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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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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修改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七月41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编委会成员名单编委会主任:王旺旺 曲来运编委会副主任:王俊峰 薛 军 高明源 乔玉平 杨承文编委员会成员:严 涛 张春祥 佟宝民 张立忠 赵老生 张林河 张德军 王光荣 熊红婴燕 金 李满旺 金丽源范学军 成 森 边 疆曾宪荣 刘云春 赵永刚 金 成 严正海 王海金 史美柱 张云峰 赵永平燕和平 辛电国 郑 飞 吴 海 王静惠 张新荣刘二文 乔俊峰 樊永珍 曾海利目 录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

2、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11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8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24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26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50分)32四、瓦斯治理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39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41六、防灭火、防尘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43七

3、、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分)51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76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83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50分)87附件91 内煤局字201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各煤炭科研设计单位,各重点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

4、办法(修改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2010年7月21日印发共印 份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中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区煤矿安全基础水平,防止达标煤矿出现滑坡现象,使全区煤矿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施工、达标和生产,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一章 工作目标第二条 到2010年底前,全区350处煤矿建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其中40余处以上煤矿达到国家级标准;150处以上煤矿

5、达到自治区一级标准,150处以上煤矿达到自治区二级标准,其余煤矿达到自治区三级标准。第三条 自2011年起,各类煤矿要实施滚动升级。其中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自治区一级以上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45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3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自治区一级以上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万吨/年)三年内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标准。第二章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为加强日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6、管理的重要工作和主要抓手,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巩固提高:(一)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列入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二)成立各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考核机构,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和考核细则;(三)在职工结构工资中,安全质量标准化比例要占到40以上;(四)每月逐矿组织1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大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开公布,提出整改措施和奖惩意见。(五)每年根据全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对班组、区队、科室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考核,召开职工大会大力表彰先进,按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兑现。第五条 旗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机构(一)旗县煤炭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煤监机构,每季度组织1次逐矿安全质量

7、标准化工作大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由被查煤矿限期整改。(三)每季度将各矿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盟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分局。对严重滑坡或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提出降级或取消达标的建议意见报盟市煤炭管理部门.第六条 盟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分局(一)盟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煤监分局,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抽查1次,抽查比例须达到辖区煤矿总数的50以上。(二)对抽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隐患,要研究切实的整改措施和方案,限时解决和消除,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对抽查中发现严重滑坡或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提出降级或

8、取消达标的建议意见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第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督查,督查比例须达到当地煤矿总数的20以上。(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督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通报各盟市、重点产煤旗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抄送重点煤炭企业和相关企业。(三)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与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根据督查情况和旗县、盟市提出的降级或取消达标建议,对有关煤矿做出降级或取消达标建议,对有关煤矿做出降级或取消达标的决定。第三章 保障政策措施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9、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1人及以上的;(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未建立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列入自治区建立井下救生舱避险系统的煤矿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该系统的;(六)对重大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七)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八)矿井各系统(开拓

10、、采掘、通风、运输、供电、排水、消防灭尘、监测监控、通信等)未按设计施工的;(九)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十)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一)中央水泵房、下山排水泵房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十二)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十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四)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十五)井下胶带输送机中胶带有不阻燃的;(十六)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11、组织生产的; (十七)瓦斯超限作业的; (十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九)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二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二十一)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二)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十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四)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消防、灭尘系统不健全的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二十六)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七)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

12、责任制不落实的;(二十八)煤矿正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二十九)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九条 新建、扩建、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要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同时竣工、同时达标,并按标准组织日常生产。否则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准投入生产。第十条 未达标煤矿一律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或年检手续。应达标而未按时达标的,责令限时停产达标,仍未按时限期整改达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第十一条 对本意见第三条所述各类煤矿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滚动升级目标的,由旗县、盟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监机构限定时间督促整改,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达到升

13、级目标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达到升级目标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二条 验收评级办法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认证审批表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第一章 依据、目标和范围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实施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内安委会发20067号、20084号)等

14、文件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简称验收和换证办法)。第二条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材料及审查批准程序,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井工(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简称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同意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尽快使该煤矿合法依规生产,确保2009年一半以上、2010年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第三条 本验收和换证办法适应我区境内的所有煤矿(井工或露天)的建设项目,既新建、整合技改、单井改造、扩能改造(核定能力)等煤矿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15、核发(换)工作。其中,扩能改造或核定能力的煤矿核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除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外,还必须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第二章 核发(换)证条件第四条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有经过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五)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达标验收,且有审查批准文件;(六)有旗县级以上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七)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八)煤矿井型规模和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九)薄煤层采

16、区回采率不低于85%;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十)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畅通;(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十二)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有操作资格证书;(十三)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 核发(换)证程序第五条 年产12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本企业邀请具有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将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旗县(区)或盟市、旗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

17、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50%以上抽查验收并逐矿逐级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地方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本企业邀请具有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将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盟市、旗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30%以上抽查验收并逐矿逐级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抽查验收且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

