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房地一体”原则在农房权属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摘要】 在英、美等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将医疗事故责任让诸社会保险之情形,无论合同法或侵权法还是相应的 私法上的诉讼竞合规则,都不再发挥作用。但相对而言,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比较落后,医疗保险体系还不完善。而适用 合同模式解决医疗纠纷,既可以方便患者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使权利得以较好地实现,又可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 【 关键词】 合同法;医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22.16;r0 5【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21)0201210 3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其法律的适用问题成为人们关 注的
2、焦点。本文通过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主张此类纠 纷的法律模式选择不应以患者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而 应以法律能否提供切实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为标 准,同时分析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这种法律模式的合理性,管中窥 豹。 2021年3月11日,国内第一桩试管婴儿纠纷案在南京提起 诉讼。在诉状中原告称,试管婴儿手术分为第一代和第二代两 种。第一代主要是针对女方排卵堵塞,男方精子活力较好的夫 妇;第二代主要适用对象是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夫妇。他 122 们和医院方口头约定的是做第二代手术,但医院却擅自施行了 第一代手术,从而导致手术的彻底失败。最终,原告选择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
3、法)来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以此 为据提出“惩罚性”的双倍赔偿医疗费用。然而,我国制定消 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借鉴美国惩 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消法第49条,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 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做斗争。“欺诈行为”是指 “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 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 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无“欺诈的故意”,即无所谓“欺诈行 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 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在“欺诈行为”
4、须以“故 意”为构成要件这一点上,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全一致,当然 应作为解释消法第49条的根据。据此解释,则消法第49条 所说的“欺诈行为”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只有属于“故意”才构 成“欺诈行为”,“过失”即使“重大过失”也不构成“欺诈行为”。 因此对医疗行为而言,即便出现了重大医疗事故,在一般情况下 不能说医生从事了故意致病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不能适用该条 的规定。另一方面,这种一加一的赔偿在医疗纠纷里面没有办 法确定赔偿的基础,究竟是医药费用、手术费用还是挂号费用 等,诉讼中连原告自己也没有明细。那么,本案中患者在诉讼中 的优势并不明显,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暴露 了消法在解决医疗纠纷时的漏洞,却正好证明了合同法适 用的合理性。 一 、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