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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建设的其他法规知识.ppt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3226370 上传时间:2022-07-15 格式:PPTX 页数:51 大小:371.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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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有关工程建设的其他法规知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标准化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第三节 消防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第四节 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第五节 档案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第六节 税收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第七节 劳动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本章学习重点,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与分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建筑工程消防法律制度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税种,第一节 标准化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 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 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为设计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 和建设定额。,三、标准的分级,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义 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

3、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五、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机构(二)监督检查的方式(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1.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

4、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重点之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根本措施是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目前我国制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5、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一、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管理及程序,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3. 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3)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4)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二、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6、措施,并进行跟踪监侧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制度,以及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制度。,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四、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五、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大气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

7、造成危害的现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

8、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

9、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

10、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

11、、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三节 消防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

12、制。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现行的消防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一)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与备案1.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范围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2.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上文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二)消防设计的竣工验收与备案1.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工程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2.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14、竣工备案的工程范围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3.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

15、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三、消防组织与火灾救援,各级人民政府应

16、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消防队 1.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本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 另外,核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本职消防队。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也应当建立本职消防队。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

17、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节 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我国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 年4月1日施行。国务院第530号令发布

18、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2008 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第143号令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起构成了关于节能的法律体系。,一、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一)节能的含义 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 1. 编制节能计划 2. 节能考核评价 3. 节能产业政策 4. 节能技术创新 5. 节能监督,(三)建筑节能1.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19、2. 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3. 参建单位的节能义务4. 建筑节能制度 5. 建筑节能标准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二、民用建筑节能制度,(一)民用建筑节能的含义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民

20、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新建建筑节能1. 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 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 (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3)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三)既有建筑节能1. 既有建筑节能的含义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2. 节能改造 (1)国家机关办

21、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2)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第五节 档案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2、。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文件。,二、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一)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一)验收组织(二)验收申请(三)验收要求,第六节 税收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纳

23、税人的权利 1. 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2. 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二)纳税人的义务 1. 依法纳税。 2. 出境清税。 3. 欠税报告。 三、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税种 1. 企业所得税 2. 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土地增值税,二、税务管理制度,(一)税务登记制度 1. 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2. 税务登记证件(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4、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三)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税种,(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

25、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区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取得了收益。,第七节 劳动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自1

26、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三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类型,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类型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

27、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五)试用期条款(六)服务期协议(七)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

28、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二)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29、劳动合同的情形,五、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劳动合同期满的。 3.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经济补偿的情形(二)补偿标准(三)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七、关于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一)集体合同

30、 1.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2. 集体合同的分类 3. 集体合同的效力 4.集体合同的维权(二)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当事人 2.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3. 劳务派遣协议 4.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5. 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6.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三)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如下特别规定: 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

31、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八、劳动保护,(一)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三)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四)法律责任,九、劳动争议的解决,(一)

32、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三)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劳动争议1.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 。3. 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33、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4.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四)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是: 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舍仲裁; 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实行两审终审。,Add your company slogan,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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