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争取权利的代价 为了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幽篁鸣籁 为了权利而斗争从法的起源、权利的产生、斗争是法的生命,从个人和国家、社会的角度对说明为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在书的开头提到”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一、法的生命在于斗争,跨入法律之门需要勇气 在此,我想起美国的法律教材法律之门的开头引述了卡夫卡的一个寓言小说,故事全文如下: 在法的门前站着一名卫士。一天来了个乡下人,请求卫士放他进法的门里去。可是卫士回答说,他
2、现在不能允许他这样做。乡下人考虑了一下又问:他等一等是否可以进去呢。 “有可能,”卫士回答,”但现在不成。” 由于法的大门始终都敞开着,这当儿卫士又退到一边去了,乡下人便弯着腰,往门里瞧。卫士发现了大笑道:”要是你很想进去,就不妨试试,把我的禁止当耳边风好了。不过得记住:我可是很厉害的。再说我还仅仅是最低一级的卫士哩。从一座厅堂到另一座厅堂,每一道门前面都站着一个卫士,而且一个比一个厉害。就说第三座厅堂前的那位吧,连我都不敢正眼瞧他呐。” 乡下人没料到会碰见这么多困难;人家可是说法律之门人人都可以进,随时都可以进啊,他想。不过,当他现在仔细打量过那位穿皮大衣的卫士,看了看他那又大又尖的鼻子,又
3、长又密又黑的鞑靼人似的胡须以后,他觉得还是等一等,到人家允许他进去时再进去好一些。卫士给他一只小矮凳,让他坐在大门旁边。他于是便坐在那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其间他做过多次尝试,请求人家放他进去,搞得卫士也厌烦起来。时不时地,卫士也向他提出些简短的询问,问他的家乡和其他许多情况;不过,这些都是那类大人物提的不关痛痒的问题,临了卫士还是对他讲,他还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为旅行到这儿来原本是准备了许多东西的,如今可全都花光了;为了讨好卫士,花再多也该啊。那位尽管什么都收了,却对他讲:”我收的目的,仅仅是使你别以为自己有什么礼数不周到。” 许多年来,乡下人差不多一直不停地在观察着这个卫士。他把其他卫士
4、全给忘了;对于他来说,这第一个卫士似乎就是进入法律殿堂的惟一障碍。他诅咒自己机会碰得不巧,头一些年还骂得大声大气,毫无顾忌,到后来人老了,就只能再独自嘟嘟囔囔几句。他甚至变得孩子气起来;在对卫士的多年观察中,他发现这位老兄的大衣毛领里藏着跳蚤,于是也请跳蚤帮助他使那位卫士改变主意。终于,他老眼昏花了;但自己却闹不清楚究竟是周围真的变黑了呢,或者仅仅是眼睛在欺骗他。不过,这当儿在黑暗中,他却清清楚楚看见一道亮光,一道从法律之门中迸射出来的不灭的亮光。此刻他已经生命垂危。弥留之际,他在这整个过程中的经验一下子全涌进脑海,凝聚成了一个迄今他还不曾向卫士提过的问题。他向卫士招了招手;他的身体正在慢慢地
5、僵硬,再也站不起来了。卫士不得不向他俯下身子,他俩的高矮差距已变得对他大大不利。 “事已至此,你还想知道什么。”卫士问。”你这个人真不知足。” “不是所有的人都向往法律么,”乡下人说,”可怎么在这许多年间,除去我以外就没见有任何人来要求进去呢。” 卫士看出乡下人已死到临头,为了让他那听力渐渐消失的耳朵能听清楚,便冲他大声吼道:”这道门任何别的人都不得进入;因为它是专为你设下的。现在我可得去把它关起来了。” 乡下人的寓意大概是所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一般人,是必须遵守法律的人,守门人是法律的维护者,显然是有权力的。 很多人本可以光明正大通过正常渠道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诉求,然而在最开始就因为畏惧而无法踏入
6、法律之门,更何况在通过法律之门主张自己利益的路上,充满了许多比第一道门更多的困难。 每个人到法律之门前可以说,就某种意义而言,我们是为了要求兑现诺言而汇集在此。写入法律的权利,很多是经历了长期斗争,例如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自大宪章运动至今的800年里,自100多年来中国近现代历史的斗争,体现在宪法的条文中。 还有很多有待于我们去争取的权利,即便这些权利写在了法律里,并不意味着公民会自然而然得以实施,1862年林肯颁布解放黑奴宣言,时至100年后黑人民权运动在美国继续。 在十几年前,一个名为郝劲松的人因地铁公司收取公共厕所的5毛钱而起诉地铁公司,因铁路不给发票而起诉北京铁路局,”在强大的机构面
7、前,人们往往除了服从别无选择,但是我不愿意,”他这样说,”我要把他们拖上战场,我不一定能赢,但我会让他们觉得痛,让他们害怕有十几二十几个像我这样的人站出来,让他们因为害怕而迅速地改变。” 公共厕所免费、铁路公司应该开发票,郝劲松说”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在他提起了许多的诉讼之后,这些行为得到了规范,我们现在的生活也少不了这样的人做出的贡献。 耶林提到”主张权利和以和平为贵均被肯定,主张或者放弃权利都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现实生活,容忍侵犯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不会带来安宁与和平。举例而言,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来看,小区物业服务千头万绪,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各方都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相
