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2011年房地产调控措施索引时间措施要点2011-4-17(信贷)中国人民银行4月17日宣布,将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调整将于4月21日生效,这是2011年以来央行第四次上调存准率,也是自2010年以来第十次上调。2011-4-05(信贷)中国人民银行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2011-4-22(北京市场)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2、的通知细则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及方式作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应补充。1, 明确了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含二手房)的具体标价要求2, 区分了标价牌和价格手册两种方式应标示的各项内容;3, 增补存量房销售标价项目、在售地下停车位面积和销售总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和收费标准等内容。2011-3-29(北京市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新建普通住房价格与2010年相比稳中有降。2011-3-24(上海市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上海市201
3、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高于商品住房面积,居民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高。”2011-3-17(北京税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该公告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至2%提高到2%至5%。2011-3-16(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降低和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部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和行为。通知明确取消
4、及降低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 1、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夫妻共有等进行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2、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3、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通知要求降低及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主要包括: 1, 降低各地偏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实行上限控制。2, 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3,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并设置收费上限。2011-3-16(重庆工商监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5、广告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12条指导意见”,部分内容如下: 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3,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 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如最好、最佳、唯一、第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用语。5,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2011-3-16(
6、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明文规定从月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2011-3-11(市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此次补充说明共补充了三方面内容。其中要求预售方案的项目预售计划中,如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提交该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以往代理销售的主要项目信息;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包括开发企业处理质量
7、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信息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 2011-3-08(信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通知明确,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之后受理的个人房贷业务,要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8、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2011-3-05(土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条例强调,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2011-2-24(上海信贷)2011-2-17(北京信贷)2011-2-09(上海信贷)2011-2-09(信贷)2011-2-08(信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
9、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该细则对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作出了明确界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申请家庭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最高达80万元。而且,根据实施细则,在支付首付款后,借款人在贷款之前就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共同提取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一、自2011年2月18日(含)起,借款申请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
10、贷款),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二、对于2011年2月18日(不含)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
11、由3.75%上调至4.00%。三、2011年2月9日(含2月9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1年2月9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要求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其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上调后,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三年期为4.5%,五年期为5.0%。2011-1-27(房产税)2011-1-27(上海房产税)2011-1-
12、30(上海房产税)2011-1-27(重庆房产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3号-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部征收营业税。该暂行办法明确了试点范围、征收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收减免、收入用途、征收管理、部门职责、评估机制等事项,该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该公告明确,应纳税居民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
13、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明确了试点区域、征收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征收管理、收入使用、配套措施等事项,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2011-2-05(指导、监管)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严防出现高价地,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2011-1-26(指导方针)2
14、011-1-31(上海指导方针)2011-1-06(上海市场限售)2011-2-17(上海市场限售)2011-2-16(北京指导方针)2011-2-16(北京市场限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关
15、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第二套房的房贷首付从原来的不低于50%改为不低于60%。同时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暂定在上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上海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
16、)缴纳证明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一、限购政策出台后,同一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超过一套的,应在交易登记环节加以控制。对违规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二、按政策购买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属于限购范围。通知明确,除取
17、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并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18、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购房程序做严格要求。居民家庭提交的购房信息,将按“提交材料-初步核查-核验-网签-房屋登记部门核对-房屋登记”的办理流程,经过多道核验把关。2011-1-21(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
19、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2011-1-20(交易市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1-1-19(保障)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2011-1-14(信贷)央行2011年首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10.12.26(信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再次上调:关于
20、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在央行宣布加息的第二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从2010年12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4.30%。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2010.12.25(信贷)中国人民银行二度加息: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
21、调0.25个百分点。其中,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最大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14%上调至6.40%。2010.12.23(市场投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将受严格控制。2010-12-21(上海保障房)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布了上海市公租房的实施细则,包括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审核条件等。2010.12.20(土地)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
22、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地性质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招拍挂出让。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2010.12.19(土地监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房地产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抑制少数城市地价过快上涨趋势。2010.12.16(市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出租住房的,应当
23、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2010.12.09(市场)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2010.11.17(保障性)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
