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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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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1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小麦的轮换工作,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粮食轮换政策与规定,认真落实粮食质量标准,及时做好轮换工作,确保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小麦管得好、调得动、销得出、用得上。根据本局2021年度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常粮监检20218号),决定开展对2021年度的轮入的地方储备粮小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特制订有关监管工作方案。 二、检查依据 开展对地方储备粮轮入监管的主要检查依据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检查对象 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和市级地方储备粮(小麦

2、)实际承储企业。不包括地方储备粮成品粮小麦粉的承储企业。 四、检查内容 经对照有关规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2021年度轮进的地方储备粮(小麦)开展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小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计划落实了小麦的轮换,有无超过轮换周期现象; (二)地方储备粮小麦轮入的数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规定数量的小麦轮换任务; (三)地方储备粮小麦的质量情况。收购或入库的小麦是否开展了质量检验;收购或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小麦,是否是当年期(2021年)生产收获的新粮,有无划转陈粮(其他年份小麦)库存;粮食质量等级是否符合国家小麦标准(小麦国

3、家标准gb1351-2021)中等及以上的要求;水分是否符合本地区安全储藏要求; (四)地方储备粮小麦的储存情况。轮换入库的小麦是否都储存在受托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内,有无储存在其他企业或单位的仓库内的情形或使用露天囤(垛)储存的情形;地方储备粮小麦储存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市级储备粮是否落实了单独存放、单独建账,有无其他储存不规范情形和其他影响粮食安全储存行为的情形; (五)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存储企业是否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并悬挂“库存粮油货位卡”等要求;是否按规定编制了粮食流通统计台帐,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 (六)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情况和防火安全情况等。 五、

4、监督检查的组织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分管购销储备、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同志带队,由局监督检查处牵头组织,由监督检查处、购销储备处、产业发展处以及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有关执法、检验人员共同组成。专项检查采用分工协作的方法开展对粮食轮换的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粮食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验证轮入小麦的数量与质量和等级情况、检查粮食储存规范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对2021年度轮换入库的小麦的质量、数量、储存、安全作出结论。 六、质量抽样与检验 (一)样品数量 根据轮入小麦的储存情况和本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质量抽样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次将委托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抽样、检验工作。

5、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扦样与送样”之“以不超过2021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21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的要求,对2021年轮换入库的小麦落实抽样工作。 (二)检验项目 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小麦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和铅、镉等重金属指标;对施药熏蒸过且已超过安全间隔期的,应对整个检验单位进行代表性扦样,施用何种熏蒸剂,则检验何种熏蒸剂,并对所抽验的样品作出储存品质检验和等级判定。 (三)抽样检验不收取任何费用,由本局监督检查专项费用列支。抽样检验结果作为监督检查处理的依据,因涉密,不公开。 (四)检验争议的处理 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或承储企业对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

6、结论有异议时,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 (二)项要求处理。 七、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时间初定2021年8月下旬,具体时间根据地方储备小麦轮入进度情况确定。 八、粮食数量检查、验证方法 本次对地方储备粮小麦数量的专项检查,采用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之“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中明确的测量计算方法,通过计算被查粮仓粮食检查计算数和分仓保管账数量的差率情况来验证账实相符情况。 九、检查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发现的涉及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方面的问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限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储存的小麦存在

7、卫生安全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局报告。 十、档案管理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材料、方案、检查记录、处理意见、鉴定报告以及有关图片资料,由局监督检查处按照市粮食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处理后,交局办公室存档。十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是提高地方政府应急保供、调控粮食市场能力的重要环节,各被检查单位应切实提高认识,以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做好市级储备粮轮换及管理工作。 (二)规范行为 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规范检查行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活动,对

8、不执行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的执法人员将按照粮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三)落实保密义务 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数量和储存库点属于保密数据,不得泄露。在工作中尤其是在数据传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第二篇:地区地方储备粮调研报告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厅局下发的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地方粮食储备情况调研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2115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中有关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的精神,认真总结近几年地方储备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地区计委于今年

9、第一季会同粮食、财政、农发行组成调研工作组,对辖区内拜城县、库车县、阿克苏市和阿克苏地区金谷集团的地方储备粮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人口及社会粮食消费基本情况 (一)人口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底,我地区共有242.78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222.78万人,流动人口约20万人,主要分布在阿克苏市、库车县、拜城县和农一师,类别为建筑业、采煤工矿企业、石油天然气、旅游业和临时季节拾花人员。 (二)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1、粮食生产情况 2021年,地区粮食种植面积(含农一师)为313.26万亩,同比增加37.54万亩,增幅为13.62,其中小麦播种面积156.44万亩(含农一

