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中小企业投融资与发展论坛”狮子湖举办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中小企业投融资与发展论坛”狮子湖举办 5月8日,由南方日报社主办,广东清远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冠名的“中小企业投融资与发展论坛”在清远狮子湖成功举办。此次论坛主办方邀请了原爱多vcd总裁,现任利于不败公司总顾问胡志标作为主讲嘉宾。当日到场的嘉宾还有天津标至投资基金总裁骞保民,渣打银行总裁刘悦敏,原东宁高路华黄仕灵,南方日报广告部副总经理李有祥以及广东清远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副总裁董兴宝。此次论坛主要的目的也主要是为目前国内各大中小企业就共同关心的投融资问题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 打造高端商
2、务旅游物业 董兴宝副总裁告诉记者。“很多中小企业在迅猛发展后会遇到一个瓶颈,有些企业拥有大量的资金却找不到好的项目,但有的企业有项目却缺少资金,举办此次活动,就是让企业家们能更多沟能交流,达到共赢。”同时他也表示,之所以在狮子湖项目举办此次论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狮子湖的设计理念就是为商务人士提供一个更好的商务洽谈场所,这里不仅仅是旅游胜地,更是商务旅游胜地。举行高端商务活动,为成功人士提供交流平台这是狮子湖的一大理念。”而在此次论坛中,董兴宝向各位中小企业家介绍狮子湖的时候,更是提出了他对于豪宅,特别是高端豪宅的七大观点。在他认为,在今后的国内房地产市场中,“高端商务旅游将是朝阳产
3、业,而像狮子湖这一类型的定制高尔夫别墅将成为聚焦高端圈层的新潮流。” 传奇人物现身分享经验 在论坛中,胡志标主要与到座的企业家分享了他自己个人从创办企业到事业巅峰再到失败这一过程。他认为,“企业家第一目标是为了赚钱,第二目标就是权力,就是管理企业,第三阶段就是维系企业。人有了信念后,发现就是钱和权力,发展到最高阶段,就是做慈善,例如巴菲特和比尔盖茨,他们做的是全世界。” 而天津标至投资基金总裁骞保民在此次论坛中提出,现在在国内企业家都是将自己的企业当孩子一样对待,“在国外,企业家将经营企业是当作养猪一样的,将企业抚养起来后就会将企业卖出去,之后再找有发展和可以高速成长的企业,进行兼并等等”。因
4、此,骞保民认为,国内的中小企业家也应该关注到这一点,关注pe热其实就是要学会享受一个企业最高速发展时期。 第二篇:海南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论坛-修改12海南省中小企业创新管理论坛 策划方案 活动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民营经济中99%都是中小企业。大量的中小企业的实践促成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效益最好的一种经济成分,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支柱和命脉。然而,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却遭遇到了发展瓶颈,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企业寿命为何越来越短。”“中小企业如何才能突破成长中遭遇的发展瓶颈呢。”“怎样才
5、能确保自己企业的发展速度总是快于竞争对手呢。”中小企业管理改革与创新,迫在眉睫。 202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至此,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步入正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给我省中小企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如何抓住机遇,破解企业发展系列难题,以创新思维与完善的内部管理,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与竞争速度,是我省中小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 论坛主题 破解中小企业发展瓶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主办单位 海南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省 承办单位 海南省联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海南省发改委培训中心 海南卓远文化传播有限
6、公司 媒体支持 海南日报、海南电视台、海口晚报、新浪网、海南在线、海南中小企业杂志等众媒体。 内容模块 思维创新-突破固有思维实现企业基业成青 管理创新-挖掘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软肋 服务创新-企业微利时代业绩增长的法宝 模式创新-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之道 营销创新-实施差异化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品牌创新-企业迅速抢占客户心智的法宝 人力创新-突破人力资源和组织发展的瓶颈 论坛嘉宾 胡卫东海南省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会长高级经济师 徐永晋海南卓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裁原世界500强企业经理人林青全国十佳导游语言艺术家海南导游界的培训鼻祖 林佳政中国知名营销训练师全球百万圆桌会议会员 杨松海南卓远实业公
7、司游艇事业部总裁原美的集团市场总监 冯孟企业一线实战导师智慧行销魔鬼教练 黄元易海南卓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五行(风水)讲师中国实用五行家廖勇知名企业教练三六一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企业顾问导师兰柏钦九型人格资深训练师海南卓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九型导师卓玛智慧型企业家全国百佳魅力女性海南卓远文化内训讲师杨礎菲亚洲著名企业营销管理顾问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孙岚中国十大女性讲师海南卓远文化形体礼仪导师 涂李华海南卓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社会活动家资源整合专家论坛时间 2021年3月26日上午09:00-下午18:00论坛地点 海口市蓝天路15号景鸿温泉花园大酒店 参会人员 400人(政府专员、各行业
8、协会,商会的领导及中小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参会费用 政府搭台,公益论坛,仅收餐费、场地费、资料费每人100元。 第三篇。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创新是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经济发展的动力,创新发展的规模频率和创新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决定了国家繁荣富强的程度。 一、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技术创新,是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完全新的生产要素组合引入生产过程中,使生产的技术体系发生变革,从而增加附加价值。企业技术创新是国家创新的基础。它特指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发展相关的创新活动。是企业整体创新的一个重要侧面,它制约着企业制度创新、企业金融创新等活动。在当今世界新
9、技术革命浪潮推动下,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技术创新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源动力,企业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载体,企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不仅直接决定企业竞争力,并且对整个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运行的重要发展趋势,任何国家、地区和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都相互渗透、相互依存,成为世界经济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今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行业已走出保护期,这无疑将给我国工业发展特别是缺乏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带来严峻的挑战。我国经济的发展已受到“技术瓶颈”的制约,但是综观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小企业历来是
10、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世界各国,中小企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美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技术创新成果在数量占到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如个人电脑、录音机、速冻食品等都由中小企业发明。由于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研究起步较晚,技术创新能力还很弱,因此,如何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其竞争实力,对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选择 如今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并结合自身的特点与现状,制定明确的技术创新战略。当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主要有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自主创新通常是行业中的创新领先者。采取自主创新的企