8、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有组织性、业主委员会的实际权力,业主作为已经有代表方,完全松散的团体,实际是处于相当的弱势地位,如果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力的情形,单一业主如果要维权就容易陷入烦恼和纠纷中,如果不维权,就会换来安宁吗。不会的。侵害者积累了经验,从侵害合法权益中得到了利益,欲壑难填本是人性的弱点,这些侵害者会对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侵害,如果是侵害了共有产权而没有人制止,更加会激励这些侵害者的进一步扩大侵害的范围和深度,这最终会损害、破坏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物业纠纷中,主张自我权利的业主往往会被视为秩序的颠覆者、利益的抢夺者,这些维护权益的业主有时候会付出重大牺牲,等待他们的不是真
9、正的评价而是嘲笑和轻蔑。如果失败,受到损失的还是小区的利益。权利人通过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这种维护是权利人所负的对小区的义务。 在深圳此起彼伏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的斗争为这个命题提供了无数的实例,很多纠纷的解决办法是换掉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这中间少不了各种斗争。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行政主导传统的社会,个人的权益与国有权益平等保护的规定实施并不久,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害私人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面对公权机关,想要维护自己权益,所具有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还需要有决心和勇气。 二、权利意识是独立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的精神面貌也是在主张权
10、利的过程被培育出来的,耶林提到,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从民事生活中如何主张自己权利就可以看出这个民族如何维护其政治权利和国际地位。历史上,罗马人、英国人都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 权利不是停留在各种繁复法律文本上的规定,而是具体的生活实践。其根源来自生活的斗争和法感情,这种法感情是天然的,也需要经过培育,向健康或颓废的方向发展。 主张权利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不被称赞的,传统社会中需要的是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个人要怯于私斗,勇于公斗,史记刺客列传中无疑是赞扬荆轲这种精神的,作为对比,秦舞阳也在史上留名。 长期生活在专制之下的人们是不可能有权利意识的,耶林认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人才能为国而战。专制
11、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 以中国历史而言,自从秦确立专制集权政体以后,在明清达到专制高峰。明朝中后期东南的倭寇之乱中,数量很少的倭寇横行千里,如入无人之境;明清换代之际,很多原大顺的军队投降清军,成为清军的先锋,很多地方的民众被占领,全然没有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意识,直到要严格执行”剃发令”,才激起反抗;在清朝中后期的一系列战争中,民众对于入侵者多是麻木,以至于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到”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
12、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队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 在专制主义下,对于权利意识的觉醒,健全的法感情是不提倡的,需要的是遵守强者制定的秩序,放弃自我意识。民众需要的是对安定平稳的期待和对权力层斗争的冷漠,类似于”对于奴隶而言,效率有什么意义。”一样,他们除了关注自身的安危与生存,洋大人和官老爷谁主掌大权又有什么关系。 真正而言,于每一个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个人,有自己的情感与尊严,然后才隶属于某个集体,这种隶属也是从属于个体的意志和情感之下的,不能简单的论大比小,讲服从与牺牲,更不能在人的精神领域散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思想暴力。要把自己的思想、民众的文化思想、国家的利益思想
