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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态与长期资金之规划.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3579952 上传时间:2022-09-16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41.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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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壹、投資型態與長期資金之規劃投資於大陸,長期資金之取得,來自募股以及舉債兩方面,前者為自有資金,後者為外來資金,其取得方式、使用型態、成本負擔各不相同。台商在計劃投資案之始,宜從這兩方面審慎考量,做妥善之規劃。 在募股方面,應衡量大陸事業體的行業特性、業務風險、投資人之偏好、出資能力、資金來源、經營權之配置、現金流量、法令以及稅負等因素,決定適當的自有資本額與各股東的出資比率,進行募股。股東之來源可從下列方向加以考慮: 一、原台商發起人之現金投資、技術投資、專利權或機器設備投資。 二、上、下游同業,或因私人關係而參加投資者。 三、以參與企業投資為專業之創投公司或開發公司。 四、大陸上以投資為專

2、業之政府單位。 五、大陸方面之同業。 六、以境外控股公司之名義(如註冊於租稅天堂、與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或租稅抵減協定之國家),握有大陸廠之股份,並在其它國家申請上市或上櫃。 舉債方面,應從債權人所列之授信條件、事業體本身所具備之舉債能力、將來還本付息之現金流量、對公司財務結構與債信所產生之影響,以及因舉債而產生之資金成本等因素加以考量,而擬定適當之舉債金額,與確切可行之償還計劃。長期之舉債來源,約為以下三者: 一、長期借款:可借自金融機構(如銀行或信託公司)、股東(股東借款可視日後公司業務之發展,轉為增資款)、交易對手(包括預收之權利金或保証金)、政府中有關獎勵或輔導之機構。二、發行公司債:

3、對特定對象或不特定對象發行公司債。 三、長期應付款:如應付工程營繕或機器租賃款。 對公司而言,募股所得者為自有資金,屬股東權益;舉債所得者為外來資金,屬負債項目,此二者之比較如下: 一、財務結構:自有資金足,則財務結構佳,應付困難之能力強,債信等級自然提昇。反之,負債總額及負債比率若高,則影響 財務結構品質,降低債信等級。 二、債權與股東權益之差別:舉債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公司有債息及還本之請求權,此皆為絕對性之權利,不管公司營運狀況如何,都必須支付。而以募股方式籌措長期資金時,股東對公司有股息分派權及剩餘財產分配權,前者必須公司有盈餘,且經股東大會之決議始得分派,後者須俟公司解散才得分配。在法

4、律上,公司解散時,債權優於股東分配權。 三、資金運用期限:舉債有一定的還本到期期限。而募股除特別股於發行條件中明訂流通期限而依法收回,及普通股依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法 167條)可收回或收買之外,除非公司辦理減資或解散,否則股東不得收回其出資。因此,發行股份可視為取得永久性之資金來源。 四、參與經營權:除特別股股東以發行條件排除其權利外,其它之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董監事,及被選舉為董監事之權,並藉此參與公司之經營。至於債權人則無此權利。 五、公司形象:優良之股東結構(如金融股東或官股)可提昇公司形象與債信等級,債權人則無此影響力。 充裕之自有資金(股本),對在大陸投資之事業體而言,為不可或缺之

5、要件。台商一般皆偏好獨資經營,而不喜面對合夥事業所可能衍生之經營管理問題。然而,獨資事業常受到發起人本身出資能力之限制,或缺少創業夥伴在資訊、資金、公司債信、業務機會等方面之協助,而必須獨力應付公司業務發展上的種種需求,難以順利擴大其經營規模,或創造獲利空間。 除非是百分之百獨資,否則在邀集合資時,宜對股東成份及出資比率妥為規劃。下列幾個建議頗值得參考: 一、外資比率大於中資,可避免公司經營權完全被當地股東掌控。所謂外資包括台商原發起人、國外上下游同業、以及大陸境外之創投公司,例如中方佔30%,台方佔40%,外國銀行佔 10%,境外之創投公司佔20%,則為相當理想之比率。 二、大陸合作夥伴之挑

6、選,應著重其是否提供公司所亟需之業務機會(原料或市場),並能提供對公司有利之交易條件,而非以合資公司供養當地夥伴。 三、避免與當地僅能以土地廠房作價投資之對象進行合資,此類夥伴多半高估其土地廠房之價值,而完全仰賴台方之現金股本,對合資事業的貢獻度不大,以台方立場而言害多於利。在大陸設廠所需之土地廠房宜購置或租用,不宜以合資方式取用,以免引入長期累贅。 四、中方股東之債信能力優良者,可藉其債信協助合資公司在當地銀行取得無擔保授信額度,減輕台方股東及合資公司之資金負擔。 五、避免與當地僅能提供特殊政商關係之對象合資,此類股東對公司之貢獻僅止於其特殊關係存在之時,所希冀者為台商之現金出資,常易藉其特