11、业一般需要投入高额的开发费用、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同时市场收益见效过程长,自主创新是一项失败率很高的高风险高收益的技术活动。而模仿创新是指企业以率先创新产品为示范,充分吸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 通过购买或破译等手段吸收和掌握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及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对自主创新进行改进和完善。与自主创新的收益和风险相比,模仿创新虽然难以获得像自主创新那样的高额回报,但是却能有效避免自主创新的风险和高额投入,且普遍市场已较为成熟,投资收益见效时间短。针对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力量薄弱、实验和设备手段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较为理想和现实的技术创新战略应该采取模仿创新。模仿创新并不是完全照搬照抄别人的技术
12、,它同样要投入一定的研究开发力量,需对自主创新的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因而模仿创新并不是单纯的模仿,而是一种渐进性的创新行为。曾几何时,日本被认为是一个缺乏创造力的国家,然而今天的日本却在许多领域走在了前列。日本取得这样的成就并非一开始就是通过自主创新实现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模仿创新阶段,他们走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道路,持之以恒地发展技术创新,迅速接近技术前沿,并在新的技术障碍方面突破关头,展示出巨大的洞察力和想象力,勇敢的摒弃原有的东西,做出关键的技术决策,在新一轮技术创新浪潮到来时超越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除此之外,我国中小企业可以考虑选择另一种创新战略合作创新。中小企业内部的资
13、源是有限的,企业应善于利用其自身的优势,通过协议合作合资、联合等多种形式对社会科技资源进行组合,以壮大自身的创新能力。合作创新是一种以资源互补为内容的技术创新模式,有利于优化资源组合,缩短创新周期,减少创新成本,但企业一般难以独占新成果,获取垄断优势。 三、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机制因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由于曾经长期的计划经济,政府行政指令式的体制框架,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缺乏相应的创新体系与激励机制,久而久之我国形成了科技和经济相脱离的局面。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多数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工程技术人员,但却很少有研究开发(r
14、&d)机构,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此外,不少企业忽视对高素质、有技术创新能力人才的培养,创新工作环境差,人才流失现象普遍。 其二,技术创新中存在技术方面的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成果不成熟,二是技术水平不高,三是技术协作攻关不力。目前我国科研院所提供的科技成果只有少数达到产业化水平,能直接投入使用,大多处于实验室阶段水平。这种不成熟的科技创新无法投入市场,获得超额利润。 其三,技术创新方面的资金缺乏。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技术创新的一个大问题。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而使得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更为不足。一方面是企业自有资金缺乏,另一方面企业又难以向社会和银行筹集资金,再加
15、上政府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也很有限,因此,使企业损失了许多难得的好机会。 其四,市场经营不规范。当前,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许多生产要素市场特别是技术市场未真正建立起来,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导致产品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产品的科技含量,并缺少相关法律约束,不正当的竞争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将一些企业逼到了破产的边缘。 四、对于我国目前存在技术创新障碍因素的对策建议 由于我国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有以上几方面的障碍因素,因此,为了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我认为,应采取以下的对策措施。 第一,健全企业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调动员工包括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企业应努力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包括员工的生
16、活环境和事业环境,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研究,并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体系,加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同时,提高员工待遇,重视提高技术创新人员的报酬,从而做好企业创新工作的人才管理,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加强产学研结合,提高技术创新成果的市场实用 性。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关键是企业家,企业家要真正重视技术创新,选择合适的创新发展模式促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领导企业获得市场占有率。 第三,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广筹资金,由于技术创新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应鼓励风险投资。广开投资渠道,加快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可采取“银企结合”、合作筹资、抵押贷款、向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寻求资金等多种
17、有效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技术创新领域。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保护中小创新企业利益。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早出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法规,确定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中小企业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创造技术创新支撑体系。 第四篇:评析加班费发展与协调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探究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探讨 评析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探讨作者龙芝生 加班加点工资(以下简称加班费)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方
18、面,部分企业和部分劳动者希望加班加点:企业希望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来增加生产,劳动者也希望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但企业在安排加班加点时又想控制工资开支,尤其是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不甚了解,更有某些企业愚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比如:加班费计算基数打折扣,在加班费中减去工资本数,不更新制度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恶劣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还不健全,虽然国家和地方颁布了不少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进行加班费的计算,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加班加点问题,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加班加点原
