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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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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8【生效日期】 2021-09-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 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 (2021年9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证券监管系统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近日发布中国证监会

2、党委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共六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准在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任合伙人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准独资或者合伙开办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准在上述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任职。 三、不准独资或合伙开办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不准在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中任职。 四、不准在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从业

3、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 五、证券监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不许买卖股票。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41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

4、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2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21年年报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2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2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

5、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

6、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鼓励试点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主板上市公司自2021年起全面执行。试点上市公司如果仅针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价和审计工作,需要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实施的范围和界定依据。 上市公司

7、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公司应解释原因。应于2021年开始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主板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

8、”部分就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明确表示意见。 (三)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30号)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内幕信息的流转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年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情况及其责任追究情况,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

9、情况。 (四)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情况,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严禁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事项时应认真分析该投资方式的风险及影响,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履行对外投资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投资理财的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并充分披露上述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潜在风险。委托贷款除比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外,另需披露委托贷款的对象。

10、(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在股改、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股权激励等事项中所作的各项承诺。对不守信者的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将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各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未能及时履行的,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六)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增强主业的独立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确实不能减少

11、的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因部分改制、行业特性、国家政策或收购兼并等原因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对此作出承诺的,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承诺的解决期限、解决方式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七)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完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

12、司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和公司财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余4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应详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情况。 (八)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鼓励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上市公司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

13、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和披露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差距和不足,避免“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情况。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或存在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公司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没有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公司,需明确披露“公司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如报告期内被行政处罚,应披露处罚事项、处罚措施及整改情况。 (九)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提升股东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

14、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应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充分披露利润分配信息,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以及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15、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应重视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创业板公司应强化对核心竞争力及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33号)的要求,如实披露核心竞争力及其重要变化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讨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6、、风险因素时,应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对公司的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等进行讨论时,可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讨论与分析应充分解释财务数据的变动原因及其可能反映的重大趋势。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并披露关于指标计算的假设、计算方法等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的背景信息。引用外部资料、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应说明资料、数据的来源。 (十一)优化年报摘要的披露内容,提高年报信息的有效性 为解决年报摘要中部分披露内容信息含量低、信息冗余问题,各上市公司应在保证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年报信息的前提下

17、,简化2021年年报摘要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应按照2021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6摘要披露格式(见附件)要求进行2021年年报摘要的披露。 三、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保证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恰当界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生效日期 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确定的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时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情况在决议日之前即已存在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 (二)合理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 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有

18、关事项中,判断某一事项属于报告年度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如重组协议签订于日后事项期间,不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三)关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本公司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并成本应以上市公司股票在购买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在董事会就企业合并事项的决议公告日到购买日之间时间间隔较长,且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股票同时附有一定

19、限售期和限售条件的,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司发行股票的价值,并据此计算企业合并成本。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能够证明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可以更为可靠地确定,也可以以被购买方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四)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及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确定基础 公司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对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处理。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应充分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合理性,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估值模型、重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和估值过程,以及必要的敏感性分析。如果两年内对相

20、同或类似项目均采用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估值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说明差异的原因。 本期发生以明显高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比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说明交易作价的基础和依据。 (五)结合公司经营业务状况,合理判断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信息 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特点,正确理解、判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对于涉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应在营业外收入项目附注中充分披露补助的具体性质、内容、形式和取得时间。对于公司在以前年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但报告年度因经营业务等的变化导致不再

21、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应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六)以控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委托、受托经营情况下的合并范围 公司应正确理解控制的含义,以同时拥有被投资方或其他主体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权以及相应享有与决策权有关的经营损益为判断依据,确定控制能力的存在,并以控制为前提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在存在委托、受托经营的情况下,受托方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相关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的归属,以及合同期限的长短、可撤销性等方面综合8判断控制权的归属,并对判断的结果和依据作出充分披露。 (七)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确定交易的经济实质及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公司应根据对有关交易的经济实

22、质进行分析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政策。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会计政策,特别应关注债权与股权的划分、实质上风险的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等,按照最能够反映有关交易经济实质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四、严守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应尽的审计程序 (一)健全独立性制度,杜绝内幕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制度安排,明确对项目参与人员的独立性要求,组织员工对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股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二)加强质量复核

23、,提高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业务质量复核体系。复核中应关注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质量检查、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和未严格履行复核程序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切实推进整合审计 对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坚持自上而下的审

24、计方法,注重结合整合审计的要求,充分了解与认定有关的交易处理流程,识别出企业层面的控制及业务流程中可能发生的错报风险和相关的控制,测试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结论应同时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进行的实质性测试结果,切实将整合审计落到实处。 (四)关注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关注销售确认、存货管理、资金往来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异常情况,考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追加审计程序降低风险。 1.关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和公允性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实质

25、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是否公允,交易对方是否为未识别的关联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查询工商资料、征询律师意见、实地走访、向重要股东和关键管理人员实施函证等程序识别关联方。对于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有效执行存货监盘程序 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存货监盘的重要性,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的存货要安排足够的审计人员现场监盘。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10无法实施监盘程序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期末

26、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3.严格履行函证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对询证函保持必要的控制,确保函证过程不受被审计单位影响。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严格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回函与预期存在差异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充分分析差异原因,不得仅以管理层解释作为证据。 4.重视集团财务报表审计 集团项目合伙人首先应从规模和风险两个角度合理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并确定拟执行的工作类型,不得通过将重要组成部分变更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回避应执行的工作;其次应及时了解

