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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财政促进外贸发展主要政策.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318211 上传时间:2018-06-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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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一、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政策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重点支持上年度出口额在 45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省财政厅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财务管理。各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级企业申报项目以及所有支持企业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1.境外展览会支持内容包括: 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 ; 公共布展费; 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 团体项目需 10 家以上企

2、业参展。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内容包括: ISO9000 等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ISO14000 等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 3.各类产品认证支持内容包括: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 CE、FDA、CL、COS 等产品认证的认证费; 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4.境外专利申请支持内容包括: 境外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 境外专利申请相关申报、核准费。 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支持包括: 宣传材料的翻译、制作费; 宣传视频的翻译、制作费。 6.电子商务支持内容

3、包括: 创建企业中英文网站的设计费; 出口退税等外经贸专项管理系统建设费; 网交会等网上出口营销公共平台建设、维护费 7.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支持内容包括: 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 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 8.国际市场考察支持内容包括: 企业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 2 位人员的国际市场考察往返交通费;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每人每次境外时间累计不超过 20 天,其中单个国家(含地区)不超过 10 天; 已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的参展企业,可视资金情况再批复同意申报 1 名人员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相关境外交通费和境外三项费用。 9.境外投(议)标支持内容包括: 标书购制

4、费; 项目初步设计费。 10.企业培训支持内容包括: 培训资料费; 培训相关会务费;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交流培训费。 参加培训的企业需 50 家以上。 11.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支持内容包括: 收购技术费; 收购品牌费。12.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同意的其他项目要在商务部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网站,网址为 或 www.smeimdf.org)上注册,并将加盖企业印章后的相关资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5、。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企业才能申报开拓资金项目。项目活动及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确认书) 、证书(样本、光盘等) 、发票、国际机票、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 、护照及签证(出国批件) 、认证单位及网络等公司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登机牌(原件)等合法凭证。相关资料须全部加盖单位印章,是外文的还须翻译。二、进口贴息政策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以贴息的方式重点支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 、技术(往年支持标准大致为:技术类每美元贴息 0.2 元,设备类每美元贴息 0.15 元,资源类每美元贴息 0.05 元)

6、。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每年 4-5 月份,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部里要求,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进口贴息条件: 1.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2.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3.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

7、它贴息计划;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31 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 年修订) (财政部公告 2007 年第 2 号) 。 申请进口贴息标准: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3.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

8、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申请进口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3.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复印件) ; 6.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

9、(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法律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办法的规定处理: 1.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2.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3.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对违反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3.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4.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三、公共平台建设资金政策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以贴息或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我省外

10、贸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对象: 1.国家级基地。商务部认定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的农产品、轻工、纺织品、医药、专业化工、新型材料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 2.重点培育基地。商务部、财政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予以重点培育基地。 3.省级基地。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根据本地区特点,参照国家相关基地管理办法确定的具有明显产业优势、鲜明区域特色、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较强辐射、带动效应的基地。 支持内容、方式及重点: 对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告平台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的设备

11、、技术、信息资料和软件的购置等费用。主要包括: 1.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从事服装、鞋帽、电器和五金等产品出口的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 2.公共检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3.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开展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4.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

12、平台。 5.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6.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共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今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7.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 8.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 ,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共平台。 9.公

13、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 10.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平台。 11.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基地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公共平台。 12.公共物流平台。公共物流平台是指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平台,重点支持我省为进出口企业孵化服务的出口散货拼箱业务平台。 13.为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

14、基地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告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14. 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支持的方式。支持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 70%。 监督检查: 1.省商务厅、财政厅对平台建设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将“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总结”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2.项目资金拨付后,平台建设资金使用单位有义务如实向同级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对口业务处室) 、财政厅(企业处)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接受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财政厅每年按规定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当年项目安排和使

15、用情况 法律责任: 1.商务(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及资金申请使用单位需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规定用好资金。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省商务厅、财政厅对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平台建设资金的资格: (1)违反平台建设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平台建设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等消费性开支的; (4)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5)违反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

