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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ppt

上传人:果果 文档编号:1398052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PPT 页数:92 大小:5.0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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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张连生E-mail:,教育法学,关于本人与本课程,一、关于本人二、关于本课程: 选修课 课程特点、开设目的 考核 教学,第一章 教师与教育法概述,第一节 教育法基本原理一、教育法(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可以从如下5个方面理解: 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规则 ;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 ; 3.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 4.教育法是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二)教育法的特点 1.

2、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教育法具有国家意性;教育法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 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 ; 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三)教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 2.标准功能 3.预示功能 4.强制功能,第一章 教师与教育法概述,第一章 教师与教育法概述,二、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由 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核心要素)和 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三、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

3、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教师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与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都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由主体(组织与个人)、内容(权利与义务)和客体(权利与义务的指向对象)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即义务人)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第一章 教师与教育法概

4、述,第一章 教师与教育法概述,第二节 教育法在教师职业生涯中的作用 一、教育法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保障作用二、教育法对教师职业生涯的社会作用 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引导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第二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身份一、教师的法定含义 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 教师的成长过程是一个专业化的过程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政治地位 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1

5、994年1月1日)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的界定,专业人员 教育事业的公共性、公益性计划经济时代的习惯用语 国家干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刑法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刑法第93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关于中国的教师节,全国性的职业性节日:教师节、记者节、护士节。我国的教师节1931年6月6日民间自发设立,没有

6、得到政府认可。1939年国民党政府定8月27日(孔子诞辰)为教师节;1951年教育部、全总定5月1日为教师节;1985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教师是一个古老的职业,学校产生之前:长者为师中国的私塾:学校产生于奴隶社会;家有五斗粮,不当孩子王中国的官学:以吏为师现代学校产生之后:16世纪开始;专门培养教师的机构出现:1845年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成立,前身是巴黎公立师范学校(1795年成立);1684年在法国就出现了教师训练机构。中国最早的师范学校于1897年出现在上海,南洋公学师范院;1902年,京师大学堂师范馆。,

7、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职业:三教九流,三教:儒、道、释,九流,上九流:一流佛祖,二流仙,三流皇帝,四流官,五流烧锅六流当,七商八客九种田。,中九流:一流秀才,二流医,三流丹青,四流皮,五流弹唱六流相,七僧八道九琴棋。,下九流:一流高台,二流吹,三流马戏,四流推,五流花子六搓背,七修八配九娼妓。,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第二节 我国教师的法律制度,教师资格者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案例3-1,某中学有一位“张老师”,是学校后勤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内电器的维护、保养。一次,学校初中二年级的一位物理老师由于生病不能上班,而学校由于缺编无

8、法及时调配其他老师代课,于是就请“张老师”代上了一周的课。学生反映还不错。这样,以后每当有物理学科的老师缺课都由“张老师”代课。,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后来,在学校进行一年一度的职务聘任的时候,“张老师”认为自己精通初中物理学的知识,又有教学能力和经验,便也想参加教师职务聘任。但学校有关部门拒绝了他的要求。这让“张老师”非常烦恼,他作为一名正式教师的梦想没能实现。“张老师”的梦想为什么没能实现?将来能实现吗?如果能实现,怎么实现?,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第二节 我国教师的法律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

9、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教师法(1994,1,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是:第一,用立法的形式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以确立教师职业的法定地位;第二,保护教师资格持有者的权利,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肯定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规范教师的培养模式、评价方式和物质待遇,以确保教师的专业地位和专业权威。,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第二节 我国教师的法律制度,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一)教师资格的种类,幼儿园教师

10、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教师法第十条规定: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本法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二)教师资格条件,第二节 我国教师的法律制度,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思想品德要求,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学历要求,语言能力身体条件课堂教学能力,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11、,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其它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按照层次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高等师范院校毕业其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三)教师资格考试,不具备法定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考核的对象包括三类:师范专业的入职者;非师范专业的入职者;没有学历

12、的在职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身体、道德、学历、知识、能力、情感等各方面。,(四)教师资格认定(2),提出申请,资格审定,颁发证书,通知本人,30天,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材料,师范与非师范,教学能力测试,(四)教师资格认定(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