13、、政治领袖个人的思想区分开来,可以尽可能寻求一致,但绝不许偷梁换柱。不能简单随意的代表,如果某个法律仅仅是为政治利益服务,那么它绝对不是正义的,绝对不是公法,完全是为私利服务的枪棍)。 从中国的历史可以看出,专制主义一度发展到了全世界的极致,与此同时,中国人的法感情一度萎缩到了全世界的极致,然而专制统治仍然坚若磐石,不仅从未灭亡,反而异化一切,越来越兴旺。 从个人的成长历程来看,权利意识的根本基础是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能够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别人有哪些权利,明确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在行使自我权利的同时,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学会接受别人权利范围内的拒绝。 深圳是一个人口年龄比较轻的城市,在这城市
14、生活的很多人出生于改革开放之后,所接受的教育很容易引起权利意识觉醒,对于行使权利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这种意识可能还有待提高。 以共享单车为例,在深圳通常是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往往是自行车和行人共用人行道,相对于行人而言,自行车无疑占有速度和装备的优势,在窄路上,骑自行车的人与行人争路,本身就是没有尊重他人的权利;对于不能接受其他人在权利范围内的拒绝,这明显就是分不清人与人之间的界限,这些行为,很难说是体现了独立人格。 三、对于受到侵犯的权利,仅从金钱衡量是不够的 当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无能为力,对别人的权利被侵犯而弹冠相庆的时候,秩序就遭到了毁灭,他们就可以拿起各种主义侵犯人们生存的权利,这个国家
15、就陷入灭顶之灾中。 在现今社会中,侵犯权利者得到让步是常态。侵犯权利者相对于被侵犯者,占有了很多的优势。首先是时间优势,侵犯者占据主动,被侵犯者可能无法预料到自己的权利会被怎样侵犯,被侵犯者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会受到程序的惩罚,甚至需要在不情愿的状态下反复提及不愉快的被侵犯的过程,一次次感受场景再现;其次,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主导的社会,行政处理往往是不考虑主观状态,这种把主观侵害降低为客观侵害的手法几乎是行政机关提高效率的圭臬,这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纵容了侵害者,另一方面是对被侵害者造成各种压力,例如,某甲主动殴打某乙,某乙还击,警察到现场把二人带至派出所,某乙称某甲先动手,要求处理某甲,某甲对
16、警察说,某乙也殴打他,造成损伤,警察询问二人是否要调解,并告知某乙,他也是殴打他人,按法律规定二人都要被处理。某乙迫于压力接受和解。 这样的例子并不罕见。某乙的权利被侵害,在他将进入法律之门的时候被守门人用合法的方式逼迫他在法律之门外徘徊。警察处理这样简单的案件,如果依照法律程序,需要增加一些工作,如果是调解就可以免去这些麻烦。很难判断这样的依法办事是不是掺杂了警察的自身利益,被侵害人的法感情应该是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挫伤,法律可以这样依法不公正。 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很多事例中,被侵害人得到救济之前所忍受因侵害带来的各种痛楚,是无法用事后的金钱所弥补的,例如某女在云南无故遭受伤害,即便以金钱的方式得
17、到了赔偿,但是这种遭受到的精神和肉体的痛楚、还有因舆论造成的困扰,还有在向公权机构寻求帮助时的失望,都无疑会挫伤她和其他关心者作为公民的法感情,进而伤害法本身,对于实现和平的法的目的也是一种伤害。 我们这个社会目前对被侵害者的不友好,还在于舆论上总有人以他人痛苦为乐,诘难被侵害者,还有法律对侵害者的保护。从媒体报道来看,法律对于侵害者的隐私保护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对于被侵害者,特别是已经不在人世的被侵害者,就没有这样完善的保护了。 四、法的实践就是要积极行使权利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坐待苍天降落的,对于这种法律规定的权利要落地生根并且蓬勃发展,必须经由实践的检验,罗马法把不使用作为法律废止的原因,
18、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有这种不使用的法律,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法律条文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可能是作为秩序维护者的公权机关工作人员不愿使用这些法律条文。 对于情况一,一个显著的例子是曾在福田在线公布的属于城管的行政处罚权,在公共厕所,尿在小便池之外,罚款十元,这种行政处罚可能因为存在调查取证的障碍而从未实施过;对于情况二,简单的一个例子是各区选择性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对于被侵害合法权益者,合法权益是存在的,但是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环保执法队并不否认这些权利,但是并不会不折不扣的在现实中兑现这些权利,为了体现行政机关的工作自主性,环保执法部门只认可他们自己的取证,这对受到环境权益侵害的民众而言,显然是不