10、师7.48万亩),玉米播种面积118.11万亩,水稻播种面积40.99万亩。粮食总产152.74万吨,同比增加18.09万吨,增幅为13.4,其中:小麦总产为66.28万吨,同比增加14.54万吨;玉米总产为60.383万吨,同比增加4.15万吨;水稻总产为26.08万吨,同比减少0.6万吨。2021年粮食计划种植面积为267.79万亩,其中:2021年已冬播小麦137.79万亩(含农一师4.5万亩),水稻计划种植面积30万亩(含农一师20万亩),玉米100万亩。 2、粮食消费情况 经测算,2021年阿克苏地区年粮食消费量为100.62万吨,占粮食总产的65.88。其中:食用粮食消耗量为48.

11、556万吨,占地区粮食总产的31.79;种子用粮为4.54万吨,占粮食总产的2.97;饲料用粮为45.1万吨,占粮食总产的29.54;工业用粮为2.43万吨,占粮食总产的1.59,主要用于酿酒业。在粮食生产中,正播玉米除乌什县和拜城县的20用于本地工业和饲料用粮外,其他的均销售外地,复播玉米除10用于种子粮外,其他的均作为青储饲料。 (三)社会粮食购销情况 1、小麦收购情况 2021年,自治区给我地区下达小麦收购任务10万吨(包括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委托收购4.7万吨)。自2021年6月20日夏粮收购开称至11月底,全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累计入库小麦19.33万吨(其中三等以上的小麦占91.4),

12、收购均价为1.30元/公斤(不含任何收购成本费用),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93.33,累计入库小麦19.33万吨。在小麦收购过程中,中储粮新疆分公司阿克苏直属库自行收购0.7626万吨外,其余的2.35万吨均委托阿克苏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购。另一部分余粮由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企业及加工企业在市场上收购。 2、小麦销售情况 2021年,全地区共销售小麦11.51万吨,其中。代中储粮新疆分公司销售小麦2.35万吨,自治区地储粮轮库0.52万吨,老粮轮库1.23万吨,新增地区地方储备粮2.5万吨,新粮销售4.91万吨,销售均价为1.251.42元/公斤,主要以本地区销售为主。 由于今年我地区的

13、粮食生产形势出现“双增”局面,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而且2021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之大,创历史新高,同时自治区发布的小麦收购信息指导价偏高,大多数售粮农民实现了增产增收,但由于受全国和全疆小麦市场价偏低(目前在1.08-1.20元/公斤之间)和供大于求的影响以及周边地区小麦市场的冲击,目前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新粮根本无法实现顺价销售,并出现了小麦“有价无市”、“卖粮难”的被动局面。即使内地部分省(市)需要我地区的小麦,但是由于价格的主要因素而无法成交。如果今年收购的小麦继续压库,其库存成本及各种损耗将不断增加,销售将会更加困难。根据我们对拜城、库车、阿克苏市和地区金谷集团小麦销售的

14、情况来看,库车、阿克苏市和地区金谷集团小麦出库价在1.361.38元/公斤之间,而拜城县由于2021年制定的信息收购指导价偏高,与市场实际收购价相差0.150.2元/公斤,导致了该购销企业目前按1.25元/公斤采取亏本销售也无市场,如果这批粮食不及时销售,将造成大量压库,势必直接影响今年的小麦收购。同时,加上该县年降雪量大、雨水多、空气湿度大、地下水位高、粮食仓储设施条件差,给粮食的储存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二、地方储备粮库存情况 截止目前,全地区小麦库存总量为20.3万吨,其中。自治区地方储备粮1.0341万吨,新增地、县(市)级储备2.5万吨,老粮锁定8.7万吨,新粮8万吨。自治区级和地区

15、级地方储备粮情况详见表 三、表四。 三、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储备粮的购、销、轮换运作机制 根据自治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实施办法,我地区承储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计划均由自治区发改委下达,同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等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代管。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下达。 为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根据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我地区依据自治区地储粮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对自治区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轮换,自2021年底拜城县24万公斤地储小麦系2021年入库,原创文秘材料,

