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04_电子病历相关行业知识.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3417709 上传时间:2022-08-21 格式:DOCX 页数:61 大小:383.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4_电子病历相关行业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04_电子病历相关行业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04_电子病历相关行业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亲,该文档总共6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中兴通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业务人员培训资料北京中兴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O年四月电子病历业务人员培训资料什么是病历病历是病人在医院诊断治疗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它包含有首页、大病历、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等。病历的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年月日 关于发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二年八月十

2、六日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

3、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右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 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

4、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 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就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

5、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

6、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可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十五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 录)、疑难病例计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第十七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

7、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小时内完成;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小时内完成,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小时内完成。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

8、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

9、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十)书写入院录的医师签名。第 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 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小时内入出

10、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第二十

11、三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二) 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 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天记录一次病程 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三)上级医师查房

12、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主 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 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在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

13、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五) 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 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医师于接班后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 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日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 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医师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

14、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 情况工业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 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日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15、。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无效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九) 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 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 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十

16、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 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十 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以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小时内守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

17、手书写时,应 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 术名称、手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 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 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

18、、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第二十四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第二十六条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乒小时内完成

19、。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七条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二十八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第二十九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

20、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果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第三十条辅助检查员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

21、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手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第三十一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第三十二条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危 重患者护理记录是

22、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 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 具体到分钟。第四章 其他第三十三条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号)的规定书写。第三十四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第三十五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病历的评分标准(某地不代表所有地区)病案首页(10分)

23、入院记录(20分)病情记录(40分)出院记录(死亡记录)(10分)辅助检查(5分)基本要求及医嘱单(5分)知情同意书(10分)什么是电子病历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EMR)是指计算机化的病历。电子病历不仅指静态病历信息,还包括提供的相关服务。是以电子化方式管理的有关个人终生健康状态和医疗保健行为的信息,涉及病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所有过程信息。电子病历是随着医院计算机管理网络化、信息存储介质-光盘和IC 卡等的应用及Internet的全球化而产生的。电子病历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必然产物,是医院病历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其在临床的

24、初步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医院的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但这还仅仅是电子病历应用的起步。电子病历(EMR,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也叫计算机化的病案系统或称基于计算机的病人记录(CPR,Computer-Based Patient Record)。它是用电子设备(计算机、健康卡等)保存、管理、传输和重现的数字化的病人的医疗记录,取代手写纸张病历。它的内容包括纸张病历的所有信息。美国国立医学研究所将定义为:EMR是基于一个特定系统的电子化病人记录,该系统提供用户访问完整准确的数据、警示、提示和临床决策支持系统的能力。 国内电子病历产品可以分成科研应用和临床应用两类, 这两类产

25、品在技术和功能方面有显著的不同。我国第一代用于临床的电子病历以支持自由文本录入、录入模板和关键字为特征(军惠第一代电子病历为例),第二代 以支持半结构化文档、XML为特征(广州军区总医院为例);用于科研的电子病历主要以支持表格化病历和受限关键字选择录入为主(南京海泰公司产品为例)。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EMR)是以医学专用软件,医院通过电子病历以电子化方式记录患者就诊的信息,它包括:首页、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等,其中既有结构化信息,也有非结构化的自由文本,还有图形图象信息。涉及病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质量控制、统计和利

26、用。在医疗中作为主要的信息源,提供超越纸张病历的服务,满足医疗、法律和管理需求。究竟什么是电子病历,学术界至今仍缺乏统一的认识。根据目前的研究,理想的电子病历应当具有两方面功能: 1、医生、患者或其它获得授权的人,在需要了解一个个体的任何健康资料或相关信息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完整、准确、及时获得它们,并可得到准确的释义,在需要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得到详细、准确、全面的相关知识。 2、电子病历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和知识,主动进行判断,在个体健康状态需要调整时,做出及时、准确的提示,并给出最优方案和实施计划。之所以称做理想的电子病历是因为这两方面功能看似简单,但含义深刻,数十年内很难完全实现。引入电