19、本就非劳动者所愿,也是政府应该加以限制的。一部关于工作时间立法的斗争史就是缩短工作时间的历史。工作时间立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和进步的社会政治力量支持下,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制定法律以限制工作日的长度。最早的劳动立法便是从工作时间开始的。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以及产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经常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超限度和超时间劳动。英国在18世纪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小时甚至18小时。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1802年英国政府终于通过
20、了一项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 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该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开端,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从此揭开了劳动立法史的新的一页。在我国,劳动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我国在很长的历史阶段根本没有专门的劳动法规。直到辛亥革命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才开始萌芽和发展起来。新中国的建立,使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颁发了大量的劳动法规,而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以下简称为劳动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工作时间和加班费作出了规定。另外,国务院和劳动部都陆续颁发了一些相关的条例和规定,明确限制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22、时。”因此,从劳动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出,工人阶级为劳动立法斗争的目的之一是缩短劳动时间。 然而,现在常见的现象是。有些劳动者为了经济利益想加班加点,有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劳动者和企业都与加班加点“剪不断”了,这些现状显然与当初工人阶级为了缩短工作时间而斗争的初衷背道而驰。虽然如此,但是企业一定要依法执行加班加点制度,并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也是对加班加点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按照目前的共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
23、工作周。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例如,劳动者工作前的准备时间,下班前后的交接时间,工间歇息时间,排除动力、设备故障的短暂停工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等。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2 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
24、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出了“貌似明确”的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一种情形指的是加点,第 二、三种情形指的是加班。下面,就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
25、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1)新年,放假天(月日); (2)春节,放假天(农历正月初 一
26、、初 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天(月日、日、日);(4)国庆节,放假天(月日、日、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
27、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21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虽然有上面的这些规定,不少不法企业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道德和生理界限,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而尤为遗憾的是,目前我
28、国对于加班费基数的规定在立法上还是混乱不已,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越理越乱”。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对于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问题,经查劳动部于1995年5月12日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
29、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又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21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由此可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要知道日工资标准,就必须知道月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在现行的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关于月工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或限定,也就是说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还没有统一。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真是:有
30、了倍数,却没有基数,加班费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正4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此的漏洞,给一些不法企业有了钻空子的机会,而大量劳动者却只能吃“哑巴亏”。 说到加班费基数,有必要澄清几个有关工资的概念,这也是目前“理还乱”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律规范中有关工资管理的法规经常出现工资标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和职务工资等概念,常使人越看越糊涂,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指按单位时间(时、日、周、月)规定的工资金额,它表示了某一工资等级或工作(职位、岗位)在单位时间上的工资报酬水平,是计算职工应得工资额的基础。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是指某一职
31、务或某一岗位在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作量、工作任务)或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既定的工资标准计付的实得工资。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标准工资金额与工资标准金额相同。而实际上,这些关于“工资”的名称没有多少意义,应该将这些名称统一并简化。 就算不管概念的五花八门,单就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国家、各省、各市加班费基数的标准也是不统一的,是叫人无所适从的,用“理还乱”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请看下面各种关于工资(即加班费基数)的规定的摘要: 第一种: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
3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
33、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这里“工资”中包括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显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适用该条规定,也就是说用包含加班费在内的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正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中的“死循环”,这不是很明显的逻辑错误吗。所以该规定里的“工资”概念不能用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第二种: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
34、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2021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来
35、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第 (一)款和第 (二)款