7、權佔盡公司之便宜,台方股東未蒙其利先受其制,一旦其特權發生變化,反成為公司之負擔。貳、如何利用兩岸三地之金融機構一、與金融機構往來之道 金融機構對客戶提供之服務,依其是否承擔財務風險,可分為非授信類之服務,與授信類之服務兩種。 要求銀行融資,無論是貸款、押匯、請銀行開發保証函或信用狀,首先必須要由銀行給予授信額度,在銀行核可的授信額度範圍內,才可以動撥所需的融資項目。 銀行給予授信額度之前,必先針對該融資對象進行評估,根據融資對象的債信能力,和該項融資業務的風險度,決定適當的授信條件。而所謂授信條件包括授信用途、額度大小、動用及償還方式,與擔保條件。 授信條件中,極重要的一點在於對擔保品的要求

8、。債信等級高的客戶,可以得到無擔保授信的待遇;中等債信的客戶,銀行可能要求某種程度的部份擔保,才會給予授信;如果融資項目屬於風險度較低,且本質上又是具有自償性的業務種類(如出口押匯),那麼擔保品的要求就可視情況放寬一些;至於債信等級較差的客戶,就必須提供十足的擔保品,才能獲取銀行的授信。 通常,金融機構所認可,並能接受的擔保品,只有下列四種: 1.現金或定期存款 2.其它金融機構之保証函 3.不動產抵押 4.動產擔保 大陸上關於動產鑑價以及處分的法令規章較不完備,金融機構多不接受動產作為擔保標的物。另外,自一九九四年初起,原有實施的現匯質押人民幣貸款辦法被取消後,大陸銀行提供授信融資,除了針對

9、優良債信客戶的無擔保額度外,其能接受的擔保品,就只剩下不動產抵押,以及仰賴外商銀行提供的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兩種。 台商在大陸投資的企業,若是與債信優良的中方國營公司合資,則可藉中方股東提供的保証,提昇合資企業的債信等級,從而減少擔保品之負擔。二、大陸上之中資銀行與外商銀行 大陸上的中資銀行,可以同時承做人民幣與外匯兩種業務,而外國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只能承作外匯業務而已。僅有極少數的外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獲准承辦人民幣的存、放款業務。 外國銀行雖然一般在大陸不得承做人民幣存、放款,然而因為其海外分支機構與通匯聯行多,處理諸如國際匯款或信用狀等的外匯業務較為迅速,同時有些銀行可

10、安排把授信額度放在國內外分行間流通使用,所以仍然值得與其往來。 台商在大陸,同時保持與中資銀行以及外商銀行兩者的業務往來,非常重要,尤其與進出口有關的行業,或是必須在兩岸三地間撥轉授信額度者,更得借重外商銀行的通匯網路,例如把台灣母公司的原有授信額度,撥出一部份到香港,供香港分公司使用,或把大陸廠的授信額度撥到香港,支援香港的業務,都宜利用外商銀行的協助。 外商銀行在大陸之分行經理,可核准之無擔保授信權限通常不高,一般約在美金五十萬元左右,超過此權限範圍,則要全額擔保或報請國外總行核准才能授信。而外商銀行因不易處分大陸之房地產,故多半不願接受廠房土地作為擔保品,只能憑藉外幣定期存款(可用台商境

11、外公司之名義存在境外之外商銀行)或靠銀行間之保証函進行授信。 中資金融機構因能處理人民幣業務,又能承受大陸之廠房土地,作為擔保品,同時也易於把原授予中方股東之額度撥給合資公司使用,故台商不應忽視與其往來之重要性。 取得授信之理想方式為先利用中方股東在中資銀行之額度,以及大陸廠房土地之抵押,在中資銀行(或信託公司)建立授信額度,於此額度內留一部份在中資銀行使用(例如借人民幣周轉金),其餘部份由中資銀行向外商銀行開立保証函,以此在外商銀行取得外匯額度,支援進出口作業。若有餘裕,則利用外商銀行的分行間保証,進一步把多餘的額度撥到香港,供台商的香港分公司使用。 在挑選中資金融機構時,宜向當地的外商銀行

12、經理諮詢,由其推介適當的中資銀行或信託公司,以確定該外商銀行能接受其指定之中資金融機構所開立的保証函。三、香港之銀行 挑選香港之往來銀行,應先考慮台商香港公司之業務需求,再選擇與自己最適合之銀行進行往來。 如果香港公司主要業務是從事兩岸間接貿易,而交易方式大多為匯款,則宜選擇與大陸銀行通匯關係較為密切之香港銀行,以求匯款之迅速。例如華比銀行( Belgian Bank )與大陸各主要城市之中國工商銀行都有直接的美金與港幣戶頭,匯款之清償無須透過紐約聯行,解款自然比其它銀行為快。又如中國銀行香港分行與其大陸境內各分行都有人民幣帳戶,處理人民幣匯款與對帳,應比其它銀行迅速。 如果經常以香港公司名義