18、可证。第七条 国有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经上级煤(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初验收,将初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盟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逐矿进行终验收并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抽查验收且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四章 验收中介和验收范围 第八条 凡具备煤矿设计、科研、培训和能力核定等资质的中介机构,均为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资质中介机构。第九条 原则上各国有煤矿验收工作由国有煤(矿)业集团公司负责;各地方煤矿验

19、收工作由上述其它中介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具有确定验收中介机构的决策权。第五章 达标数量及要求第十条 2009年底,煤炭生产许可证在册登记的500余处煤矿,一半以上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其中,自治区30户重点煤炭公司和国有煤(矿)业集团公司的所有煤矿,必须率先达标,否则,停产整顿。第十一条 2010年底,自治区所有在册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关闭,或按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第十二条 各盟市煤矿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今年一半、明年全部达标原则,于2009年5月底前,将辖区煤矿达标计划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第六章 职责罚则和激励政策第十三条 计划内应达标而未达标的煤矿,责

20、令限期停产落实达标工程;停产期限内仍未达标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特别规定上限予以罚款,且延期验收和颁证时限;情形严重的,责令无限期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达标矿井名单计划,或虽已提出但达标数量不够的,自治区则令该盟市或旗县所辖煤矿全部停产整改;情形严重的,取消该盟市或旗县的验收和审定权,由自治区组织对该盟市或旗县所辖煤矿的达标验收工作。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取消其验收资格;情形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设计、评价等资格。第十六条 因其他原因责令成片停产时,在该区域内的已达安全质量标准二级以上煤矿,原则上可依法按规继续安全生产;达标且保持二年以

21、上的煤矿和矿长,盟市、旗县或集团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七章 其它要求第十七条 已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2009年6月底前可边生产边整改达标;6月底前未达标的,暂扣许可证限期停产达标;停产限期内仍未达标的,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煤矿每月组织一次自查评定工作,旗县(区)每季度组织一次复查评定工作,盟市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评定工作,自治区每年组织一次督查评定工作。凡查出已评定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照程序重新认定其相应级别,或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盟市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

22、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为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各类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水平,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际, 对 2009年4月开始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了调整、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井工煤矿。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0个单项,满分为1000分

23、,分别为:(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50分;(四)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六)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分;(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50分。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24、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9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90%的项目。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800分及以上,且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700分及以上,且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60%的项目。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1人及以上的;(三)未建立安全监

25、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未建立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列入自治区建立井下救生舱避险系统的煤矿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该系统的;(六)对重大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七)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八)矿井各系统(开拓、采掘、通风、运输、供电、排水、消防灭尘、监测监控、通信等)未按设计施工的;(九)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十)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一)中央水泵房、下山排水泵房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十二)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十

26、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四)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十四)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十五)井下胶带输送机中胶带有不阻燃的;(十六)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七)瓦斯超限作业的; (十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九)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27、(二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二十一)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二)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十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四)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消防、灭尘系统不健全的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二十六)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七)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二十八)煤矿正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二十九)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8、。 第五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考核办法:(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检查考核,自治区每年检查1次,盟(市)每半年检查1次,旗(县)每季度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二)考核年度内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基础上减50分。第六条 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解释。第八条 本标准及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版本同时废止。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表1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矿区环境卫生(16分)1.生活、生产和办公区域应做到整洁卫生,无杂物堆积。4现场

29、检查生活、生产和办公区域不整洁不卫生此项不得分。2.生活和办公区域的地面应固化,做到不扬尘,下雨不淤积泥水。4无固化此项不得分,虽固化但不符合要求扣2分。3.生活和办公区域应植树种草。4无绿化此项不得分,绿化面积不够总占地面积20%扣2分。4.矿区道路完好畅通,主要路面应进行必要固化。4道路不固化、不完好此项不得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二)办公和生活设施(24分)1.必须有的办公场所(调度室和值班室、会议室、矿长室、技术室等)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并配备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等。4实地检查缺少一项扣2分,不符合要求扣1分。2. 煤矿必须装备工业视频系统,产量自动计量系统。6缺任一系

30、统不得分,任一系统不完善扣 3分。3.职工宿舍,应建在安静的区域,并应有采暖设施,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4无装修扣2分,不卫生扣2分,宿舍不安静扣2分,无采暖设施扣2分。4.职工食堂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食品品种丰富、价格合理。4无装修扣1分,不卫生扣2分,价格不合理扣1分。5.浴室应进行必要的装修,面积应与矿井规模相适应,按最大班人数每人不少于1.2m2。4无浴室此项不得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6.厕所经常保持清洁卫生。2无厕所不得分,不卫生扣1分。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表2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安全管理机构

31、和人员资质(20分)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5检查机构和人员配置无安全管理机构本项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每缺一人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5检查资格证书矿长无证为取消标准化评审资格;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1人无资格证扣2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每1人无资格证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3.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提升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等)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 10检查证件 发现1人无证上岗的此项不得分,每发现1人