19、公平的,进而导致这些权益仅仅以txt格式存在。 具体的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即客观的抽象的法和主观的具体权利的关系就象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 对于无法从现实中取得获得物、无法返还给法规的权利,是死的,没有体现权利的意义,也就是不存在的。 在耶林而言,斗争作为法的生命,不仅仅是在法被制定实施后,更是在其存在前和整个存在过程中都至关重要。 第二篇: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斗争的意义 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他们。歌德 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它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主要是让我明白了斗争的意义。当然,此斗争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而进行的斗争。虽然
20、这是一本巨著,但在很多观点上我仍然持有异议,也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耶林首先认为法是一个力的概念。何为力。我们知道,力是有大小、方向的。换而言之,法的发展也是有大小和方向的。那么,法发展的大小和方向与哪些因素有关。耶林则认为是斗争这一因素决定的。即权利被侵害者斗争的意愿以及该斗争是否是普遍的。用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该观点:每一个旅行中的英格兰人,他们以男子汉的气概,拒绝客栈老板和马车夫行骗(客栈老板和马车夫以各种理由增收费用)的企图,就像维护古英格兰法一样,在必要时,延迟启程,在那里滞留几日,支付十倍于他们拒绝付出的费用。人们嘲笑他们,不理解他们。在他们捍卫的几个古尔登(德国古代货币)中,蕴含着古英
21、格兰的行为,在他们的家乡,每一个人都会理解他们,且因此不敢轻易削弱他们的权利。看似仅仅为几个货币而奋力争辩,其实,蕴含着英格兰的政治发展,无人能在政治上战胜一个普遍习惯于每个人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坚持自己权利的民族。我想,这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最好的表现。反而观之,我们的社会是否有这种习惯。 我们该不该为小利益遭侵犯而斗争。在社会中,有很多人不理解有些人为了小的标的进行诉讼而花费于其几倍的价值。我想,他们主要目的是主张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名誉,为了其权利得到承认。这种行为之所以被嘲笑,是因为大部分人只看到物质利益,没有看到这种行为更深远的意义。这就是耶林所批判的唯物主义的害处。为什么我们
22、的权利观不强烈(虽未进行调查,但就身边的人来说,大部分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方面由于我们一直受唯物主义思想影响,所以,我们的社会更多的是不理解,更多的是物质利益衡量;另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由于我们国家国情特殊,很多财产为国有制,以至于人们所有权观念不是特别强烈或者所有权很容易遭受公权力的侵犯,特别是农民。“一个人强烈地显现出的所有感,对其造成了侵权之痛楚,对痛楚越是敏感,反应越是激烈”。我认为主要是这两项原因导致我们的权利观不强烈。 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即没有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面。恰如罗马人从抽象法立场出发,始终不渝地把奴隶和动物同等看待。如今我们的社会已陷
23、入道德危机,特别是“小悦悦事件”后,更彰显出人们道德的缺乏。一些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太快,拜金主义盛行。但我认为是道德生存的条件的丧失,即我们所享有的权利太少,以及保障机制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 这种行为并不普遍。既然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那么,为了我们社会的道德重建,我们更应该为权利而斗争,哪怕是很小的侵权行为。一个民族对外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适应,所以,这即是我们国家在国际上不受尊重的原因。 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由此想到,国外立法是经过各利益集团博弈后而立。因此,该法则代表在博弈中获胜利益集团的利益,其之所以获胜,因为其
24、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一些为公众判断早就谴责的制度,常常仍然可能长久地苟延残喘,使之保全的,不是历史惯性,而是关涉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由于我们国家立法并非由利益集团控制,因此,在“斗争”方面表现的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我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外立法模式会在中国成为普遍。 概括而言,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对个人而言,主张了物中的人格本身,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承认;对国家而言,促进了道德的发展,有利于民族凝聚力的提高。试想,未曾一次习惯于勇敢地去捍卫自身权利的人,又如何可意识到那种为了整体而献出自己财产和生命的冲动。对法制而言,有利于法律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 耶林认为,当我们的权利受