13、申請開信用狀或押匯,則宜選擇規模較小的銀行,或大銀行的小分行。因為信用狀業務比匯款業務的手續較為繁雜,經常有改單、贖單、寄單、轉貸款等工作,太大的銀行比較不親切,動不動就退件,而小單位人員少,經理與辦事員比較重視客戶關係,容易應付客戶的特殊需求,文件上的小瑕疵或手續稍不完備,較易得到銀行員的通融與親切服務。 台商的香港公司多半規模小,沒有固定資產,甚至只是一個紙上公司,要在香港的銀行獲取授信額度,只有靠提供定期存款或其它銀行的保証函作為擔保。銀行保証函可來自台灣的銀行,不同的銀行間以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型態為之,同一銀行的不同分行間,則以分行間保証( interbranch

14、indemnity )或額度流用(credit line allocation)的方式為之。如果利用外商銀行的大陸分行與香港分行間之額度流用,把大陸廠的額度移往香港使用,自然可減輕台灣母公司之負擔。 香港有許多金融機構,在傳統的授信或貸款部門之外,另設有投資部門,針對前途看好、具獲利潛力的企業,參與直接投資。亦有許多創業投資公司專門尋找合適之投資標的,適時介入。台商在大陸的事業體若能引進此類資金的加入,其效益比單純求取授信更佳。四、台灣的銀行 在台設有分行或辦事處的外商銀行,幾乎都有香line 港分行,其中也有許多在大陸設有分行者。利用這些銀行把台灣母公司的授信額度,撥一部份到香港使用,甚至再

15、進一步撥到大陸使用,雖然是簡便可行之辦法,但此種做法,徒增台灣母公司之負擔,除非台商在外投資之事業體根本無法就地獲取授信,否則不宜完全仰賴台灣母公司之支援。 台灣之銀行如華南銀行等,在香港雖有分行,但就地授信之能力有限,且不得與大陸境內之中資銀行通匯,對台商而言,若僅利用其把台灣之額度撥往香港使用,獲益不多,不如利用外商銀行,更有空間。 台灣之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因可對境外客戶提供許多優惠,值得台商將其境外公司(如香港公司)之外匯業務,置於台灣之OBU操作,或邀其貿易對手(如東南亞客戶)到台灣之OBU進行交易,可省卻許多費用。參、大陸台商獲取財務支援之管道大陸的台商公司,能獲取財務支援

16、的管道,約可從金融機構、大陸政府當局、股東,以及交易對手等四方面考慮。 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財務支援,係以各種授信方式為之,如貸款、保証、開信用狀、押匯、貼現、承兌等。而金融機構對授信客戶的要求則為債信等級,或是擔保品。債信等級高的企業,可得到無擔保授信的禮遇,債信等級不夠的企業,唯有提供擔保品一途。 因此,大陸的台商,若能提昇其債信等級,則負擔最為輕鬆。債信等級的提昇,最快的方式為藉重投資者(股東)原有的債信。台商若與大陸的優良國營公司合資,利用中方股東的債信,分享其在當地銀行已有之授信額度,亦即要求中方股東提供保証,幫合資公司在銀行取得無擔保額度,自然對合資公司的營運,有莫大助益。 金融股東的

17、加入,對企業體的債信提昇,也有立竿見影之效。金融股東可來自外商銀行的投資部門,以及大陸境內或境外的創業投資公司。 如果必須提供擔保品給銀行,換取授信額度,所需之擔保品,可利用在大陸購置之不動產,或由境外銀行開給大陸銀行之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台商在大陸之投資,如果是引進高新科技,或是產製進口替代品,根據大陸政府之獎勵、輔導或優惠措施(如火炬計劃),向當地政府有關單位申請直接補助、融資,或由政府提供保証,藉以向金融機構取得授信,亦為可行之道。 合資夥伴所提供之股東借款,比起向銀行融資,手續更為簡便,資金成本更為低廉。股東貸予公司之借款,在公司尚未獲利之前,仍有利息收入,等公司營

18、運上軌道,可視業務發展情況,將股東借款轉為增資,若不幸公司營運不佳,股東針對此部份借款尚可藉債權人之身份,優先撤回,以出資人立場而言,為進可攻、退可守之安排。對公司而言,不失為快速取得財務支援之途徑。 股東若非以現金方式貸予公司,亦可用股東聯保,或由股東提供其名下之擔保品給銀行,取得授信。大陸股東可提供之擔保品為不動產,境外股東則為海外之定期存款或透過境外銀行開出之擔保信用狀。 境內或境外貿易對手所提供之優惠條件,亦為公司不可或缺之財務支援。下游廠商或境外買方所提供之預付貨款、存入保証金;上游廠商、境外供應商或工程營繕單位所提供之分期付款、租賃、賒帳條件、寄售方式、委託加工等,都可協助公司減輕