27、子病历概念后,目前正在使用的纸病案一般被称做传统病历,它与电子病历的主要差别如下: 1、传统病历是被动的、静态的、孤立的,电子病历是主动的、动态的、关联的传统病历完全不具有电子病历的第二方面功能,即没有主动性和智能,不能关联相关知识。纸病历放在那里,可以被阅读,也可补充新内容,但其内容与内容之间无法建立有机联系,病历内容与患者的实际状态完全脱节,病历内容与其相关知识没有连接, 病历只能完成顺序不变的记载作用。电子病历的革命性不同,在于其储存的信息不再是孤立的、静态的,而是关联的、动态的,不再仅是块状信息,而是知识的集合。新补充的信息会与已存在的所有信息建立必要的联系, 变换结构,根据现有的知识

28、、规律、规则、先例,对患者的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主动提示相关医生或病人;提出检查、治疗计划等。例如:一个管理肾透析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记载患者的全部相关生理指标及既往全部透析情况等资料,这些资料在进入系统时已经被加工整理,当某位患者完成一次透析治疗后,系统会根据仪器的即刻检测和医生输入的新检查结果,综合既往情况立即提出一套详细的下一阶段治疗计划或相关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增加检查项目,是否需要辅助用药,用药的计量等。医生参考系统提供的方案给出自己的方案后,电子病历系统会根据其存储的知识进行判断,如果发现有矛盾或不符合一般规律或违反特殊原则之处则提醒医生。医生可以询问有哪些矛盾,其原理及文献如何。

29、如果医生坚持自己的方案,予以实施,并最终证明方案有效,则电子病历系统将学习这一方案,并作为先例保存。由此例可见传统病历的记录功能在电子病历中只是诸多功能的一个方面。2、传统病历无法保证数据完整,电子病历则可保证完整、准确、及时获得信息资料。传统病历的这种缺陷源自诸多方面。 首先,检查、治疗、监护等技术的发展,甚至于包括管理技术的发展都在否定传统病历。按照病案管理的初衷,所有患者相关资料最后都应集中到病案中进行统一保管。X线片最先脱离病案而单独管理,病理切片、涂片更是从来没有归入病案,CT、B超、核磁等各种成象造影检查,围手术监护、透析治疗、康复治疗等等种种检查治疗获得的大量的信息均被保存在病案

30、之外,进入病案的只是简短的报告或是部分简略的影象资料,有的除了医嘱和病程日志外甚至什么具体资料都没有留到病案中,这些信息资料被分散保管在各专业部门或被丢弃。 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病历纸介质条件的限制,既便有些资料,如一段多普勒超声录象,希望与病案一同保管,也是不可能的。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医嘱等信息被存入计算机,尽管仍有打印页装订到病案中,但查看纸面信息的人越来越少。综合上述情况,从总趋势上不难看出,通过病案保管的患者信息占患者总信息的比例正在迅速变小,在一个不太久的未来,纸病历必然会失去其存在意义。 其次,交通的发达,使人们的地域观念减弱。医疗体制改革,使患者可以选择多家医院就诊。一个人可以在

31、北京的东城或西城的不同医院看病,也可能在深圳、西安的医院看病。采用纸病历,任何一家医院想全面得到其它医院关于某个病人的病历资料都是十分困难的。这种困难不仅限于形式,不同医院的检查结果、习惯用语、质控标准等,其它医院的医生基本上无从获知。 电子病历可以全面管理各种信息资料。 可以集中管理,也可以分散管理并在理论上收集完整的各种分散管理的资料。例如一位患者做CT检查,他在做检查时,放射科的医生可以即刻看到其影象,主管医生则可以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在病房同时观看,但此时由于放射科医生尚未给出诊断报告,相关影象资料主要保管在放射科。当诊断做出后,相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传入电子病案室永久保存,此时主管医