25、到侵犯时,无论我们作何选择(诉讼或忍气吞声),我们都有牺牲。即当我们选择诉讼时,我们牺牲了和平;当我们选择忍气吞声时,我们牺牲了权利。既然斗争意义之明显,那么,我们应该选择为权利而斗争。 虽然此书是名家大作,但仍有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其认为“捍卫权利人被攻击的权利,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而且还是对集体的义务,即权利人通过其权利来维护制定法,通过制定法来捍卫集体不可或缺的秩序。”权利人捍卫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就是对集体的义务。集体真的需要这部制定法吗。还是权利人凭自己的主观臆测,认为自己的权利遭破坏,集体的权利一定会遭破坏。既然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那么,如果集体都来维护该制定法,那么,该法如何发展
26、。一系列的矛盾,在此,耶林并没有意识到或者指明。 其次,其为了解释“为权利而斗争,不惜一切代价是合理”的观点,用了“目的补偿了手段”的言语,或者说是方法。“目的补偿手段”这种观点我认为万不可取,这种观点用目的的合理性掩盖了手段的非法性或者不合理性。比如,国家可以用为了集体的目的来强制拆迁,虽然,强制拆迁有些残暴,但目的是好的,是为了集体的利益,因此,其就为强拆找到了很好的借口。所以,“目的补偿了手段”这种观点应该被否认,虽然为权利而斗争,不惜一切代价是合理的。 最后,其认为“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堕落的是制定法本身”。既然制定法随着受害者
27、的权利一同堕落,也就意味着制定法不能给受害者的权利带来任何益处,那么,我 们为什么还要维护这个制定法。我们知道,我们的权利不仅会受到自然人或者组织的侵犯,有时还会受到法律的侵犯。如果该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其自身的堕落,开始侵犯受害者的权利,我们是否仍要维护它。又回到刚才的观点:斗争伴随着法的发展,如果我们所做的仅是维护,那么,法如何发展。 读完本书,虽查过资料,但仍有很多不解之处。如下。 1.什么是实践的概念。为何实践的概念又是目的概念。 2.“斗争,不和,正好是法权欲阻止的,不和包含着对法律秩序的妨碍、否定,它不是法权的概念的要素,作为德性的否定之恶习在德性定义中的成分越少,斗争和不和在法
28、权的定义中的成分就越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3.“认为他自己是所有人而占有我的财物的占有人,在我个人看来,并未否定所有权的理念,相反,他却祈求于所有权的理念本身;我们双方的争执紧紧围绕着,我们谁是所有人。但是,窃贼和强盗处在所有权的权利范围之外,他们在否定我的所有权之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同样是让我的所有权遭到侵犯,为何二者区别之大。难道仅是因为过错问题。为何窃贼和强盗在侵犯我的所有权的同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 第三篇: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一) 法律的另一面 张录芳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法通常与和平、安宁、秩序紧密相连。无怪乎有此理念。众所周知,正是因为有了法的
29、存在,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的复仇、暴力、流血才逐渐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然而,德国法学巨匠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却为我们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斗争。而斗争,势必与矛盾、冲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与萨维尼”法是自然产生”的观点不同,耶林认为,法的产生过程就是一部斗争史,它必须要经过两种或多种力量不断博弈才能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新的制定法的产生,必然涉及对旧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强烈阻挠。而旧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关键在于其背后所关乎的
30、既存利益的抵抗。换句话说,法只有在与既存利益的斗争当中,才能缓慢前进、脱胎换骨。在笔者看来,此处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现实利益主体,也包括国情、风俗、习惯以及自然人的生活习性和观念意识。从这个层面理解,有助于我们对立法工作保持一种应有的理性和宽容。因为在表面上看来,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种种瑕疵,某种程度上,或许正是法在产生过程当中而不得为的一种妥协艺术。譬如,在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当中,废除死刑论者常常将批判的矛头指向我国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规定。但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结合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报应论思维模式,短期内彻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种激