19、財務負擔。肆、固定資產之長期融資大陸上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物所有權,皆可用來向銀行抵押,取得授信額度。一般外商銀行因不易處分擔保品,故不願承受房地產作為抵押。在大陸購置的廠房土地,只能抵押給中資金融機構(銀行或信託公司)。 如果需要在外商銀行設立授信額度,則可請承受抵押品的中資金融機構,開立保証函給外商銀行。這種在外商銀行建立起來的額度,常可進一步撥轉到香港來使用。大陸工廠所需之機器設備,通常不易被銀行接受為擔保品而憑以獲取融資。一般投資者可採之方式如下: 一、以不動產抵押給銀行,取得授信額度,在額度內借人民幣,採構大陸當地製造之機器或設備。 二、以大陸銀行授予之額度,開信用狀向境外採購機器,進口

20、後之融資視當時之貸款成本,選擇借外幣或人民幣。 三、以台灣或香港銀行授予之遠期信用狀額度,採購機器進入大陸作價投資。 四、利用大陸境內之外商租賃公司開狀進口機器,再向其租賃。 五、由中方股東利用其原有之銀行授信額度,開狀向台方的香港公司採購機器,中方即以該機器設備作投資;台方則承諾以出售機器所得的一部或全部押匯款,作為現金投資。伍、營運資金之短期融通理財不變之法則,在於資產留在強勢貨幣,負債掛於弱勢貨幣。 如果對人民幣之匯率走勢看貶,則儘量把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票券、其它短期投資等)留存於美金或其它外幣型態;而把負債項目(銀行借款、私人借款、關係企業往來借款、應付款項、預收款項等)

21、掛在人民幣。如此一來,資產可獲保值,而日後償還負債則較為輕鬆。 短期營運資金,可由下列管道獲得融通: 一、在銀行授信額度內取得短期貸款。 二、投資事業若屬獎勵項目,則可取得政府或相關機構之專案貸款。 三、關係企業或股東間往來貸款。 四、台商彼此間,以境外之外匯資產作質押,而進行人民幣借貸。 五、關係企業間或交易對手間,用擴大預付款或延續應付款方式,以擁有較多額度之一方或舉債成本較低之一方來支援另一方。陸、進出口貿易融資進出口貿易之財務操作要領,在於確保貨款之清償與避免資金之積壓。前者之關鍵係慎選各種付款條件,後者之技巧則重於善用各種金融產品。 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之付款條件有下列幾種: 1. 預

22、付貨款 (advance payment) 2. 即期信用狀 (sight L/C) 3. 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 4. 付款交單託收 (D/P) 5. 承兌交單託收 (D/A) 6. 記帳交易 (open account) 7. 分期付款 (instalment) 8. 寄售 (consignment) 非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其付款條件自然以信用狀方式較公平且易為雙方接受。然而開立信用狀常須負擔銀行費用,而且,在缺乏銀行授信額度時,進口商必須繳交十足保証金,出口商也不能在發貨後立即得到銀行墊付押匯款,皆造成無謂的資金積壓。因此,在跨國企業母子公司間,或交易對手間彼此並不耽心拒付風

23、險時,經常捨棄信用狀,而採用預付、託收、記帳,甚至寄售或委託加工等方式來清償貨款。 台商在大陸與香港二地的銀行,取得授信額度較不容易,於處理進出口業務時應善用各種對自己最有利之金融產品,以節省寶貴的額度,一般可採用的措施如下: 一、在大陸的銀行建立授信額度時,儘量要求包括遠期信用狀、打包貸款(相當於台灣的外銷前貸款)、託收墊款、押匯墊款等。 二、關係企業間,儘量使用記帳交易、預付或委託加工,以有額度的一方或融資成本較低的一方來支援另一方。 三、儘量利用非授信類之產品,或善加利用交易對手與其銀行間之授信關係。例如使用換單式信用狀轉讓、押匯款讓與承諾書,或請求銀行開發各種反向保証或有條件之擔保等。

24、柒、兩岸間接貿易之信用狀操作現階段我方的法令,對於兩岸商務活動,限以間接方式進行。所謂間接方式,係指無論是售貨給大陸,或向大陸購貨,都不得將大陸商當作交易對象。也就是說,台商不得以大陸公司為進貨來源而接受大陸的發票;亦不得將大陸公司當作銷貨對象而開立發票給大陸商,縱使該大陸公司為百分之百台商投資者亦然。 台商與大陸往來,只能以第三地的企業為交易對象,再由這個第三地企業與大陸商作另一段的交易。為符合此項間接貿易的規定,最方便的方式,是在香港設立子公司,或登記一家紙上公司作為名目上的交易對象,來完成與大陸之間的貿易。台商向大陸採購,不能以台商本身的名義,向在台的任何銀行,申請開狀至大陸。要把信用狀