1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申请教师资格证书提交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

14、定或者证明材料;(七)非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心理学测试成绩。,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五)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和政治活动的

15、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如下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适用对象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人,不管主刑;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民法院裁定杀人、强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抢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人。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罪质较轻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犯罪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

16、治权利。 刑期:死刑、无期徒刑终身;死缓该有期、无期改有期3年以上十年以下;独立适用或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1年以上5年以下;管制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同。,现行教师资格证制度的问题,* 教师资格证有有效期吗?*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统一颁发吗?* 教师资格证是全国通用吗?* 各级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一样吗?* 可以向上、向下融通吗?,教育部师范司管培俊司长关于教师资格证的谈话,资格终身制未来终将会打破,教师资格应有有效期。建立国家教师资格标准,使教师资格考试成为国家考试。强化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资格证将不能在各级别间融通。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标准。在我国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

17、。,第二节 我国教师的法律制度,二、教师聘任制度(一)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1聘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确立的是双方的法律关系。2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聘任制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二)教师聘任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第二节 我国教师的法律制度,三、教师职务制度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职务是指一定工作岗位的名称和应该担负的任务。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

18、我国教师法律制度,(一)职务系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小学教师职务系列,教师职务,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中学教师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文化课、技术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高等学校教师,助教

19、,讲师,副教授,教授,(二)任职条件,具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的职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和学术水平具备学位和学历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四、教师考核制度,(一)教师考核机构教师所在的学校,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工作成绩,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三)教

20、师考核工作的原则要求 客观 公正 准确(四)教师考核的结果 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三章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我国教师法律制度,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机制,第一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 1.教师权利的内涵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同时,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就要求教师在履行普通公民义务与职责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教师的义务与职责。因此,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2.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根据宪法、民法的规定,普通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对待

21、;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获得赔偿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限制、人格、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人身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控告与检举和申诉的权利;婚姻权结婚与离婚自由。,2.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自主权教师的基本权利 三个方面的含义: 根据教师职业的特点,依据国家的课程计划并结合学校、教师自身与学生的实际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非依法规定,任

22、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剥夺。 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限定在国家、社会、学校、学生与学生家长的相互利益关系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教师可以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与内容等方面依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自主教学。,学术自由权教师的基本权利 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自由表述自己的意见和科研成果。 基本含义: 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对任何专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论文、著书立说。 教师有权参与合法的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 教师有在学术

23、研究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这项权利又称学生管理权。基本含义: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 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并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依照客观公正的标准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获取报酬权 社会经济权的具体体现,包括: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课时报酬、教龄补贴、班主任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医疗保险、住房补贴、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参与教育管理权 “公民对任何

24、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又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基本含义包括: 学校有权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提出和建议;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及其它合适的方式,参与学校工作和涉及到教师重大利益的事项的监督与决策。培训进修权的基本含义: 参加进修和其他形式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保证教师进修权的实现;教师进修权的实现必须以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申诉权 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权利,它是教师依法获得的、用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权利。基本含义: 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

25、构、政府部门和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和不公正的处理提出申诉;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公正的裁决。,二、教师的义务,1、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计划生育;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劳动既是权力也是义务。,2、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遵纪守法的义务 教育教学的义务 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提高自身思想与业务水平的义务,第二节教师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机制,一、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 1

26、、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 2、完善相关立法,使教师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3、加强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 4、设立教育法庭,做到“违法必究” 5、建立和健全教育执法监督机制 6、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维权作用,二、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 1、法律救济与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式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是受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申诉制度 诉讼性质的申诉刑

27、事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行政诉讼中的申诉。 非诉讼性质的申诉教育申诉是其中的一种。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向渡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可以向纪检委、监察机关、教育督导部门、人大常委会、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教育申诉中最多的是教师申诉与学生申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属于行政救济制度。30日 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受理申诉的机关。 教师申诉的范围

28、: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诉对象为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教师申诉的管辖属地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选择管辖。,教师申诉的程序 申诉的提出、申诉的受理和申诉的处理三个环节。 书面申诉的形式进行申诉。申诉书内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申诉请求;提供申诉所需的相关物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申诉处理 维持原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理结果。30日。,教育行政复

