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系统工作简报 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是在省学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代表东南大学全体研究生的群众性研究生自治组织,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心服务、止于至善”的要求,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宗旨,带领全校研究生团结拼搏、勤奋学习、锐意进取、潜心科研;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学校党政机关与广大同学的关系,畅通学校与研究生之间沟通的正
2、常渠道,在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同学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反映研究生的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3.发挥学生组织的引导作用,维护校纪校规,带领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4.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术活动,致力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重视科技、学术、文化、体育、参政维权、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活动,以达到陶冶同学情操,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的目的; 5.协助校内各党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6.代表全校研究生对外联系,发展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会的友好关系。 第三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3、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全国学联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参加江苏省学生联合会,为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江苏省学联的领导。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凡取得东南大学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者,并经申请和面试选拔通过后,为本会成员。 第六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监督、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对于本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5.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事务,参与组织本会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
4、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 2.维护学校声誉,维护本会声誉;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 4.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本会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5.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成员受校纪处分者,免去其在研究生会各级组织中所任职务。成员受警告处分者,于处分期间不再具有选举权;受严重警告至留校查看以下处分(不含留校查看)者,于处分期间不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查看处分者,于处分期间不属于本会成员。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本会一切事务的决定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 第十条东南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
5、称研代会) 1.研代会是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是研代会的执行机构; 2.研代会代表分为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正式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校研究生会按各院系人数比例通过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在各院系研究生中民主选举产生;列席代表由校研究生会特邀; 3.校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下一届研代会的正式代表; 4.研代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6.研代会进行选举时实行票决制,采取差额或等额选举; 7.研代会通过表决时实行表决制,获三分之二赞成票通过; 8.研代会实行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届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本会
6、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东南大学研究生会新一届委员会; (4)讨论决定应当由研代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一条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 1.全委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2.全委会由研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如研代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任期作相应调整;委员候选人名单由研代会筹备委员会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决定; 3.研代会闭会期间,委员职位因故空缺时,可由全委会增补,候选人由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及各基层组织推荐产生; 4.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如三分之一以上
7、的委员提议,常委会必须召集全体会议; 5.全委会选举时采取票决制,采取差额或等额选举; 6.全委会通过决议时采取表决制,获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 7.全委会接受研代会监督,对研代会负责; 8.全委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 (1)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2)任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3)执行研代会的决议; (4)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5)召开研代会; (6)领导校研究生会和基层组织工作; (7)讨论应由全委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1.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 2.常委会委员必须为全委会委员; 3.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任期
8、一年,如研代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任期做相应调整; 4.常委会设十一名常委,并选举产生主席一名; 5.常委会委员因故产生名额空缺时,由全委会补选产生;主席职位因故空缺时,由常委会选举产生; 6.常委会受全委会监督,向全委会负责; 7.常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委会确定的常委召集。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提议,主席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8.常委会决议时,必须获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9.常委会的职权: (1)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2)裁决本会的日常事务; (3)召集全委会全体会议,并向全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4)
9、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对研究生会常设机构进行调整; (5)审议由主席提出的校研究生会各级干部的任免意见,做出任免决定; (6)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东南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会) 1.校研会的职权: (1)执行研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决议; (2)维护同学权益,架设学校与同学沟通的桥梁,根据同学需要,组织各种活动,开展日常工作; (3)代表研代会对外联系。 2.校研会职务任免: (1)校研会主席由校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担任; (2)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由校研会主席提名,由常委会投票通过; 3.校研会主席、副主席的职权: 校研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
10、)负责校研究生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常委会以及其他各级会议; (2)向常委会提出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意见; (3)对外代表校研究生会; (4)向常委会、全委会、校党委、省学联和校团委汇报工作; (5)负责校研究生会印章的使用; (6)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同意、常委会通过,改变常设机构的设置。 校研会主席团其他成员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主席作好研究生会工作; (2)在主席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受主席或常委会委托,代为行使主席职权。 (3)领导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4.常设机构: 秘书处、人力资源部、政参权益部、志愿服务部
11、、外联部、博士生部、学术部、国际交流部、文化部、体育部、新闻宣传中心、善研杂志编辑部、丁家桥校区办事处等。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 1.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为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 2.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由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民主选出,在工作上接受校研究生会的领导。 3.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统一协调,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4.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会职权: (1)执行东南大学研究生代表大
12、会的决议; (2)了解同学的要求,解决院(系、所、研究院)内同学的各种相应问题; (3)举办院系内或院系间活动; (4)接受校研究生会工作领导、配合校研究生会工作,对校研究生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5)向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经费 第十六条校研究生会成立财务工作组,负责管理校研究生会财务工作,活动经费每年由有关部门拨给,受全委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基层组织经费主要由各院系拨给,受全委会监督。 第十八条经费用于举行研究生会各项活动。 第五章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研究生会委员会。 第 9 页 共 9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