25、開入大陸,只有利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由香港子公司具名,向香港之銀行申請開狀進入大陸。香港與大陸之間採信用狀交易 ;台灣與香港間,因係母子公司的關係,不必開信用狀,僅採用記帳交易便可。 香港子公司,向香港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所需之授信額度,可用定期存款作質押,或從台灣母公司透過授信銀行開出保証函給香港的銀行,也可利用大陸廠已有的授信額度,透過外商銀行的分行間額度流用方式來支援。 二、由台灣公司具名,向在台的銀行申請開狀給香港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第一受益人)名義,向香港的通知銀行,申請將該信用狀轉讓入大陸。 三、若有國外買主開來之原始信用狀,則可直接向在台的指定銀行申請將之轉讓予大陸的受讓人

26、;唯該項轉讓應以香港的銀行作為通知行。 台灣企業向大陸間接銷貨,或大陸商向台灣間接購貨時,可依下列方式之一操作: 一、如大陸買方在香港設有子公司或代理商,則可由其香港子公司或代理商向香港之非中資銀行申請開信用狀來台採購;至於大陸香港間則採記帳交易。 二、由大陸的銀行轉託香港的銀行,替大陸商開出信用狀,但信用狀上不載明申請人之地址。三、由大陸之銀行開出信用狀,給台商在香港之子公司,而以香港的銀行為通知行,以及押匯行。至於台灣與香港間,則採記帳交易。捌、問題與說明1、台灣與大陸之間的匯款,目前有何限制? 答:由於現階段我方法令的限制,台灣與大陸的銀行間,不得建立通匯關係,而且兩岸之間的企業,也只能

27、進行間接貿易,不得將對方當為直接的交易對手,因此,兩岸間之匯款,目前仍受到下列限制: 1. 容許個人對個人從台灣匯款往大陸,接濟或捐贈親友。2. 大陸地區人士經台灣地區法院裁決得繼承財產,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 3. 公司對公司間,只限在已申報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的金額以內,才得匯付大陸廠商償還貨款。 4. 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就養給付。 5. 經有關機關報經陸委會許可的項目。2、匯款進入大陸,為何常耗時甚久才能到達?有何方法可加快速度? 答:大陸收受匯款的速度經常難以掌握,尤其是受款人位在主要都市以外的地區。主要因為大陸銀行的總行與分行間,撥款與對帳的速度較慢。 跨國匯款的作業中,匯款銀行與解

28、款銀行間,必須透過該項幣別的同業存款帳戶清算,而國外匯款銀行與大陸解款銀行間,如果沒有直接互設帳戶的話,就要經由該幣別的交換所(如美金在紐約、港幣在香港)進行。 以美金匯款為例,通常,國外的匯款銀行(如渣打銀行香港分行)先發出SWIFT(環球財務資訊系統的網路)把款項撥付到該行在紐約的聯行(渣打紐約分行)帳上,紐約聯行再經由紐約交換所的資訊系統(CHIPS)把款項撥付大陸解款銀行在紐約的聯行(如中國銀行紐約分行)帳中,並指示其撥付大陸解款銀行的總行(如中國建設銀行)。 這段過程,都是使用SWIFT或CHIPS,應不至造成延誤,唯有最後一關,從大陸解款銀行的總行到地方分行間,由於各家銀行的通知、

29、對帳作業之不同,而易有延誤情事。 最有效的改善方法,是選擇適當的匯款銀行。如果國外的匯款銀行與大陸的解款單位(分行)間,互設有外幣同業存款帳戶,款項可直接在帳上撥轉,解款速度自然不受大陸總行分行間作業之影響。例如中國工商銀行位於主要城市的分行,各自在香港的華比銀行開設美金及港幣帳戶,所有款項的清算,不必透過工商行的總行,處理匯款的速度就快了許多。 3、我國銀行如華南、彰化、台銀等在香港設立據點後,對台商在大陸與香港二地取得融資,有何幫助 答:1.香港方面:台商在香港所設之子公司,通常債信等級不高,無法取得無擔保授信之待遇。我國銀行在香港設立據點,對提昇台商債信並無幫助。香港台商所需之額度,仍須

30、憑定期存款或擔保信用狀來取得。這情形之下,在香港利用台資銀行或利用外資銀行,無甚差別。 2.大陸方面:我國銀行駐外單位,對大陸境內,只能與外商銀行往來,不得與中方銀行通匯。也不能直接對大陸境內的台商公司授信。4、利用香港子公司,操作間接貿易或三角貿易,有何優點如何操作 答、1.香港稅率低,而且對境外所得不課稅。以香港子公司名義,作為出口接單或進口下單的中間商,財務與進出口文件集中由駐台人員操作,在台北的進行開狀或押匯,買賣利潤則留存香港公司名下,其節稅效果不亞於另設公司於租稅天堂。 2.台灣或大陸向外採購時,先由台灣公司或大陸廠,以稍高之價格,開信用狀向自己的香港子公司採購,香港子公司再把這張