32、生能体会的只是内容的不同,具体资料位于何处,不需要也不必关心。不同医院的电子病历可以通过网络和必要的协议、标准在医院间完成数据传输交换,医生则可得到全面的资料,同样是不必关心病历的保存位置。 3、传统病历无法得到必要的释义,无法进行知识关联 所谓释义,就是解释含义。对于病案,释义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不同医院不同医生或工作人员使用的术语或检查仪器记录的信息,其实际含义需要解释,以使不同的人能够正确获知其准确含义。例如一家医院的病案在另一家医院中被阅读时就需要做必要的释义。患者或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医疗人员阅读病历更需要随时释义。 二是对于由于专业、资力或新进展造成的生疏术语或新概念或新的检查、治疗

33、项目、新药等,需要解释说明理论根据、含义、正常值、适应症等等。释义功能需要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知识工程。知识关联对于医学实习生、进修医及低年资医生具有重要意义。知识关联也利于解决由于专科细化造成的病历阅读困难,利于低级别医院的医生共享应用高级别医院的病历资料。这类功能纸病案完全无能为力。 4、传统病历不能保证及时获取、不能共享 除了前述由于病案属于不同医院而造成的取用不便外,同一家医院内部也会由于病案正被借用、尚未归档、丢失等原因造成病历不能及时到位。采用电子病历则可彻底改变这一局面,一位患者的病历不仅可以多人同时获取,而且可以异地,不同医院获取。如果接入无线网,则医生可在任何时候,如在旅

34、途或在会议中,获取病历。以上介绍了理想电子病历与传统纸病历间的一些主要差别。但是,目前现实存在的电子病历,由于种种原因,还达不到理想效果。电子病历的现实概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变化的概念,或者说电子病历有许多现实版本。目前广为接受的电子病历定义由美国医学研究所(IOM)1991年提出,原文如下: an electronic patient record that resides in a system 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support users through availability of complete and accurate data, practit

35、ioner reminders and alerts, clinical decision support systems, links to bodies of medical knowledge and other aids. 其译文大致为: 电子病历存在于一个特殊系统中, 借助这个系统,电子病历可以支持其使用者获得:完整、 准确的资料; 提示和警示医疗人员; 各种医疗决策支持系统; 连接医疗知识源;其它帮助. 这个定义提到一个概念叫电子病历系统。 传统病历需要医护人员借助纸张、油墨记录信息,通过一组专业人员手工加工、整理、保管病案。一份病案通常是一叠记有信息的纸。 电子病历需要借助计算机

36、设备转变成可与人交互的信息形式,结合数据采集、记录、加工、存储、管理、传送等工作完成电子病历功能。这些工作是通过一套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这个系统就是电子病历系统。电子病历系统是电子病历依附存在的一种计算机系统,电子病历是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形式或功能统称。由于比起系统概念,医护人员更关心病历的内容,而且愿意具体化、形象化, 所以通常模糊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概念, 不管是系统还是电子病历本身,都笼统称为电子病历。在电子病历的有关文献中,有一个词叫虚拟病历(VMR Virtual Medical Record)。这个词有助于理解电子病历。 所谓虚拟病历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管理了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病历信息,在需

37、要时,可以完全再现纸病历的全部内容,但其数据保存方式不囿于传统病历形式。需要注意的是,虚拟病历强调的是计算机化管理的病历数据对传统病历从形式到内容的再现能力。对电子病历而言,做到再现传统病历的内容和形式是完全可以的,但电子病历并不拘泥于再现,也不追求再现,而是追求更合理、更高效的形式。这是使用虚拟病历和电子病历概念时需要注意的。电子病历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的电子病历在法律依据是怎么做的?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电子病历的应用有明确的规定, 电子病历系统中尚未引入数字认证办法,电子病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在医疗信息资源管理和安全的监管方面职责 不够明确;电子病历的立法还没有起步,电子病历证据的提取

38、等关键性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所以,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如何承认电子病历的合法性成为医疗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过,在 电子病历目前不能另立证据形式的情况下,只能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体系中才能解决其相应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国内一般倾向于将其纳入“视听资料” 或“书证”。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电子病历视为“视听资料”可解决其相应的法律地位问题。但为保障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律应及时对电子病历及其他计算机证据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为计算机证据的法律调整提供完善的法律平台。 电子签名从技术上保证了电子病历的安全。具体而言,加密技术确保了电子