32、未持证上岗扣2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20分)4.必须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生产作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存档。10查看计划、培训档案及考试记录、查看培训合格证无培训计划扣5分;发现生产作业人员未经培训 1人扣1分;培训考核不存档扣5分。5.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行车距离不超过30min)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10查看协议无救护队又未签订救护协议本项不得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二)安全制度(10分)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质量检

33、查及跟踪处理制度;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4.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0.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10逐项检查各种制度及落实情况1、2条有缺项本项不得分;3-10条每缺1项扣2分,有制度未落实的,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三)图纸(10分)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 矿井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

34、图;9.井下通讯系统图;10.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10查看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三种图纸每缺1种或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本项不得分,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1处扣2分;其他图纸每缺1种扣4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四)操作和作业规程(10分)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使用煤矿作业规程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编制,并与工作地点实际情况相符,报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执行手续完备,有考核和签名。10逐项检查作业规程缺少1种本项不得分,操作规

35、程每少1种扣2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 (五)安全管理措施(30分)1.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8查计划及专项资金帐目未提取不得分;提取不足的扣6分; 未按规定使用扣6分2. 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贯彻落实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记录。8逐项检查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5分;没落实不得分;未落实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3.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6查发放记录、向作业人员询问定期向职工发放符合煤安MA标志规定的劳动保护及个人防护用品4.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与落实情况4.1 新入矿工人健康档案4.2 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职业健康

36、档案4.3 有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4.4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8现场检查。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5分;没落实不得分;未落实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50分)表3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通风系统(60分)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矿井有效风量及漏风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5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和有关资料通风系统不合理为取消标准化评审资格;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有效风量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2.巷道贯通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5抽查及查

37、阅资料无措施不得分。3. 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采煤法经县级以上煤矿主管部门批准不在此限)。10现场检查、核对记录一处不合格不得分。4.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5现场实测,核对测风报表一处不合格不得分。5.井下各地点、各类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3现场抽查每发现标志牌缺1处扣1分,扣完为止。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一)通风系统6.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符合煤

38、矿安全规程121条的规定及煤安(MA)标志管理规定,并应在风机房悬挂主要通风机年检标志。5现场检查及有关资料不合格不得分。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畅通和安全的要求。5现场检查,查阅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记录不合格一处扣2分。8.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有反风演习报告。5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反风设施、反风量及反风演习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9.矿井主通风机周边封闭严密不漏风,吸

39、风口装防护网,防止吸入异物,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能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5查阅记录现场检查矿井外部漏风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10.矿井每月分上、中、下旬进行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为矿井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和分区进风道、回风道及采掘工作面巷道。测风结果要填写测风台帐及测风牌板。2查测风台帐或井下测风牌板一处不合格不得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二)通风设施(40分)1永久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桥(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平整;无裂缝(雷管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4逐项检查实测实量有一处不合

40、格不得分。(2)风桥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o,两端接口严密,风桥材料用不燃物构筑,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4逐项检查实测实量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3)密闭周边必须掏槽。4实测实量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4)设施周围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4现场检查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5)密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符合扩散通风标准,可不设栅栏)、警标、检查管理牌板。4现场检查有一处不合格不得分。(6) 主要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

41、向风门。任意两道风门间距不小于4米,需要运输工具通过时,两道风门间距不得小于运输工具长度。4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二)通风设施(7)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风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调节风窗调节位置要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4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2临时设施:临时风门、临时密闭(1)临时密闭应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2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2)设施周围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2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3)设施四周接触严密。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

42、,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2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4)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应设栅栏、警标(符合扩散通风标准可不设栅栏)。2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得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二)通风设施3测风站矿井每一进风和回风井都要建立永久测风站,测风站标准如下:(1)建在进、回风井(平硐、斜井)口30m以里。(2)测风站长度4m,测风站前后各10米范围内巷道无分支、无拐弯。(3)测风站所在4m巷道应砌墙,抹顶成光滑断面。(4)特殊情况可以只在巷道两侧各砌1.3m高的墙。(5)测风站两端抹成流线型,以降低阻力。立井在井底车场适宜位置建立测风站。4现场检查不合格一项扣1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

43、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三)局部通风(50分)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一台局扇不能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5逐台检查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该项不得分。2.局部通风机应有煤安(MA)标志其设施要完好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消音器。5逐台检查一处不符合标准扣2分。3.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5逐台检查不设专人管理不得分;牌板

44、内容不全扣3分;无计划停风不得分。4.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含量不超限,巷道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5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不得分。项目项目内容及标准标准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三)局部通风5.使用阻燃风筒;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接口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加垫,上紧螺丝。5现场检查使用非阻燃风筒该项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分。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5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分。7.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5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分。8. 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应安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小于10m;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最低风速不低于0.15m/s。5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分。9. 瓦斯突出区域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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