31、信用狀,以實際之價格轉讓給國外的原始供應商,如此一來,兩段交易之間的差價,就可流入香港子公司名下,而達到節稅目的。 3.自台灣或大陸廠出口時,要求國外原始買主,把信用狀開給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向台灣或大陸廠,以稍低之價格,並以記帳方式下訂單,如此,亦可將兩段交易之間的差價,留存香港子公司名下。 5、如何避免在大陸累積過多之人民幣? 答:1.出口低報,部份貨款以境外關係企業之名義,在境外收取外幣。 2.針對關稅稅率不高,或免稅、保稅之進口品,高報其價格,可將墊高之貨款,流向關係企業在境外之帳戶。 3.內銷之貨品或材料,如係銷售予直接出口廠商,例如自行車零件售予成車出口商,或是經外管局核可,認

32、為可取代進口之必需品,則准許以外幣計價、外幣支付。6、台灣公司在台灣之銀行開狀,向國外採購原料或 機器,運給大陸之子公司,有何限制? 答:根據中央銀行規定,在台之銀行,替台灣之申請人開狀向國外採購,指定貨物之最終目的地為大陸地區者,僅限於申請人在其已申報之大陸出口台灣押匯金額以內,始得為之。 根據現階段我方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兩岸企業不得互為直接交易對手,理論上台灣公司與大陸公司間並無直接交易行為,所以,台商向國外採購,係為轉售予第三地廠商(如港商),並依買方(港商)之指示,將所購之貨物運往買方指定之目的地(大陸)。 在此種理論基礎上,既然向台灣採購者為港商而非大陸商,則港商(絕

33、大多數為台商在香港註冊之紙上公司)遂可自由地向我方銀行的OBU申請開狀,而不限定貨物的終點港是否為大陸。 7、兩岸金融業之間,何者銀行可以互相通匯? 答:根據我方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法之規定,我國國內的銀行,不論是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或是OBU,皆不得與大陸地區的銀行(含當地銀行及外商銀行)、大陸銀行的海外分行,以及海外地區的中資銀行進行通匯業務。依此規定,縱使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與花旗銀行上海分行間,也不得通匯。 唯一可以的,為我國銀行設於海外的分支機構,得經報備核准後,與下列三者通匯: 1.外商銀行設於大陸境內的分支機構。 2.大陸銀行設於海外的分支機構。 3.總行註冊於海外的中資銀行(

34、含20%以上就算中資)。 在上述條件之下,縱使我方銀行的海外分行循報備而獲准,對大陸境內也只能跟外商銀行往來,至於大陸境內最廣大的當地銀行分支網路,則仍在禁止之列。 外商銀行設於境外的分支機構,不受我方政府管轄,對兩岸同業間之通匯,完全不受限制。8、如何利用中方股東之債信,提昇合資公司之融資能力 答:台商在大陸的合資對象,多屬國營或公營事業,如果中方股東債信優良,則由其向大陸銀行出具保証函(而非提供擔保品),常可使大陸銀行將合資公司評定為較高的債信等級,因而給予某些程度的無擔保授信。 大陸上有些特殊單位,專門挑選各種獎勵性、策略性或具前瞻性之生產事業,加以投資,再以股東身份對合資公司提供大量之

35、財務支援(如棣屬國務院底下的科財公司所進行的火炬計劃等),這在選擇合資對象時,頗值得考慮。 9、合資設廠時,採用以機器作價投資和先賣機器,再投入現金二種方式,有何差別?應如何操作? 答:台商以機器作價投資,不管在作價時如何高估,總是用自己的錢或動用自己的銀行額度採購機器,負擔上自然較重。 如果在合資前,與中方協議,由中方先開狀向台方的香港公司買機器(此時並非動用中方公司的現款,而是動用中方公司在大陸銀行的額度)。而台方透過香港銀行向中方發出保証函,承諾一旦出貨,銀行將扣留一部或全部押匯款,替台方匯入大陸作為為其責任投資額。這麼一來,就可利用賣機器賺得的錢來投資,而減輕周轉上的壓力。 10、何謂

36、火炬計劃? 答:這是大陸為發展高技術、新技術產業的宏觀指導性計劃。由國家科委於1988年 8月提出規劃實施。目的是要將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型材料技術、激光技術、能源技術等高技術科研成果,迅速轉變為商品,並形成產業。其設想目標,是要在本世紀末或下世紀初,讓大陸高技術、新技術產業及其產值,在整個產業結構及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能大幅度地提高。 該計劃實行兩條腿走路的方針,即一方面要依靠原有的大中企業,在改造傳統生產的同時,形成若干個大的高技術產業集團,以其名牌產品走向國際市場。另一方面鼓勵科技人員,以各種形式建立科技企業,以其靈活的運行機制,在國際上形成競爭能力。 大陸由於此計劃的實施,使其高新