24、从2010年起,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各地可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这是继今年9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租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多税种后,两个月内相关部委出台的又一份公租房建设资金保障政策。2010.11.16(市场)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2010.11.03(信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11月3日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
25、题的通知。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10.11.01(信贷)房贷七折优惠利率取
26、消银行总行已向分支行下发通知,从11月1日起,全面取消房贷七折利率,首套房首付最低30%,利率优惠下限调整为同档期基准利率的85%;二套住房最低首付50%,利率执行同档期基准利率的1.1倍。2010-10-27(上海市场)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2010.10.20(信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27、住建部称,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与此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上调。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2010.10.19(信贷)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
28、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2010.10.19(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2010.10.09(上海信贷)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10.10.08(上海市场流通)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包括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购房人提供
29、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0.10.07(上海细则)上海市政府批转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停发三套房贷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各项准备工作等:如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30、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不过意见并未指明该时期的限定期限。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求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方可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对于保障房的建设: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继续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
31、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2010.09.29(信贷)央行联手银监会完善住房信贷政策 调节住房需求: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
32、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2010.09.29(调控方针)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三部门联合发文,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各地出台楼市调控细则 启动调控问责机制 。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并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2010.09.29(税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
33、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2010.09.28(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等。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2010.09.27(土地监管)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
34、参加土地竞买活动。若企业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以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同样禁止拿地。201009.18(调控方针)李克强:加快公租房建设 坚决抑制投机性需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座谈会1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09.09.20(上海税收)上海财政局收紧了房产契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
35、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200909.15(上海信贷)上海银监局重申:各项消费贷款不得作变相房贷就部分外资银行以消费贷款的名义曲线发放房贷,上海银监局重申:上海各银行正严格执行各项房贷政策,尚无便利通道可获变相房贷。2009.09.15(上海市场监管)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工商局将联手房管、物价等部门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10.09.05(市场监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但仅限于商业不动产、
36、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2010.09.04(上海住房保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都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除准入条件外,在租期方面,将租赁总年限从“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在土地供应方面规定:“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在租金管理方面规定:“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2010.09.02(上海市场监管)上海市住房保
37、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强调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力度,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巩固调控成果。2010.08.07(上海住房保障)上海市政府批转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规定了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即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
38、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2010.08.01(上海住房保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收入准入标准的通知调整后,廉租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为,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特殊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廉租家庭的财产准入标
39、准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维持不变。2010.07.28(上海拆迁监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房管局连续公布了修改后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拆迁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和约束。2010.07.23(上海市场监管)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或者用于安置动迁居民,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产权单位拒绝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户出售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产权单位在限定时限内出售。20
40、10.07.16(住房保障 )住建部:中央已拨600余亿元支持保障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17日表示,为完成今年58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央已下达600多亿元资金予以支持。要坚定不移地继续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2010.07.13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07.12(调控方针)三部委集体否认楼市调控转向传闻针对近期有媒体关于“个别地区放松三套房贷”的报道,银监会、住建部、国资委三大部委集中表态,现有楼市调控政策没有变化。2010.07.12(调控方针)住建部回应楼市调控取消报道 坚决贯彻国十
41、条住建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将坚定不移贯彻国发10号文件“国十条”及相关配套措施。2010.07.12(上海信贷)上海市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除了明确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外,着重就通过上海本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初审、查询、出具查询结果等程序予以细化。2010.07.12(信贷)银监会: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二套房认定标准住建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房认定标准通知的政策要求和标准没有任何变化,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不能动摇。2010.07.09(土地监管)国土部联手银监会全国密查143
42、6宗闲置土地北京、广东、海南和江苏等地闲置土地比例最高,70%以上的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将这些项目的授信情况、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等具体数字在7月15日前进行上报,而国土部将会对这些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整治,绝大多数土地面临收回。2010.07.06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2010.07.05(上海税收、信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购买经适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通知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上海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
43、%征收。同时,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2010.06.29(上海信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以“户”为基础,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不过,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的贷款额度。2010.06.11(保障住房)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住
44、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的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是: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10.06.08(保障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
45、格控制在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至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2010.05.31(税收)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2010.05.26(信贷)住建部等三部门出台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房地产法规总览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