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处理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7-2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处理准则第 1 条 本准则依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准则用词定义如下:一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天然气业务之部门,包括供气业务部门及装置业务部门。二供气业务部门: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天然气供应业务之部门。三装置业务部门: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表外管初次装置及表内管装置业务之部门。四其他业务部门:指公用天然气事业兼营其他非公用天然气业务之部门。五受管制业务: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之业务,其性质属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
2、得经营者。六非管制业务: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经营之业务,非属受管制业务者。七个体会计: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编制其整体财务资料时,所须遵循之会计原则、会计政策及会计科目表。八分离会计:指将个体会计之各项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项目分离至天然气业务及其他业务所采用之会计概念、惯例及会计报表。九关系人:指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中对于关系人之定义及其他相关规定。一会计作业程序手册:指公用天然气事业用以记载及说明其执行本准则详细步骤之文件。一一资金成本:指为维持营运所需投入资金之机会成本。一二动因:指造成各项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发生之
3、原因。一三池库:指用来汇集由各种服务之作业活动所引起之相关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之机制。第 3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之监理事项由经济部 (以下简称本部) 办理之。本部依本准则应执行事项,得委任所属机关办理。第 4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政策与制度、会计处理之方法、程序及原则,应依本准则规定办理;本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规定。第 5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与其关系人间资产移转之交易,其交易价格应依下列方式办理:一关系人属公用事业者,交易价格应报请本部备查。二关系人非属公用事业,由公用天然气事业移转予关系人者,交易价格应取现行市场价格与净帐面价值之高者;由关系人移转予公用天然气事业者,
4、交易价格应取现行市场价格与净帐面价值之低者。前项关系人交易,如相关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第 6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与其关系人间相互提供或收受产品、服务或资产使用之交易,其交易价格已定有相关费率者,依相关费率计算;无相关费率者,应依下列方式办理:一关系人属公用事业者,交易价格应报请本部备查。二关系人非属公用事业,由公用天然气事业提供关系人产品、服务或资产使用者,交易价格应取成本 (含资金成本) 与现行市场价格之高者;由公用天然气事业收受关系人之产品、服务或资产使用者,交易价格应取成本 (含资金成本)与现行市场价格之低者。前项关系人交易,如相关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第
5、7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报表之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项目,应分离至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所属之供气业务部门、装置业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经成本、资产、负债、业主权益及收入分离程序后之各项目,应与公用天然气事业个体会计之各项目相同,其金额则应与个体会计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之金额调节相符。本部得令公用天然气事业将第一项各业务部门之会计资料,依该业务部门经营之业务项目再予分离。公用天然气事业所提供各项分离会计资料,需与其公用天然气事业整体之会计资料一致。第 8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应将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所属之供气业务部门、装置业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之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等财务事项分别
6、记载之;无法分别记载者,应依本准则之分离会计规定办理。第 9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执行分离会计,应符合下列原则:一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之归属与其发生原因间应具相对应之关系。二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之分离应以公平合理方式处理。三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之分离,其处理方式于前后会计期间应一致;其有变更者,应先报请本部核准。第 10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执行分离会计,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制定会计制度,并以其所产生之会计纪录及相关营运资料为基础。前项所称营运资料应包括下列各项:一主要供气设备之容量、数量、使用量及配置。二其他天然气设备之数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三各种业务之数量。
7、四其他与营运相关之资讯。第 11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内部交易之转拨计价,应于会计作业程序手册中订定之。前项所称内部交易,指公用天然气事业所经营各业务间有关产品、服务、资产使用、资产移转或其他相关资源之互相供给或收受。第 12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应将各项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依其与各业务间之关联性分成下列三类:一可直接归属者:指可判断为特定业务所产生,并可透过公司明细帐、总分类帐及其他相关帐务纪录直接追溯至各特定业务者。二可间接归属者:指可判断应归属为特定业务者,但无法透过公司明细帐、总分类帐及其他相关帐务纪录直接追溯至各特定业务者。三无法直接或间接归属者:指无法判断为特定业务所产生
8、者。前项归类应于合理处理成本范围内,尽可能以可直接或可间接归属之方式为之。第 13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将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依前条规定汇集后,应依下列顺序及原则执行归属:一可直接归属者,应直接归属至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所经营之各业务及其他业务部门。二可间接归属者,应依其动因归属至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所经营之各业务及其他业务部门。三无法直接或间接归属者,应选用合理之分摊方式归属之。第 14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执行前条第二款归属时,应依下列步骤及方法从事可间接归属者之动因分析及相关资料汇集:一应先分析各项可间接归属之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项目与相关营运作业活动之关联性,再检视各项