16、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地区金谷集团地储的634万公斤因受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轮换了323.7万公斤小麦,剩余310.3万公斤地储小麦于2021年进行轮换。 阿克苏地区是新疆的产粮大区。为了调控地区内市场粮食供求,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安排救灾救济,阿克苏地区行署2021年6月3日,在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上同意确定了新增地、县(市)级2500万公斤的地方储备规模,储备粮的等级为三等以上冬小麦。为了加强对地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真正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使地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了阿克苏地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并下发各县(市)执行。 (二)承储企业管

17、理办法 对自治区和地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由地区粮食局委托具备承储条件的七家粮食购销企业承储。各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办法,加强承储管理,确保储存安全,并接受自治区和地区计委、粮食、财政、审计、监察和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管。 (三)地方粮食储备信贷管理办法 1、基本情况 阿克苏地区地方储备粮(省级、市县级储备小麦)共3.534万吨,其中:省级储备1.034万吨,县市级储备2.5万吨(农发行承储贷款0.5万吨),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759万元,平均占贷成本1.15元/公斤。其中:市县级储备小麦500万元,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650万元。 2、贷款管理办法方面 (1)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发放,是

18、针对符合地区储备粮贷款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 (2)阿克苏地区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严格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钱随粮走、全程监督、封闭运行;严格准入、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 (3)地方储备粮贷款的范围为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4)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轮换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地方储备粮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建立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应急保障供应体系的建立,我地区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了阿克苏地区粮食

19、应急预案。 五、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情况 (一)管理经验 一是加大科学保粮力度。根据粮食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阿克苏地区大部分县(市)积极投入资金,对粮食储备库配备了电子测温设施。二是实行了规范化管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地储粮的数量、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并要求各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符五无”和“三专、四落实”的要求每月或每季度对各粮食储备库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检查,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并接受粮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管。三是加大了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力度。按照有利于“保质保量、高抛低吸、降低费用、减轻财

20、政负担”的原则,根据地储粮轮换的要求和自治区下达的地储粮轮换计划,我地区本着收购新粮、销售陈粮、进行品种轮换的精神,在2021年夏粮收购前,及时地对自治区地储粮进行了轮换。但是由于受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阿克苏地区金谷集团尚有310.3万公斤自治区地储粮没有轮换。四是加大了品种改良力度。为了切实做好对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地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对粮食工作十分重视。尤其是在小麦品种的培育和提纯复壮方面,加大了投资力度,确保了小麦内在的品质,并积极引导和培养农民不断提高粮食栽培技术,严把小麦质量关。五是加大了仓容设施的维修。根据各县(市)仓容的实际情况和购销企业的经济状况,部分县(市)积极投入

21、资金,对仓容设施进行了维修,增加了机械通风和电子测温等科学保粮设施,在管理上采取竞争上岗、择优录取、月考季评和年度综合评定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考核,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爱岗敬业和专业综合素质。 (二)存在的问题 1、根据调研情况看,部分县的仓储条件比较差,完好仓容不足。目前,全地区共有粮食仓容27.66万吨,其中:完好仓容21.03万吨,占总仓容的76.03,需大修仓容4.03万吨,占14.57,报废仓容2.6万吨,占9.4。从仓容的分布情况看,各县(市)县城中心库总仓容为12.7万吨,其中:完好仓容9.3万吨,占总仓容的73.2,需大修仓容2.02万吨,占15.9,报废仓容1.38万吨,占1

22、0.9。从粮食库存情况看:拜城县总仓容4.7万吨,现库存小麦5.8万吨,不但仓容超负荷储粮,而且还有一部分粮食储存于露天。主要原因是:一是2021年拜城县小麦种植面积较大,总产量达9万多吨,收购4万吨;二是小麦收购价过高,2021年拜城县小麦收购中等价为1.24元/公斤(不含价外补贴),三等以上每个等级差为0.03元/公斤,三等以下每个等级差为0.05元/公斤,地区差价0.02元/公斤,品质差价在标准级的基础上下调0.01元/公斤;三是拜城县县域气候偏低,种植的同品种小麦的面筋质要比其它县的低5个百分点,在小麦品质上不具优势;四是拜城县远离交通要道,车距库车130多公里,小麦运费0.5元/公斤