29、议,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对引发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政行为)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拘留、罚款、吊销执照与许可证、责令停止办学、没收学校财产。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的:查封、限制人身自由、冻结、扣押。 不作为违法与行政侵权的:发证、经费、保护。,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教

30、育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的行政机关。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部的行政行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特定的复议机构,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审理,复议决定,复议执行,30天;60天;障碍消除之日口头或书面,申请期限法定条件未起诉手续完备,证据调查证据审查行为判断,维持决定补正程序撤销变更履行职责赔偿决定,法定效力起诉强制执行,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起诉行为

31、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依法做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诉讼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明确;被告举证;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定权限不服的;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三、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后果: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岗位

32、聘任合同、教师聘任合同);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教师与学校,第一节 学校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一、学校的设置条件及程序(一)学校设置的条件 我国教育法第26条对学校法人设置规定了基本的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二)学校设置的程序 我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学校的设置程序主要采取审批和登记制度”。 我国只对幼儿园或者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度。其余的学校都采取审批制

33、度。,第四章 教师与学校,案例:高中没考上学校赔八万,湖南岳阳市9名初中学生因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6月6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宜登学校赔偿9名学生8万多元。 这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是该校的招生广告。在招生广告中该校声称,“90%以上的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提起诉讼的9名学生认为当初就是看了这则广告后,考虑到该校可能教学质量很高,才交了比其他学校高出很多的学费(每年近6000元)到这里来上学的。2000年,该校共有18人参加了初中升高中毕业会考。但结果和学校当初宣称的90%以上的升学率相去甚远,这18人中,不仅没有一人考上重点中学,而且没有一人超过普

34、通中学录取分数线。 为此,学生找到了学校,要求校方给个说法,但学校却推脱说,这次会考失败是有原因的,是因为考试的第一天有人在考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影响了考生的情绪。学校是不可能推钱的,但可以让他们免试进入本校高中,并免掉高一学费。在讨不到理想说法的情况下,9名学生联合起来,以违约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7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学校当初在招生广告中声称的“90%以上的学生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应该视为一种广告承诺。但在会考后却无一人考上高中,因此应该视为校方违约,当初的招生广告也应该视为虚假广告。校方应该对学生没有升入高中负责。但学生没

35、有升入高中,显然和自身的努力也有关系,因此学校只应该赔偿部分损失。,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原告田永因在一次考试中携带记有公式的字条而被监考老师停止考试,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以考试作弊为由,依据学校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文件对田作出退学处理。但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在此后的两年中,原告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期注册,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医院、图书馆、教室,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也交纳了学费,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参加了实习和毕业设计。临近毕业时,被告教务处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对原告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毕业,不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等。原告认为学校

36、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等,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四章 教师与学校,二、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法人的公共性、学校法人的公益性 、学校法人的教育

37、性(二)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从任命制到聘任制:学校从委托性行政主体到授权性行政主体。,关于学校权利的理解,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既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学校的权利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1)从学校自身说,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权,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权,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即不成为教育机构。(2)从学校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角度,学校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体

38、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因此,学校行使此种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滥用这种权利,也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3)从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学校的教育权是在教育活动中与教育对象的一种管理、教育、教学的权利。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区别在于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某些民事权利。而学校是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教育权的。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教育机构享有民事权利,特别是享有使用、管理财产和办学经费的民事权利,本身也是行使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是进行正常教育教

39、学活动的保证。,第四章 教师与学校,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学校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与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第四章 教师与学校,二、学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 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学校教育的真谛是.,二、学

40、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学校的权力与义务,案例:一位中学教师的反补课代价 被迫离开讲台,紧接着一连串的官司。这是“反补课英雄”肖兵的真实遭遇。补课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但减负之路却如此漫长,如此艰难。从2003年9月28日那天起,肖兵的教师生涯就急转直下。因为那天,肖兵开始公开反对补课,接着,“不称职”的“头衔”便降临他的身上。背负这一“头衔”,意味着什么很清楚,果然不出所料,仅隔一天,肖兵被宣布待岗,2