27、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风险应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直接参与的程度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合并过程中,集团项目合伙人应注意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重大调整是否恰当反映并得到管理层的正确处理和授权、是否有适当证据支持并充分记录,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损益及内部往来余额是否核对一致并抵销,并恰当考虑组成部分期后事项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将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复核,并在年报结束后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28、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三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_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2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21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公司法

29、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

30、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如下表: 柜面系统客户上存总部的客户交易投资者开交易资金余额客户交易结结算资金户个数算资金存款专用存款账户个数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比例个人机构业务业务(万元)()营业部1营业部2营业部n合计 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3、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包括:直接占用或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客户提供透支

31、,为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完整的问题等。 要求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问题的成因、涉及金额、资金去向、当前存在的风险等有关情况。 4、公司与存管银行的合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要求存在上述第三项问题的证券公司,在自查报告中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证监局备案。 (三)要求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不得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32、 2、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 3、不得扩大自营业务规模。 4、不得向股东分红。 5、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变现资产,所得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适当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二、关于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要求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存放在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必要监管职责的存管机构,并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客户资金安全管理运作机制,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 (一)要求各证券公司在切实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的

33、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内部控制,完成以下五项内控要求: 1、设立合规部门或由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内部监管,公司分管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得同时分管经纪、投资银行、自营或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 2、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集中监控系统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直接从各营业部的柜面系统数据库中实时采集数据,确保集中监控系统的数据和各营业部的数据完全一致。 (2)及时查询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明细的变动情况。 (3)及时揭示各分支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的真实情况。 (4)及时发现清算、财务和柜面系统的数据的

34、勾稽关系的差错。 (5)及时从存管银行获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数据情况。 (6)每天对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数据进行备份。 (7)为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提供数据接口,使证监局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监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其它客户资产的情况。 要求尚未建立上述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证监局报备:公司总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公司所有营业部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细账;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

35、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细账。 3、要求各证券公司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职能实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核算及资金划付职能适当分离,相互制衡。同时,进一步优化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托管相关的业务流程,加强对交易系统授权的管理。 4、要求各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公司总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的真实情况。 5、要求各证券公司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确保每个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5个。 明确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最迟在2021年年底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 (二)要求辖区内申请创新试点类资格的证券公

36、司,在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建立更加严格的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模式:完善客户资金内控机制,使组织体系、账户体系、交易体系、结算托管体系、核算体系、划付体系和监控体系在职能定位、业务流程、技术系统三方面完善、独立且相互制衡,并在此基础上对监管部门开放,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具体标准体系另行颁布。 (三)要求辖区内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在使用国家救助资金的同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其他证券公司也可在条件具备和自愿的情况下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 三、关于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日常监管的工作

37、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所有的证券公司就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各证监局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完成作为证券公司近阶段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机制的主要工作目标来监督检查,其中第二项工作的完成仅指已经建立了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被认定基本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达到上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五项内控要求,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虽有挪用但能够在自查报告中充分披露、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有效,同时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并结合现场检查未发现其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督促进行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建立更

38、为严格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模式,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建立更为严格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同时采取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模式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后证券公司对证券交易仍实施前端控制,并不能完全排除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可能性。各证监局应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实施对该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 (四)各证监局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中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处理,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定期形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析报告,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机构监管部报告。发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

39、在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形成专门书面报告向机构监管部报告。发现注册在异地的证券公司在本辖区内的证券营业部存在重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隐患时,还应及时通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1、各证监局应于数据报送主体(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结算公司)报送日期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情况分析周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各报送主体专用存款账户及数据报备情况,对不按时报备的各报送主体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2)辖区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体情况分析。 (3)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个量与总体分析。 (4)对发现的存在较大挪用嫌疑的证券公司拟采取的检查方案。 2、各证监局应于5个工

40、作日内,编制完成上一个月辖区内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月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各类不按时报备数据的报送主体的整改情况。 (2)对发现的存在较大挪用嫌疑的证券公司现场检查的结果;对于重大挪用情况的报告和处理建议,对一般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3)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落实本通知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工作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证券公司的具体落实情况。 (4)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上报的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证券公司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5)辖区内存管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对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 各证

41、监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切实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详细情况,决不能放松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成在今年年底辖区内一半以上的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2021年全部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任务。 四、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其它方面的规定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和会计科目的规定,证券公司收到的客户新股申购资金,在“承销证券款”、“结算备付金客户”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为此,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调整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金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新股申购款)(客户

42、资金银行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投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内容与格式请登陆http:/211.101.236.149/zjbank进行查询。 此外,为保持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结算备付金数据时点的一致性,各证监局应要求各证券公司报送的t日结算备付金数据统一为t日日终实际交收后结算备付金账户实际余额,不包括当日交易清算数据。 五、有关处理规定 (一)对未按期完成本通知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五项内控要求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该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同时,依法追究公司有关高管人员

43、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认真自查,隐瞒问题或作虚假陈述的; 2、整改期间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第一部分第 (三)项规定的; 3、未严格按期落实整改方案的; 4、自查或核查之后新增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2日(中央法规) 第四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

44、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被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期货信访事项包括: (一)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涉及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信访事项。 前款第 (一)项的机构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

4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期货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 第四条证券期货信访工作坚持统一政策、当地处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合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提高办理效率。同时,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章信访工作的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信访工作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确定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足额配备信访工作人员,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会内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系人。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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