31、进的冒险主义做法。然而,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适用”的政策理念,在实体上,通过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坚持比一般犯罪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以及更加严格的审批手续。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是对死刑的一种折中态度。 为权利斗争的过程就是维护制定法的过程。借助德语recht这个核心概念的双重语意,耶林通过提出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一组概念,诠释了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抛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具体的权利之于抽象的法而言并非简单的依附关系,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
32、的法以生命和力量。”之所谓颠覆,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理解法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是:抽象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权利的内容及边界在制定法中被给定。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存在时,具体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但是耶林认为,如果具体的权利没有尽力实现时,那么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丝毫价值。只有通过个体不断的斗争,将写在纸上的权利在现实当中得到兑现,才能帮助制定法从实践当中汲取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否则,制定法必将成为僵化的尸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每一个个体都是抽象的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为个体的权利斗争,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制定法尊严乃至人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其实,这种精神与党的十八届四中
33、全会所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律权威的维护,既需要每一个个体信仰和遵守法律,同时更需要个体在遭受不法的利益侵害时,能够坚决而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抗争,尽力维护受损害的权益。也即:”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既然斗争是维护法权的重要途径,那么激发这种斗争情愫的内生动力何在。表面上看,每一次诉讼的发生,都是一次利益争夺的盛宴。然而,耶林认为,利益并非驱使人们投入到为权利斗争的唯一动机。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主体的人格和尊严以及社会对于某一问题的
34、是非认知才是真正激发人们斗争的驱动器,也即是非感。何谓是非感。这牵涉到权利与人格的相互关系。在耶林看来,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每一种利益之上必然伴随着一种或多种权利。对利益的侵害,其实就是对利益至上的权利的侵害。继而,对权利的侵害,就如人的肌体遭到疾病的侵袭一样,首先产生痛苦感,对受威胁状况发出紧急呼喊和求救声,刺激着是非感的产生,进而引起人格的反应:权利受到侵害,自己亦受到了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是非感就是个人对自身权利的珍视,对维护自身人格尊严的内在需求。梳理是非感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为权利斗争的三个阶段:最低层次是利益,其次是人格尊严的自我维护立场,最后是实现
35、权利理念的最高境界。既然是非感如此关键,那么判断它的标准是什么呢。耶林指出,敏感性和行动力是衡量是非感是否健全的两个重要指标。敏感性也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痛苦的能力敏感性是与生俱来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而已,耶林在此用军官和农民作为例证。但是行动力却是只有少数人才可能具备的。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要采取行动,向不法宣战,则取决于各种因素的考量。比如维权的成本、受侵害的利益与可能补救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大小来作出判断。从这个角度而言,那些”1元钱官司”的诉讼当事人、那名为了火车上一张饮料