39、病历的保密性;由中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法发放电子签名证书则确保了电子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如果一个电子签名是现在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认证机构)所发放的数字签名,而对这个电子签名的操作是完全规范的话(包括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方),那么这个电子签名就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电子签名,就与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有些发达的地区已经开始试探性的推出一些规范,例如: 上海市电子病历管理办法.上海市电子病历管理办法上海市电子病历管理办法作者: 出处: 时间:2006-4-20 17:09:0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我市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规

40、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实施步骤)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病历当事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电子病历进行的各类医疗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实施电子病历管理的规范和发展规划;(二)负责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审批工作;(三)指导、协调电子病历的实施;(四)监督、稽查电子病历的使用;(五)保障电子病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当事人权益。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

41、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病历的法规和规定;(二)制定本单位电子病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运作;(四)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六条(实施原则)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 电子病历实施的基本要求第七条 (医疗机构准入)(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二)医疗机构申请实施电子病历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技术设施。2.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病历软件、标准代码和接口。3.具备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各种安全措施。4.专业人员取得电子

42、病历使用资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医疗机构的义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义务:(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公开自己的基本资料,包括医院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合法实施电子病历资格的证明等。(二)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不得利用电子病历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垄断手段或其他非法方式损害电子病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子病历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第九条 (电子病历系统运行要求)(一)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在相关的诊疗环境或诊疗区域内使用。(二)用于电子病历的计算机系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

43、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三)电子病历系统必须采用国家审定的安全保密产品。(四)电子病历系统的术语、编码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五)电子病历系统运行时间必须准确,时间记录必须完整。第十条 (认证制度)本市电子病历活动的身份有效证明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凡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备份站点应当到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申领数字认证证书。电子病历当事人也可以到认证机构申领数字认证证书。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签字)(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电子签字以确保电子病历的有效性。(二)签字人可以选用数字证书管理机构(CA)提供的签字服务,或选用电子病历系统自带的签字机制。所有签字机制

44、均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三)签字人应合理使用自己的电子签字,避免他人越权使用签字设备。在签字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接受或可能接受其签字的医疗机构。(四)电子病历采用电子签字生效原则。电子签字进入电子病历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电子病历生成的时间;确认使用自动电子签字系统的,电子病历进入自动电子签字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电子病历的生成时间。第三章 电子病历建立第十二条 (建立原则)(一)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二)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三)电子病历的建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四)建立电子病历的

45、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书写病历的资格。(五)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第十三条 (书写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的电子病历必须满足下列的要求(一)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二)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第十四条 (病历签收)(一)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书写电子病历后,应使用电子签字进行确认。(二)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电子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经电子签字后方可生效。第十五条 (完成时限)(一)医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

46、间内完成电子病历的书写。(二)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四章 电子病历修改第十六条 (修改权限)(一)医务人员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权限修改电子病历。(二)医务人员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时必须进行身份鉴别。第十七条 (修改留痕)(一)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保留原病历版式和内容。(二)电子病历的修改必须在病历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三)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标记准确的时间。第十八条 (修改签字)(一)电子病历修改后需经修改者电子签字后方可生效。(二)对电子病历当事人提供的客观病历资料进行修改时,必须经电子病历当事人

47、认可,并经签字后生效。签字应采用法律认可的形式。第五章 电子病历存储与保管第十九条 (电子病历存储要求)(一)电子病历的存储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便于检索和调用。(二)电子病历的存储采取本地备份、异地备份和存储机构备份三种形式。(三)医务人员在书写或修改电子病历时应及时在本地备份;书写或修改完毕后,该病历信息应即时异地备份;重要病历信息必须上传至电子病历存储机构备份。(四)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异地备份机制。(五)作为电子病历的存储机构,必须获得本市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授权,以取得电子病历存储机构的资质。(六)负责存储电子病历的存储机构必须对电子病历进行灾难备份。(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将存储于电子病历存储机构数据库中的电子病历打印,在电子病历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第二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企业文档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