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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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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 新法通过的时间:2007年3月16日上午10点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表决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主席令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现实的选择和必然:税制不规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给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分税制的改革

2、和完善。3、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 )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

3、成本。从而建立一部完整的、严密的、统一的、科学的、合理有效的所得税法。4、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纳税人,又称“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等。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都不是完全意义的以法人作为确定纳

4、税人的标准。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实行公司或法人税制是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经营组织或称营利事业课税的基本制度选择。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坚持法人税制是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指经

5、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 (2) 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税对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具体包括: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6、、服务业;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新税法突出了法人课税的原则和特征,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

7、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类别的不同,区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 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部分合伙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 3、隐名合伙:是有限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隐名合伙人只对企业出资并参与盈余分配,并不参与或干预合伙事务等三种类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只承认普通合伙。 因此,鉴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系属自然人性质企业,投资者个人负无限责任,为了合理负担,避免重复征税,税法遵循国际惯例,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8、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 新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实际上就是按纳税人与本国的联系程度确定为不同类型,对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以及产生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

9、收政策。 因此,居民和非居民的判定非常重要,国际上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五种。 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对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公司或企业

10、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跨国公司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哪里,即为哪国的居民公司,从而承担该国全面纳税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因此,新税法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含1人

11、有限公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除上述一至五项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等匀构成中国的纳税居民。 而非居民企业则是指,

1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这样划分的目的: 一是为了在税法中明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即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是有效行使我国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即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三种:居民管辖权,国籍或公民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我国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居住地与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即 居民企业: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 非居民企业:行使有限的税收管辖权。 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人身属性,体现了以“人”的概念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

14、指导原则。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存在着与国家实质联系的不同,无论是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还是征管的难易程度都有所差异。根据其税法地位的不同,对其纳税义务、税额计算和税收征管方面做了差异性的规定。严格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特别规定了对居民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新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区别对待不仅是为了合理和准确地界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更是基于整体税制公平和效率的考虑。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

15、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6、 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结构新所

16、得税法八章60条占比新条例八章133条占比第一章 总则(1?4)4条 7%(1-8)8条6%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5?21)17条28%(9-75)67条50% 第三章 应纳税额(22?24)3条5%(76-81)6条5%第四章 税收优惠(25?36)12条 20%(82-102)21条16%第五章 源泉扣缴(37?40)4条7%(103-108)6条5%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41?48)8条 13%(109-123)15条11%第七章 征收管理(49?56)8条13%(124-130)7条5%八章 附则(57?60)4条第7%(131-133)3条2%从上面结构可以看出,新的所得税学习重点就

17、是: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收入的认定和税前扣除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最重要的两个环节。一、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总体原则: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达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旧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

18、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用公式表达: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纳税调整额;新旧税法比较,新税法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内容,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二、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企业所得税的纯益性课税原则,企业所得税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不是对企业的收入征税,而是对其纯收益征税,近似于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区别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环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常复杂,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核算的全过程

19、,从原材料采购、领用到产品的销售,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到企业对外投资的核算等等,也是纳税人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偷税行为的重要环节。(一)、收入总额的界定:1、收入总额分类:新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新税法增加了对收入总额的总括性界定,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增加了“接受捐

20、赠收入”;并将旧税法的“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新税法中的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企业债务的减少,同时带来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2、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1) 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是指企业取得的可确定金额的现金以及现金等价物而持有的收入,具体包括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 2)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

21、款)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公平价格来确定收入额。公平价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3、收入总额必须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带来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收入。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总额增加或减少而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则就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

22、,都不能确认为收入。 4、收入总额的确认: 一般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条例第九条),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一些特殊的生产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条例第二十三),A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23、,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入总额的范围及其确认的标准,具体界定如下: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货物取得的收入。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

24、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股息、红利等

25、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26、、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不征税收入是指

27、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所得税原理上讲,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中税收优惠的范畴,且也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新法引入不征税收入的概念,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且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区分开来,主要目的是对部分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组织或机构主要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

28、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等,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另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又称预算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拨款的种类主要包括流动资金拨款、挖潜改造资金拨款、科技专项费用拨款、行政事业费拨款、自然灾害救济费拨款等;

29、拨款的方式主要有划拨资金和限额拨款两种。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等,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

30、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机场建设费等。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所需要,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

31、,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两项不征税收入以外的,经国务院批准界定的一切“不征税收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收入,对这些新出现的收入是否征税,税法授权国务院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3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三)、免税收入的界定:免税收入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于征税,是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特定时期,考虑特殊的原因,给予的优惠照顾,即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该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最大区别在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所得税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所得税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于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 税法首次引入“免税收入”的概念,从

33、而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是指中央财政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企业购买有息国债后,按照有息国债发行约定的方式,按期如约获得相应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不

34、利于调动企业购买国债的积极性。因此,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将国债利息收入归入免税收入的范畴。但是,对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则必须并入企业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其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导致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本款的规定在于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但免税是有条件的: 1、投资企业

35、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转移利润避税的问题; 2、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同,且被投资企业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等。 因为,当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因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实际税负低于投资企业时,如果采用免税法处理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按两者的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将导致投资企业向享受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增加投资,并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

36、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款与前款的情况相类似,制定本款的目的在于避免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但是,对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股息、红利收入已缴纳的税款,则需通过税法23条规定的抵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源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主要指致力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组织利益,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慈善组织。根据国

37、际上通行的惯例,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以下五大特点: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所得基本上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以弥补政府在某些公共领域作用的不足。考虑到我国很多的公共领域需要鼓励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税法26条新增了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的规定。但对符合的条件,现行税法和有关法律未作规定,需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条例中作出规定。 问题讨论: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 税法首次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将不征税收

38、入和免税收入区分开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项不征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是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给予的优惠照顾,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四项免税收入。从收入的认定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所对应的相关费用也是不一样的,不征税收入因不涉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基本上没有费用、或只涉及很少的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问题上,可忽略不计;而从事免税收入的经营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给予的优惠照顾,因此,必然会产生相关的经营费用,如果该费用予以税前扣除,无疑给了企业双重的税收优惠。因此,建议在条例中

39、明确,与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有关费用,不予税前扣除。三、 扣除 1、税前扣除原则: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一)税前扣除的定义:税前扣除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另一重要环节。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各种支出。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40、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

41、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

42、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

43、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第一百一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

44、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税前扣除的原则: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计算税前扣除时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或摊销。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5个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

45、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这一条与会计上的谨慎稳健原则相对立,如八大准备金(三) 根据上述的原则,纳税人在计算成本、费

46、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扣除项目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A、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的费用是指企业全部的实际支出,而成本是指对象化的费用。税法所指的成本,是指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品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B、税法所称的费用:是特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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