9、相关营运作业活动与各业务间之关联性,以确定其动因。二依前款所确认之相关营运作业活动设立池库,搜集各项可间接归属之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资料,并依营运作业活动动因分摊至各业务。前项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资料之搜集,需以多层次细部搜集程序处理者,各项细部搜集程序应依本准则规定办理。第 15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依前条规定,以动因分摊可间接归属成本、收入、资产、负债及业主权益,得以抽样方式推估衡量动因之指标数量,且其样本应具代表性。第 16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应将各项营运成本依前三条规定,累积至下列三大类成本池库及细项成本池库:一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指可归属至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之营
10、运成本。二其他业务部门:指可归属至其他业务部门之营运成本。三一般共同成本:指非属前两款,但为公用天然气事业整体营运所需之相关成本。第 17 条 前条第三款所称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资产之相关营运成本及一般管理与销售成本。但于合理成本范围内可直接归属至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经营之各业务或其他业务部门者,应直接归属。第 18 条 折旧费用之归属,应就相关资产成本,依资产分离原则办理。第 19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依前三条之规定,将营运成本累积至适当成本池库后,无法直接归属之成本应依下列步骤分摊之:一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之共同成本,有动因可循者,应先依动因归属;无动因可循者,则依其他合理方法分离至各业务。
11、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动因可循者,应先依动因归属;无动因可循者,则依其他合理方法,分离至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三公用天然气业务部门将前款已分摊之一般共同成本,依合理之方法分摊至所经营之各业务。第 20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应于其会计作业程序手册中,订定成本分摊之具体实施方法及作业程序。第 21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所经营各业务间相互提供或收受产品、服务或资产使用之内部交易,转拨价格已订有相关费率者,依相关费率计算;无相关费率者,其定价方式应依下列方式办理:一由受管制业务提供受管制业务产品、服务或资产使用者,转拨价格应报请本部备查。二由受管制业务提供非管制业务产品、服务或资产使用者,转拨价格
12、应取成本 (含资金成本) 与现行市场价格之高者;由受管制业务收受非管制业务之产品、服务或资产使用者,交易价格应取成本 (含资金成本) 与现行市场价格之低者。前项内部交易,相关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第 22 条 各项资产资料之汇集方式,应依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办理。第 23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各项资产组成项目之归属,准用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有关成本分离之规定办理。第 24 条 各项资产依前条规定归属后之成本分摊及分摊相关程序,准用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第 25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所经营各业务间资产移转之内部交易,其定价方式应依下列方式办理:一由受管制业务移转予受管制业务者
13、,转拨价格应报请本部备查。二由受管制业务移转予非管制业务者,转拨价格应取现行市场价格与净帐面价值之高者;由非管制业务移转予管制业务者,转拨价格应取现行市场价格与净帐面价值之低者。前项内部交易,相关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第 26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应于其会计作业程序手册中,订定资产分离之具体实施方法及作业程序。第 27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因营业活动而发生之负债可直接归属至各业务者,应依负债性质直接归属之。公用天然气事业因营业活动而发生之负债,无法直接归属者,应间接归属之;无法直接或间接归属者,则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离至各特定业务。公用天然气事业非因营业活动而发生之负债,应依总金额认列
14、并记录之,无须再分离至各特定业务。第 28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之业主权益,应以总金额表达之。第 29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之收入可直接归属者,应直接归属至该特定业务。第 30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之收入系由多种业务共同产生且无法直接归属者,应依下列步骤分离之:一若有相关费率可遵循者,应先依相关费率予以分离。二若无相关费率可遵循者,应依合理方式分离至该收入所发生或受益之各业务。第 31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各业务之资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计算之:资金成本= (经营各业务合理应使用之资产因营业活动发生之相关负债) 资金成本率前项所称经营各业务合理应使用之资产,指依资产分离原则规定分离至各业务之资产。第 32
15、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之资金成本率依下列公式计算之:资金成本率=非因营业活动而发生之负债的资金成本率非因营业活动而发生之负债 (非因营业活动而发生之负债业主权益) 业主权益的资金成本率业主权益 (非因营业活动而发生之负债业主权益)第 33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应制定会计作业程序手册,记载实施本准则之具体方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成本分摊基础、收入分离程序、资产分离程序、负债与业主权益分离程序、关系人交易之计价程序、内部交易之转拨计价程序及其他相关项目。前项会计作业程序手册,应于开始营业前报请本部备查;修正时,亦同。但本准则施行前,已营业之公用天然气事业,应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请本部备查,并于次一
16、会计年度开始实施。公用天然气事业因组织、业务、营运及其他相关事项之重大变更,而有修正会计作业程序手册之必要时,应报请本部核准;本部于必要时,得要求公用天然气事业修正实施中之会计作业程序手册。第 34 条 本部就公用天然气事业委任之会计师所查核签证之会计报告有关事项,得要求该会计师说明;必要时,并得要求会计师提示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资料。第 35 条 本部得要求公用天然气事业提供各项会计凭证、帐册及与会计报告有关之营运资料,公用天然气事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第 36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各项会计凭证及帐册保存期限依商业会计法相关规定办理。第 37 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处理之其他下列事项,由本部公告之:一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科目之设置、分类及内涵之相关事项。二公用天然气事业成本分摊基础设置之相关事项。三公用天然气事业应提报之会计报告种类、格式、提报次数、时限及应经会计师签证之相关事项。四会计师受公用天然气事业委讬办理其会计报告查核签证之相关事项。第 38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