36、发票而不惜与国家税务总局”法庭上见”的法律工作者,值得点赞。他们是具有健全的是非感、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素来具有”以和为贵”情结,视打官司为不光彩物事的社会,无疑具有启迪心智、激发思晤的作用。 正义的运送,要靠斗争来实现。 作者单位: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二) 作者:王律论法 我是法律人。 这句近乎口号式的呐喊,更像是初出象牙塔的莘莘学子的壮志豪言,很难想像能从不惑之年的我口中道出。今读得道夫冯耶林于1872年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想写一点感言,冲口而出的竟是这句话,在脑海中久久盘旋不下,再也想不出比
37、这更合适的标题了。 长久以来,对法律的由衷热忱占据了我生命的很大一部分,在身心闲暇和精神空虚时唯有法律能让我感受到莫大的乐趣和无上的尊严,人生之不如意事大同小异,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我还是法律人。可何谓”法律人”呢。第一次接触这个名词是在大学法理学课程上从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教材里读到的,其定义是从”法律职业”中抽离出来的,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这个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就是法律人。可惜,我深陷公门,在这个职业共同体里无法以”代表”的身份占有一席之地,怯生生地以法律人自居顿时少了一半底气,乃至几乎忘记
38、了我为什么而学法。 一、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言,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主导着信众们的精神世界,对法律人而言法律亦复如是。大凡一门宗教必先探究人类起源,法律作为一种信仰,耶林开篇便直言法之起源乃是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乃是法律的全部生命。 现行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其”食古不化”地维护着既得利益,是大多数”理性的人”为了要建立起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妥协的一种权力。它有时似乎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议中脱颖而出,而历史是不断摒弃不断探求的进程,社会和平共存的前提在不断
39、地自我否定、自我毁灭,而又重生,多数人的民主或许只是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恶法”便是”食吾子的撒旦”.当社会看清楚自己、为自己而害怕时,我们便正式向既得利益宣战,”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新旧法的更替即如舆图换稿,非经举国人民前仆后继的浴血奋战不可。只有经历这一场不惜流血牺牲的跨世纪斗争,才能最终达成最适应现行全体国民利益共存的新契约,这浴火重生的”良法”是人们用血泪和骸骨换来的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而不是天赋神授的恩泽。 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终其一生都不应抛弃的信仰。然而,生活的磨砺使我不经意间变得沮丧、消沉,甚至难以避免地为着现时谋生的职业而隐没了初衷,
40、说着让我无颜直面正义女神忒弥斯的话,猛然发现那把为主张权利而斗争的利剑正直指我的魂灵。今年年中的”雷洋案”一出,我还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公职人员申辩着什么,适逢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典礼致辞出炉,王涌教授一句”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犹如当头一棒,打得我热泪盈眶,自惭形秽。作为法律人,如果端不起衡量权利的天平,挥不动为权利而战的利剑,随波逐流,无力自拔,该当何耻。 此刻又读耶林之作,幡然醒觉自己首先是一名法律人,之后才是公职者。如今的我愤世嫉俗已所剩无几,质疑一切的习惯取代了过去对权威的崇拜,然而,听着我的祖国那”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
41、花香两岸”的深情传唱我仍会不自主地心潮澎湃,看到那只手遮天的地方政法势力造就聂树斌冤案的报道我仍会义愤填膺,读到这义正词严的为权力而斗争我仍会忍不住振臂同呼:”我是法律人,我为权利而战。”看来,我满腔的热血尚存,我的信仰自始未变。 二、人之为人。 人之所以为人,其区别于动物和机器的最大特点便是人具有意识,或称精神,或称感情。耶林毫不忌讳地道出了问题的根本,”人不只是肉体的生命精神生存至关重要。人无权利则归于家畜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自杀”,试想一个人在精神上自暴自弃、了结”生命”,这是否形同脑死亡,或是行尸走肉呢。 人类向来惧怕除自己以外的物种拥有自主意识,看那些想象力超离丰富的欧美国家在影片中描