41、005年2月,被暂时停发工资,被迫离开了讲台。 2003年,当“十一黄金周”到来的时候,肖兵老师所在的学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广播通知,要求普通高中班(包括高中一年级)10月6日、7日必须回校补课。通知发出后,高中一年级的学生一片哗然,表现出不乐意补课的情绪。此时,提任高一年级政治课的肖兵老师说,你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过要让学校知道。 就这样,在肖兵老师的支持下,学生们纷纷表达自己的意愿,于9月28日这天,该校高一年级七、八、九、十共四个班近200名学生,向校方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分别在一张标有“我们要诚信,不要补课”的大白纸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相约10月6日、7日不来补课

42、。在这张大白纸上,肖兵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校方很快获悉这一消息,于是又发出一个通知,是由年级组长传达的。通知说,所有高一学生可以自愿补课,不愿补课的,只需到级组长处签名,再由级组长通知家长。可是这样一来,学生们,谁还敢不来?因为补发的这个通知,原本不想补课的学生不得不放弃了先前的想法,在10月6日、7日,除了个别学生外,其余都按计划回校参加了补课。至此,罗村高中历史上有了第一次学生集体反补课的行动,虽告失败,但它很快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学校也没有就此罢休。很快,就在10月25日,该校突然召开家长大会,通知了近200名学生家长参加。这次家长会的主题,就是调查“是否应该补课”,以及“肖兵老师是否合

43、格”,“应该怎样处理该老师”。由于到会的家长们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又没有学生及肖兵本人参加,家长们甚至对肖兵本人都不了解,因而这次会议,实际上没有解决什么问题。据了解,许多家长当时对此调查模棱两可。而大多数学生的回应是:“肖老师上课比较有趣。”但学校认定,肖兵没有尽职尽责,已有学生向学校反映他的问题。这一切肖兵不得而知,但在会后,有学生告诉他,家长会上,级组长向家长们播放了几段学生的录音,大意是他逼着学生们签名。 而且,从现在开始,肖兵在课堂上的一举一动都会有专门的学生向学校领导汇报。,第二章 学校的权力与义务,就是从这时开始,肖兵“成名”了。但肖兵告诉记者,其实,早在“非典”时期,他就提出

44、过不补课。那是在该校召开的教师大会上,他当众向领导表示,不愿意补课。他说,补课占用学生和教师的休息时间,学生不乐意也出不了什么效果,他还强调,几乎所有的教师都不愿意补,只不过只有我一个人把这个想法在会上说出来。“当时,惊愕之余无可奈何的领导们,只好宣布政治课不参与补课。”肖兵说。“反补课英雄”被评为不称职肖兵“一战成名”,被媒体称之为“反补课英雄”,就源于2003年9月28日这次百名学生签名的反补课。肖兵称,此后,南海罗村高级中学还继续组织学生补课,于是,他又通过各种途径继续举报补课的事。其中,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6月,他向南海区教育局书面反映两次,另外,还给温家宝总理写信,打广东“

45、两会”热线等。肖兵把可能的希望寄托在南海区教育局,希望他们对他的举报调查处理,然而,他接连写了两次信都没有得到答复。,大约又过了9个月的时间,肖兵觉得没有什么结果,尤其是他给南海区教育局寄出的信,在他看来那是字字带血,句句真言。肖兵告诉记者,他在信中写道:“如果组织市、区内所管学校校长签永不补课责任书,此举开风气之先,定可影响全国,刹住学校教育中一些违法、不讲科学的歪风”遗憾的是没有答复。于是,2004年11月25日,肖兵开始状告教育局。肖兵称,南海区教育局既不答复他的投诉,也不调查相关违规行为,明显属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要求南海区法院判决南海区教育局在15日内,对南海区的违规补课情况进行调查督导,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理。但这个请求经两审法院审理后都以肖兵告败收场。而这还只是个插曲。在肖兵成为“反补课英雄”后,2004年7月4日,南海罗村高中公示了20032004年度的年度考核,肖兵被评为该校惟一不称职的教师。尽管他对此提出质疑,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诉书,反映这次考核的违规行为。教育局也认真进行了查实,发现罗村高中这次考核程序上确实违规,并责成罗村高中对全校教师重新考核。但即使重来,最终结果,全校151位教师中惟一不称职的,依然是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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