37、技術產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調動了大研究院、大研究所、大學的積極性。至1995年底已形成52處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58處省市地方高新技術開發區。成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振興地方經濟,優化地方產業結構的重要基地。 大陸的火炬計劃至1995年底已完成1756項國家級火炬項目,1995年實現工業總產值840億元人民幣,銷售收入達730億元人民幣,增加稅收155億元人民幣,並創造了15億美元的出口外匯,由此可觀其成效。 台商在大陸之投資,若合乎獎勵條件,則可利用該計劃。11、兩岸間接貿易中,利用第三地的獨立轉單公司,其效益如何? 答:由於我方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法規定上之限制

38、,台商無法直接與大陸商交易,也無法順利使用香港銀行的種種金融服務(最主要為信用狀與押匯)。如果兩岸的企業都沒在香港設立子公司的話,就只好利用獨立的第三地公司,來完成間接交易。 香港有許多此類專做re-invoicing的貿易公 司,服務項目及品質參差不齊,一般可做的服務如下: 1.扮演中間商之角色,收受賣方之發票,對買方開立自己之發票。2.收受買方開來之信用狀,並向賣方開發信用狀。 3.安排轉運或報關。 4.安排貨物之重新包裝。 收費標準依服務之繁簡、是否提供銀行授信額度,而有極大差異,約為交易金額的 1%5%之間。由於各 re-invoicing company 的素質良莠不齊,若欲使用這類

39、服務,宜選擇具有銀行背景,由銀行投資設立之公司為宜。 12、如何利用信用狀轉讓其與背對背信用狀有何差別 答:信用狀轉讓與背對背信用狀都是操作三角貿易時,常用的金融工具。其最大的差別在於: 1.背對背信用狀:中間商請求銀行另開一張信用狀,需要授信額度。2.信用狀轉讓:中間商請求指定銀行,將原始信用狀,轉給第二受益人,本身不承擔開狀申請人之義務,所以不需要授信額度。 根據信用狀統一慣例,信用狀的受益人,可以請求指定銀行將其所收到的原始信用狀,轉讓給其它人,由該第二受益人(受讓人)直接出貨。但是受讓人押匯時,原始轉讓人可以用自己的文件來替換受讓人的發票,藉以賺取其間之差價。 轉讓信用狀最大之好處,在

40、於不必使用到授信額度,免除保証金或抵押品之負擔。並且,銀行在轉讓過程中,可依轉讓人之指示,對原始信用狀上的某些條款作修改,而保護中間商的商業機密。例如: 1.金額及單價可以縮水,轉讓人可以替換單據,賺取差價。 2.裝船日、到期日可以提前,文件提示期限可以縮短。3.原開狀人之名字,可以用轉讓人之名字取代,以免買主資料曝光。 4.可要求在貨運提單上,以轉讓人作為發貨人,避免工廠名字曝光。 在三角貿易中,利用信用狀轉讓可幫中間商達成的功能,完全與另外轉開背對背信用狀一樣,而且又不需授信額度就可進行,是一種非常值得採用之金融工具。 13、如何利用押匯款轉讓承諾 答:有些原始信用狀,確有轉讓上之困難,而

41、中間商又無授信額度可另開一張背對背信用狀給工廠。此時,信用狀的受益人,可以請求指定銀行具名發出証明函件,把預期會得到,但尚未得到的押匯款,預先承諾轉給別人。銀行在這份証明函件中,述明下列內容: 1.証明轉讓人確為某某信用狀之受益人。 2.証明該信用狀之正本,由通知銀行留置控管。 3.証明該銀行已獲轉讓人之授權,一旦轉讓人提示文件前來押匯,該銀行(亦即押匯銀行)將扣留部份押匯款。4.由銀行承諾,將把該扣留之款項,無條件撥付給指定之受讓人。 這種押匯款轉讓承諾,並非信用狀之轉讓,也不是另開一張信用狀,但頗不失為可資利用之金融產品,而且也不須動用到授信額度。這種金融工具,可被靈活地利用在下列方面:

42、1.貿易商承諾將部份押匯款,轉讓給工廠,請工廠放心出貨。2.工廠承諾將部份押匯款轉讓給代理商,償付佣金。3.利用別人配額出口時,由擁有配額者出面接受信用狀並進行押匯,但開具承諾函,將部份押匯款(貨款)轉讓給原貨主。 14、何謂反向保証與附帶條件之保証請舉例說明。 答:一般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彼此間(不論是貿易對手或合資對象),常困擾於無法掌握對方是否一定會信守承諾。通常希望在對方先完成某些義務之前題下,己方才相對地履行某種承諾。 利用具有公信力之機構(如銀行),在商務契約中為雙方背書,或應交易一方之要求,對另一方簽發某種有條件之承諾,可協助各方取得彼此間之信賴,而使交易得以順利進行。 銀行所簽