42、绘的天马行空场景便可知一二掌握超前科技的外星人攻击地球引发的星球大战,拥有独立意识的机器人为统治地球而反攻人类的终结者,被人类囚禁虐待的黑猩猩因偶然机会获得了智慧后奋起还击的猩球崛起,由碎尸块拼接而成经电击复活并向人类索要其生育”人权”的科学怪人:弗兰肯斯坦,如此种种惊心动魄、脑洞大开的电影情节看似引人入胜,实际上正是以人类最为恐惧的呈现来警示未来,人类必须要专制地独裁地完全垄断意识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独断权利,不可让渡,不可放弃。上述类型的影片所展示的情形,就是权利与人格相结合所衍生出的理念价值,拥有人格便意味着必须要主张权利,现行国际奉行的民事法理均无一例外地认为民事权利始于出
43、生终于死亡,即使该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丝毫不会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获得,公权力应竭尽所能、不惜一切地为保护公民完整地享受民事权利而履职,哪怕战争,哪怕自损。 为权利而战,这就是斗争的目的。耶林认为,斗争源于权利受侵害,这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物质损失带来的利益受损,二是人格受辱引致的伦理痛苦,其中以后者尤甚。此处的人格就是人之为人的尊严所在,就是人对法律的信赖与期待法感情。人们信奉其约定俗成的以和平共存为前提的社会契约,当此契约附着了足够程度的意志力和强制力时便是为法律,人们基于信赖和敬畏遵照法律的指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信赖法律能为其带来明文规定的预期利益,这种信赖一旦被击破,人们的法感
44、情便会遭受沉重打击,精神伦理承受莫大痛苦。 法感情的定位因人而异,因其出生、职业、文化学识、生存环境及人生经历之不同而有所差别,对此耶林举了三种典型人群的例子,农民、军人和商贾:农民世代以其辛勤劳作获得基础农产品,对其创造的劳动成果有天然和朴素的所有权认知,这种所有权观念已经不限于个体物质的价值大小,而是因为”那是我的”,不是别人的,故誓死不弃;军人以天生的勇武果敢维护着其职业荣誉,士可杀、不可辱,大敌当前敢于亮剑,战斗到最后一颗子弹,对军人而言怯懦和逃跑比杀死他们的刀子更凌厉;商贾以诚信经营博取业界尊重,赢得商誉信用,货物交易流转离不开赊贷预付,即使一时失利也可凭借金质信誉起死回生,若然信用
45、丧失则寸步难行。农民对所有权的吝啬,军人对荣誉的珍重,商人对信用的金贵,都是他们的职业所固有的生存条件,是其阶级存在造就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处世观,作为一种社会契机维系着人与人之间和平稳固的法感情。这种平衡一旦被破坏,必将招致强烈抵抗,阶级会不惜代价地维护自己那个如生命般绝无二价的目的价值,正是此至高无上的目的性补偿了不顾一切的手段行为。比如我国刑法在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盗窃抢险救灾物资的、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从重处罚情形,原因就在于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夺取这些特殊的财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其价值本身,窃贼偷去一位年老多病的老人辛苦捡废料换来的正准备给孙子交学费的20
46、21元,这就如同谋杀其生命无二,导致的后果是无情剥夺了受害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深深伤害了其淳朴的法感情。 三、”我要求法律”.”我要求法律。”(ichfororedasgesetz)夏洛克在威尼斯法庭上斩钉截铁的诉求是每一个职业法律人所不敢想不敢言的,我们只敢说主张自己的权利,岂敢大言要求法律。 要求法律做什么。要求法律满足社会每一个对正当权利的期许,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同时要求国家政府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万死不辞。在私法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为着其独立为人的人格尊严而抗争,并恪守”不得为不法”的自律法则;在国际公法上,表现为国与国之
47、间为着其统一的主权领土方寸不让而战斗,并信守”不得姑息不法”的公约条款。这就是我们为之斗争的权利源泉,法感情是民主社会这棵参天大树的根基,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去积极维护、团结抗争,以个体不妥协去排斥整体懒怠的道德观,在权利面前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马丁尼莫拉有一首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我想,没有什么比这直白明了的句子更令人震撼了,今天你不为别人说话,
48、明天就没有人会为你说话,今天你放弃法律,明天你就丧失人格”尚不如狗”. “专制主义无论在何处,都首先从侵害私权,虐待个人开始着手的”,然而吃人的社会并非独有,鲁迅的人血馒头中冷漠、木然地缩颈旁观的看客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度都不乏存在,这些默不作声的看客们不是没有法感情,也未必就要在精神上自行了断,只是没有人敢以”请自嗣同始”的勇气决心去直面淋漓的鲜血。但是,我们背后还有国家,还有国家机器,还有警察、法庭、监狱,我们没有理由动辄不惜生死来僭越这些政府集团应尽的职责。何以在社会灰黑镜头面前,人民群众总是首先质疑公权力机关,对政府表现出极端不信任,制造这个”塔西佗陷阱”的始作俑者可能是”司法杀人”的个体现象引发的,当”法律的看护人转身变成杀害他的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