36、还可以,但第 (三)款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时,计算基数按“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为什么是正常出勤的70%。公然打“七折”的依据是什么。 第五种。也就目前最合理的一种,2021年10月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经过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平等协商,最终确定了一个比较有操作性的规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21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
37、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6 的具体内容是: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当然,各省各市,远不止这五种规定,由国
38、家对此进行统一立法,是十分的必要,也应该是切实可行的。在目前五花八门的规定中,相对来说第五种规定,即广州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广州通知)的规定是最民主、最科学、最具可操作性的。 首先,广州通知的民主特点与它的产生机制有关。该通知由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进行了平等协商而制定的。从第(2)项原则可以看出该通知是平等协商,互相妥协的结晶。广州通知虽然只是个通知,但它却是一个法制社会所必需的,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是真正的民主产物。 其次,广州通知的科学性在于明确中不泛灵活性。第(3)项原则规定了无约定时的处理办法,
39、以杜绝某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抵触。考虑到低收入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该通知第(5)项原则中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最后,广州通知的可操作性在于对各种情况进行了分别规定,而又互为补充,互不矛盾。该通知跳出关于工资构成的复杂性,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为主;无约定时,以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第(4)项原则对实行计件的也进行了规定。其可操作性妙不可言。 美中不足的是第(2)项原则,当“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7 加班工资
40、基数仍需劳动者与企业协商,对劳动者来说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而对企业来说,增加了每月的工作负担和矛盾。最好是能事先确定一个比例,比如,加班工资基数定为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平均值。 综上所述,对于目前计算加班费的混乱局面,实有必要推广广州通知的作法,最好是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统一规定,并把对于“工资”构成和名目繁多的“工资名称”的规定予以取消,使复杂的工资统一化、简单化,这样一来,不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对加班费问题,就不会感觉“理还乱”了。参考资料: 1.劳动法关怀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用人单位劳动法操作实务左祥琦编著.北京:法律出版社,
41、2021.5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编注纪明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用指南杨光主编.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215.劳动纠纷法律解决指南李显东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88 第五篇:关于提高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的意见发展与协调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结合许昌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一)建立多元化融资模式。
42、建立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主,建设银行和上海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为辅,发行债券为补充,财政资金为调剂的多元化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市投资总公司的融资能力,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利用政府土地资源拓宽担保途径。为有效增加可贷款担保能力,提高融资效率,市投资总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利用政府土地资源进行融资合作,对需要以土地资源进行融资担保的项目,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项目贷款申报计划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融资计划,市投资总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市土地储备中心用储备的土地为市投资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市国土局负责核实可以提供担保的土地底数,并协调市土地储备中心完善各项手续,积极为市投
43、资总公司顺利取得银行贷款创造条件。 (三)建立与省有关各银行机构的定期沟通机制。市财政局、投资总公司要与国家开发银行等融资主渠道银行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密切工作联系,及时就拟融资项目进行对接沟通,就每阶段的融资项目进行共同筛选,切实提高融资成功率。市发改委、人行等部门要发挥对口联系省内各股份制银行的优势,充分利用我市银企洽谈会这一沟通平台,帮助市投资总公司与省内其他各银行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了解银行信贷政策,及时完善融资方案,提高融资效率。 二、积极推进融资工作 (一)建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牵头,建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对市规划局编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进行初审,并按照近期实
44、施和远期规划分类的要求,于2021年底前完成项目库建设工作。 (二)确定融资规模。市财政局根据目前市本级政府债务底数,结合若干年度内的城建资金安排情况,合理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根据实际偿债能力和年度偿债计划,合理确定市投资总公司的年度融资规模。2021年度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于9月10日前编制完成,以后年度的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 (三)制定项目贷款申报计划。市发改委根据市财政局编制的融资总规模及具体年度的融资额度,拟定具体项目贷款申报计划,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2021年度的申报计划于9月底前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以后年度的申报计划于当年2月10日前提交市政府研究
45、确定。 (四)完善项目贷款申报手续。根据市政府批复的项目贷款申报计划,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部门配合,完善申报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使项目贷款申报手续符合银行的审贷要求。 (五)申报项目贷款。市投资总公司根据市发改委提供的项目贷款申报计划及相关审批手续,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汇编,并向有关银行提交项目贷款申报材料。 三、不断扩大政府投融资平台偿债资金规模 (一)建立偿债资金。集中市本级的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城建资金、土地开发资金等与城市公共事业开发建设有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偿债资金(以下简称偿债资金)。各财政专项资金原有的资金性质、审批程序、管理体制和资金用途不变。 (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市投资总公司在贷款银行设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偿债资金过渡专户(以下简称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通过偿债资金专户进行结算。 (三)加强偿债资金监管。偿债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全程监管。偿债资金的使用,按照原有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市投资总公司协助市财政局予以拨付。市投资总公司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资金。 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偿债资金拨付、使用、偿还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投融资平台融资顺畅,拨付有序,使用规 范,偿还及时,确保投融资平台高效、规范运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证。 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