43、發之承諾函,包括兩大部份,茲舉例如下: 1.先決條件:甲方必先已完成某些事項,如開出信用狀向乙方採購整廠設備,而且接受押匯單據,不得拒付。2.承諾事項:乙方必定履行某種承諾,如銀行一定會扣留押匯款,逕付契約中指定的收受者,或保証乙方履行另一項投資、採購、賠償、保固等之承諾。 所謂反向保証,也是同樣道理,銀行所代為承諾或保証的事項,都是基於對方先完成某某條件的前題下,才會履行。而一旦這些先決條件都已具備的話,銀行所承諾的事項,也就非常容易履行。 由於銀行簽發這種反向保証或附帶條件之保証,其本身並不承擔財務上之風險,所以替客戶作這類服務時,其授信條件的考量較為寬鬆,一般都不要求擔保品或保証金。 例

44、如:某台商與大陸某國營公司,打算合建一座農產品加工廠,並協議條件如下: 1.中方從中資銀行開信用狀到香港,向台商採購價值二百萬美元的整廠設備。台方負責將技術轉移給大陸。2.台商運出機器設備,並順利押匯後,授權銀行自押匯款中,扣除美金一百二十萬,匯回大陸,作為台商對合資廠的投資款。3.俟建廠完竣,正式投產,台商承諾包銷每月美金十萬元價值之產品,為期五年,共包銷美金六百萬元。 簽定合作協議書時,中方當然歡迎台方投入技術、資金與負責包銷產品。但是也會耽心一旦開出信用狀向台商採購機器後,台商未能履行現金投資與包銷的承諾。此時,台商就可請求香港的銀行,簽發如下之保証函: 先決條件:中方於某日之前,開出美

45、金二百萬信用狀,向台方採購整廠設備,而台方亦順利於某日之前出貨,並取得押匯款。 保証事項: 1.本行將扣留其押匯款美金一百二十萬,匯往大陸作為台商對合資廠的投資款。2.本行將從其押匯款項中,提存美金十萬元,作為保証金,且立即開出效期六十個月之循環使用信用狀,供其採購合資公司之某某產品。15、請比較在籌措長期資金時,利用借款與引進創投之利弊。 答:1.先決條件:財務健全才借得到錢,而引進創投時,如果公司前景看好,目前財務結構不一定要非常硬朗,只要一旦注入現金增資,立即可以改善財務的話,仍能邀得創投公司加入。 2.提供擔保品:債信等級不高之公司,借款必須提供擔保品;邀請創投公司入股,則不必。 3.

46、還本付息:借款必須付息還本,引進創投則以盈餘與股東共享。 4.遭遇困境:當公司遭遇困境時,債權人常會雨天收傘,而股東則無法撤腿,比較會協助共度難關。 5.財務結構:借款以後負債比率提高,財務結構惡化;增資以後,自有資本增加,財務結構改善。 6.公司形象:借款過多,影響債信等級;有金融機構入股,債信提昇。 7.上市機會:借款過多,不易獲准上市;邀金融機構參加增資,較易達成上市條件。8.其它機會:與金融機構合夥,較有機會獲取資訊,或得到相關產業的合作機會。 16、事業體應以何種條件,才能打動金融機構願意參與投資? 答:金融機構對投資案件,著重獲利率與如何撤出。因為必須與原事業主共同承擔經營風險,所

47、以自然希望能有較好的投資報酬率。 投資的報酬來自盈餘分配與股本增值,例如第一年介入,第七年年底撤出,總計七年間分配到的股利(現金及配股),加上期末出售股份所得的溢價部份,除以七年,如果平均每年獲利率在2025%或更多,則顯然比單純貸款的報酬率為佳。 獲利以後要如何了結,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能事先確知,一旦達成原來的獲利目標,可以順利地撤出,再把資金投入另一案子,那麼投資人就會願意介入。要是原事業主願意與金融股東簽訂某種買回契約,或是該事業體有上市計劃,就更容易增加投資人的介入意願。 17、創投公司是否只對已獲利之事業才有興趣?籌劃中的新事業,是否有創投公司願意參與? 答:各個創投公司雖依其投資方針與業務策略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特殊偏好,但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並不迷信於已獲利,而是指望將來能否觀點,籌劃中的新事業,若能讓創投公司確認將來的獲利性,仍為受歡迎的對象。 18、公司若遇到經營困境或財務危機,原參與投資之與投資之金融機構是否會立即抽腿,而使公司之危機加速惡化? 答:投資不是借貸,只有借貸關係中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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