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2、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
3、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
4、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
5、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
6、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
7、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
8、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
9、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
10、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
11、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
12、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1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
14、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
16、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
17、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第三十三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来源:国家发改委时间:2011-8-10 10:03:28发改能源(2010)1803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国能生物质发电集团公司:生物质发电是生物质能利用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生物质发电取得了一定发展,装机容量逐年增加,已培育形成了较完整的设备制造能力和产业服务体系,对促进农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
18、于缺乏管理经验、规划等前期论证工作深度不够,目前生物质发电还面临燃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压力大、发电成本难以控制等问题,影响了生物质发电的推广。为了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视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生物质资源是生物质发电的原料基础。由于农村生物质资源用途广泛,为确保生物质发电的有序发展,必须做好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科学分析各种生物质资源量,统筹协调生物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充分考虑生物质资源其它用途的基础上,根据剩余资源的分布特点,合理制定生物质发电目标和建设布局,切不可盲目建设。原则上,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
19、个县或100 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二、合理确定生物质电站建设场址和规模生物质资源种类多,包括农林生产剩余物、粮食加工和木材加工剩余物、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场粪便及污水处理淤泥等。为充分有效利用各类生物质资源,生物质发电锅炉应具有燃烧各类生物质资源的能力,场址选择除满足安全、环境条件外,应统筹考虑各类资源的分布特点,结合城市供暖或工业园区用热需要,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厂。生物质电站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一般安装2台机组,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匹配,考虑到生物质燃料的运输半径,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三、落实生物质资源条件和保障措施生物质电站建设的核心条件是生物质
20、资源,必须把落实生物质资源作为生物质电站建设的前提条件。任何生物质电站建设,都要开展详细的资源分析评价,全面掌握各类生物质资源的分布和特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体系,明确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等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制度,确保生物质资源的安全可靠供应。四、严格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核准管理为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项目核准条件,防止盲目建设,除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外,特别要把生物质发电规划制定、生物质资源落实作为项目核准的重要条件。未纳入生物质发电规划、未落实生物质资源的项目不得核准建设。请各省(区、
21、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上述要求,对各地生物质发电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已建项目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要暂缓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集中力量把已建项目运行好、管理好。对拟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核准建设。对自行核准的项目,将不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二一年八月十日国家发改委: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来源:国家发改委时间:2011-8-2 15:04:38发改价格2010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
22、知如下: 一、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二、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三、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
23、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四、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林生物质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情况的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年七月十八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提高各省市电网销售价格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时间:2011-12-2 10:38:12中国节能产业网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11月29日下发通知,对华中电网、华东电网、西北电网、东北电网、华北电网、南方电网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其中,云南省上涨金
24、额最低,为1.8分钱,贵州省上涨最高,为4.99分钱,各项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全国各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华中电网:湖北省3.52分钱、湖南省3.7分钱、河南省3.37分钱、江西省3.56分钱、四川省2.71分钱、重庆市3.78分钱。华东电网: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西北电网:陕西省3.58分钱、甘肃省2.11分钱、青海省2.16分钱、宁夏自治区2.11分钱。东北电网: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华北电网:北京市3.3分钱、天津市4
25、.13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9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3.44分钱、山西省3.69分钱、山东省2.8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3.11分钱。南方电网:广东省2.65分钱、广西自治区3.53分钱、云南省1.8分钱、贵州省4.99分钱、海南省2.5分钱。通知还要求,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我国生物质秸秆发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时间:2011-8-4 18:11:17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的建设,避免因盲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
26、不利影响,我局对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环评审批掌握原则如下:一、合理布点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在国内还没有稳定投产运行的范例,在技术、经济、污染防治等方面尚无成功经验,需慎重布点建设。目前,在以下区域不宜建设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1)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以及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2)煤炭资源比较丰富,电源点集中区域;(3)已建成投运、在建或已批准新建燃煤热电厂的县(市);(4)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生态脆弱区、退耕还林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5)缺水地区;(6)半径5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布点。二、新建与改造生物质
27、(秸秆)发电项目应统筹考虑在允许布点区域,仅能建设一座秸秆发电厂,并实施热电联产。新建秸秆电厂应满足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的有关规定;拟实施改造的小火电机组除满足环发200682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服务期未满;二是位于大中城市建成区、规划区之外区域;三是已实施热电联产有稳定热用户,单机规模不低于12MW。三、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改造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局审批。 四、燃料结构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必须以秸秆为燃料,严禁秸秆与煤、矸石或其它矿物燃料混烧。五、资源
