) ;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1 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 1 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 1 份) ;
4、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 1 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
5、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
6、“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 1 份) 。仅变更委派代表的,只须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 1份) 。3、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4、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
7、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
8、,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3、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 1 份)和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属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和准予变更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4、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5、法律、行政法
9、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
10、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合伙企业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3、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 份)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还须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
11、证明(复印件 1 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
12、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入伙、退伙、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出资)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原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3、新合伙人入伙,提交入伙协议(原件 1 份)及新合伙人
13、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是指:(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4、合伙人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原件 1 份) 。5、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适用于原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的情形,无需提交 3、4 项材料) (原件 1 份) 。6、自然人合伙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而导致合伙人变更的,提交: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 、合法继承
14、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公证的遗嘱等,原件 1 份)。7、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变更后全体合伙人对其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 1 份)。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10、营业执照正
15、、副本(原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
16、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3、合伙人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变更姓名的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 1 份) 。合伙人属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和准予变更证明(复印件 1 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17、。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
18、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合伙企业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3、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 1 份)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
19、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
2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评估方式或合伙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
21、原件 1 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1 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 1 份) (仅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须提供此项)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 1 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
22、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