23、,西距阿克苏市170多公里,运费0.6元/公斤,再加上装卸及包装物费用,如果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拜城县的小麦在销售价格上不具竞争力,无法与周边县市相比;五是几年前粮食种植较少的地区如喀什、和田、巴州,近两年也扩大了粮食种植面积,基本上能够保证自给,无形中减少了拜城县的小麦销售市场。目前拜城县的小麦销售价已经降到1.24元/公斤(低于成本价),销路还是不畅,销售市场无法打开。2021年收购的4万吨小麦目前销售1.7万吨,还有2.3万吨积压在库房,预计接新粮前销售前景不容乐观。 2、阿克苏地区承储的省级地方储备粮1.034万吨,承储点较多,分布在阿克苏地区六县一公司,各承储点承储的数量较少,按照“

24、专库、专帐、专人”的管理办法,各企业得到的费用补贴连基本的开支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投入。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和建议 阿克苏地区位于天山南麓,塔里木盆地北缘,辖八县一市,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下属十六个团场)在地区境内,现有总人口242.78万人。中国最大的内陆河塔里木河横贯全境灌良田,为典型的绿洲农业。阿克苏是我国西部一个农牧业大区,由于该地区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日照时间长,积温高,有利于各类粮食品种的蛋白质积累,加之灌溉农业可控性强、产量高、品质相对稳定、人均耕地多,全地区宜粮面积720多亩,是新疆著名的粮食主产区和优质粮生产基地,粮食播种面积一般在310万亩以上,

25、年产粮食超过152万吨,在南疆五地州乃至全疆区域性粮食平衡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自20世纪80年代起,年均调出粮食4000余万公斤,主要粮食品种包括小麦、大米和玉米,主要流向:南疆克州、和田和喀什,北疆有乌鲁木齐、巴州等地,为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2021年地区三级干部会议上,地委、行署把建设优质商品粮基地列入“六大产业”基地建设规划。从目前地区粮食种植情况来看,库车县、拜城县和沙雅县获国家和自治区“优质商品粮生产基地”称号,温宿县种植的水稻获得国家颁布的“绿色食品”称号,乌什县种植的小麦获国家“无公害小麦生产基地”称号。同时,我地区作为新疆名副其实的优质粮生产基地,在市场化改

26、革的新形势下,日益显示出其粮食主产区的优越地位。因此,我们建议: 1、由于阿克苏地区是全疆的产粮大区,且各收储企业都具有较为完善的仓储设施和储备能力,在储粮工作方面如机械通风、低温储粮等科学保粮技术应用率达到80%以上,每个承储企业持有粮食储藏初级以上职称的化验人员也在20人左右,保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建议加大地区省级储备粮规模。 2、从维护全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大对我地区粮食仓容设施的改造、修建的投资力度,尤其是拜城县根据粮食生产情况,建议修建几栋现代化的标准粮仓,彻底改变仓容紧张、仓储条件极差的现状,以满足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平衡疆内粮食供求关系,平抑市场粮价,确保

27、粮食安全。 3、配套加大科学保粮的投资力度。根据阿克苏地区各县(市)的仓容情况,建议投入资金,对个别县的仓容进行维修,并增加机械通风、低温储粮等设备,以保证粮食的安全。 第三篇: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1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

28、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部门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市、县级储备粮储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财

29、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 2查。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市、县级储备粮管理与运作方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计

30、划与收购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应当保持基本稳定。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分地区、分品种地方储备粮计划将实物足额充实到位。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 3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需要自行增加本级储备粮数量。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由

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储备粮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收购入库的价格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市、县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可以参照省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储 存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

32、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4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具有实行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

33、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地方储备粮承储合同。承储合同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确认的地方储备粮存储数量、入库价格等拨付有关财政补贴。 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及有关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34、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安全负责。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该储备粮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做好地方储备粮的统计工作,单独设立地

35、方储备粮台账,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地方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台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6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二十五条

36、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取消储备计划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负责该储备粮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同时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明确相关责任。 第四章轮 换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的具体轮换办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报告

37、应当抄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7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动 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

38、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优先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市、县级储备粮不足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十三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8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动用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其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由省

39、财政部门与承储企业结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其价格和结算方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粮食、财政和价格主

40、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9全状况; (二)了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对地方储备粮的信贷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

41、范围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 10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的;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的; (五)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接到举报不及时组织

42、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实行地方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

43、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 11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法制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

44、各直属单位。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750份 12 第四篇:新疆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政府令133号2021-9-23 经2021年7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自治区粮食

45、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州、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地方储备粮。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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