28、综合利用(一)用水 新建或改造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用水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二)灰渣综合利用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秸秆燃烧灰渣综合利用设施,确保灰渣全部综合利用。六、污染物排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要求。新建或列入省政府关停计划应关停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秸秆发电项目,二氧化硫排放增加量应通过供区域内其他燃煤火电厂采取烟气脱硫治理措施或实施区域关停排放二氧化硫污染源削减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予以解决;未列入省政府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通过
29、原有燃煤机组“以新代老”削减予以解决,并按新时段重新分配二氧化硫绩效排放量。中国支持绿色低碳能源发展的法规和经济政策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时间:2010-12-30 10:48:202010年4月,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完善了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制度和优先调度办法,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能源法立法加快,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经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0月施行,对优化能源结构将产生积极影响。中国还在抓紧制定“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和新能源发展规划,将提出并落实未来五年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
30、经济政策。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部分水力发电(包括小水电)、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水力发电、核电、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等新建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清洁煤炭利用,将其作为重要的清洁能源技术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建立了煤层气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出台了打破专营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2009年国内19个产煤省市累计抽采利用煤矿
31、瓦斯19.3亿立方米,超额完成了全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时间:2011-2-16 11:56:11发改价格20111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
32、贴的项目和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 (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及预支资金见附件五、六。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
33、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四)对2010年
34、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附件:一、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表二、2010年1-6月秸秆直燃项目临时电价补贴表三、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表四、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表五、2010年1-9月
3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六、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预支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电 监 会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来源:国家发改委时间:2011-3-2 17:19: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
36、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四日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37、。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 电价制定 第六条 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 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
38、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第八条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九条 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
39、统,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 第十一条 鼓励电力用户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加上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执行。 第三章 费用支付和分摊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
40、电力用户暂时免收。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算公式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全国加价销售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其中:(1)全国加价销售电量规划期内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用电量-西藏电网售电量。(2)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划
41、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厂用电量。(3)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4)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国家未明确输配电成本前,暂将接入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计算。 第十六条 按照省级电网企业加价销售电量占全国电网加价销售电量的比例,确定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计算公式为: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分摊的电价附加额=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省级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加价售电量/全国加价销售电量。 第十
42、七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实际支付的补贴电费以及发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与其应分摊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的差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金额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价
43、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两部委下发通知: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时间:2008-12-30 14:55:31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明确了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项目和金额、电价附加配额交易、电费结算和监管要
44、求等事项。通知要求,要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通知规定,此次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纳入补贴范围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具体来看,纳入补贴范围的发电项目为148个,装机容量569.72万千瓦,上网电量77.21亿千瓦时,补贴金额19.54亿元。其中,风电项目102个,补贴金额13.82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43个,补贴金额4.6亿元;太阳能发电项目3个,补贴金额0.03亿元。关于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45、通知明确,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据了解,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24个省级电网企业,交易金额合计8.73亿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省级电网企业有12个,分别是山东、冀北、冀南、蒙西、蒙东、黑龙江、吉林、福建、新疆、宁夏、甘肃、西藏,这些省级电网企业需要通过配额交易调入其他省级电网企业的电价附加结余资金来弥补资金缺口。通知要求,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12个地区的电网企业,要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通知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