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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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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章 增值税税务筹划第一节 增值税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也出台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一、变化修改完善了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

2、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

3、税额中抵扣。但应注意以下几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在2009年1月份一次

4、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

5、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从2009年1月1

6、日起停止执行。3、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实际工作中一直争论的问题。修改和完善了进项税转出政策。在发生应当

7、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时,无法确定相关项目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而原细则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其区别在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虽有几字之差,但政策涵义不同。对部分产品及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1

8、、根据增值税转型配套措施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规定:桶装饮用水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及煤炭和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但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纯氯化钠、泥煤等82种矿产品的进口环节

9、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2、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变更为3%。重新确定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1、新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占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小规

10、模纳税人可以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申报纳税。4、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比原细则增加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的宽松条件,更符合过去和将来实际工作的要求。5、税法所称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纳税人。对价外费用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1、在价外费用项目中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两项内容。2、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1、不属于价外费用: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条例和细则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如下补充完善:1、先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加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内容。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增加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

12、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内容。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增加了“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内容。5、增加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内容。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新细则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分别比原细则规定高出3000元、2200元和120元,但具体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

13、局的规定执行。对申报纳税期进行了调整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原来的由10日延长到15日;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5日。同时还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也按此规定执行。明确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存在的风险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要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且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明确和修改的其他事项1、明确原来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即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说明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统一按新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14、。3、将原只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进行管理扩大到了“应税劳务”。4、将“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改“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取消了对申报主体的限定。并对扣缴义务人规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5、将汇总纳税的审批权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纳税人是否汇总纳税具有审批权。纳税义务人二、基本内容(一)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

15、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基本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特殊规定:小规模生产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

16、元(2009年以后是80万)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意: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惩罚措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17、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注意: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

18、手续的条件是: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其它企业。(2)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现在是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征税范围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19、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特殊规定1.特殊项目: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2.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售出时发生增

20、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理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共同

21、点: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为: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3.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4项注意: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

22、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3.增值税起征点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4.减免税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变化】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率与征收率按纳税人划分税率或征收率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低税率为13%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七类货物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

23、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子出版物。二甲醚。征收率其他情况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纳税人销售情形税务处理计税公式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

24、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4%)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增值税售价(1+17%)1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2%)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举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

25、率。(4)一般纳税人销售列举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额税的计算,围绕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公式中税率为13%或17%,而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销售额价

26、款价外收入销售额中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折扣折让方式销售:三种折扣折让税务处理说明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售后优惠或补偿: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

27、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销售折让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

28、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包装物押金处理: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酒类产品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征收率其他情况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必须遵从下列顺序: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3)按组成

29、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价的特殊使用有售价,但也要核定价格或组价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通过看发票来判断;(普通发票要换算)分析行业;(零售行业要换算)分析业务;(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额中的自产货物要换算)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票

30、抵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计算抵税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计算抵税是进项税额确定中的难点,必须准确掌握计算抵扣的范围和条件: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税:项目内容税法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计算公式一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特殊情况: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对烟叶税的有关规定

31、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折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项目内容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注意: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

32、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解析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解析】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

33、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在所得额中扣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非所有的外购货物类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进项税额。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

34、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第三:利用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时间限定税法规定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

35、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有变化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有变化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

36、予抵扣进项税额。(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

37、减进项税额。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办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

38、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货票,上面标明的是含税价格,需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混合销售行为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应用举例: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

39、的混合销售行为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特殊规定新增(P60)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兼营非应税劳务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

40、核算情况判定:。分别核算:各自交税;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用举例: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新增: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值税管理内容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销售额的确定)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

41、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地点业务类型销售业务进口业务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报关地海关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42、辖市范围内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节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规定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采用一般计算方法与简易计算方法进项税额抵扣与不能抵扣2、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因素成本因素增值率额外成本限制因素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企业单位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筹划思路:节税点的选择1,由于两种纳税人不同的征税方法,使得在不同的增值率下,

43、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是不同的;2,纳税人应通过企业增长率的分析,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以实现最大的节税利益。注意:1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筹划余地。2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在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间的转换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相对而言是允许的,而且还不能恶意隐瞒。但是,从一般纳税人转化成小规模纳税人,则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

44、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二、节税点选择的方法增值率判别法不含(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节税点17317.65(20.05)13323.08(25.32)(结论推导)假设: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P,

45、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a,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SD17%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S3%c,税负平衡等式:SD17%S3%d,税负平衡点为:D17.65%第三节 企业分立与合并的纳税筹划一、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一)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3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二)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思路:1对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可将不同生产环节、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独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干个独立企业,使可以享受减免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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