16、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其他: 1.平台建设资金按使用方向不同,按照不同基地认定标准要求各自确定申请单位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除个别支持方向外,平台建设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拨付方式。需要验收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统一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市县属企业的资金,以省财政厅追加市、县指标单下拨资金,并由市、县财政部门办理企业具体拨款。 四、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政策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年度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财务管理

17、。近年来使用方向:外贸重点企业发展基金: 外贸企业是进出口业务的主体,为鼓励企业做大,促进进出口发展,以出口基地为工作抓手,增强我省进出口后劲,今年安排进出口企业发展资金,重点对机电、高新技术、轻纺等企业的技改、自主创新、研发、出口认证等方面,给予贴息或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类基地建设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如下: (1)机电产品申报条件:上年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申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项目未曾享受国家、省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2)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1) ;(3)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18、;(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7)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2)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条件:出口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在 300 万美元以上,成长性好;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国内(或省内)领先,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总收入的 3%;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和在国内外行业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重点出口产品已取得主要出口国和地区相应的认证;企业管理和经营效益良好。申报材料:安徽省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企业申请报告;安徽省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企业申报表;其他材料同机电项目。 (3)轻工业

19、品、纺织品出口申报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产品特色明显,年出口额 300 万美元以上,近 3年出口增长持续稳定;获得相关的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重视品牌建设,打造自有品牌并有所成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申报材料:出口基地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 2009 年度财务报告;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专项资金项目情况、报告及专家意见;其他相关材料。 五、省级外贸发展促进政策(一年一定)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专项

20、安排,以贴息的方式重点支持外贸企业。针对当前国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为加快推动我省外贸的发展,根据 WTO 规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同时,适当调整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一年一定) ,按照 15000 万元规模,2011 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主要支持方向。 1、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项目:为减少、降低外贸企业出口风险,2011 年继续对出口信用险保费实行补贴。具体标准:一般产品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标准不超过 30%,其中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和省级以上出口名牌补贴标准不超过 50%;东欧、中东、非洲、南亚、南美、东南亚等新兴出口市场补贴标准不超过

21、 60%(相互之间不重复计算) 。2、进出口企业孵化资金项目: 2011 年继续安排进出口企业孵化资金,组织开展进出口业务与政策培训,开展省直帮扶公司与新孵化企业的“一对一”对口帮扶,组织举办产业集群企业对接活动;继续开展出口散货拼箱业务,扩大拼箱工作点;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对进出口孵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孵化中心孵化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较好的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3、省级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建设项目:继续支持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赴境外开展对接活动,以及开拓新兴市场等,加速推动我省出口基地、集群及品牌、优势企业“走出去”,扩大对非洲、东盟、南美等新兴市

22、场出口。4、贸易摩擦应对建设项目: 进一步增强我省出口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能力,继续以补贴方式,支持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安徽省区域性检测中心建设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皖商公平字2010105号)要求,加强检测体系建设;为引导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应诉,对应诉企业给予一定费用支持。5、出口品牌专项建设项目: 一是对新评选的出口名牌企业进行奖励; 二是支持制作安徽出口名牌画册和光盘,通过驻外经商参处、出国团组等多种方式进行推介; 三是支持举办出口品牌集中广告推介、论坛及培训活动。 6、服务贸易促进资金项目: 一是加大对服务外包支持力度; 二是支持重点出口文化企业出口; 三是支持服务贸易统计体

23、系建设和我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 “重点文化出口项目”指导目录的编制; 四是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国际性服务贸易论坛及会议。7、企业进口机电设备补贴:对 2011 年重点转移外向企业进口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关键零部件、高新技术等,给予奖励。对外贸公司代理手续费按合同金额不超过 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8、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为解决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继续实施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扩大省专项担保资金规模,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的引导能力,调整徽商银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担保贷款本金规模,形成竞争机制,调动合作银行的放贷积极性。督

24、促合作银行加大发放贷款规模。 9、新发生实绩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和一般贸易出口奖励六、中小进出口企业担保资金政策 资金来源于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为切实解决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建立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并由两厅共同管理。 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1.省专项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的企业范围内、银行审核通过的中小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省专项担保资金承担代偿损失最高限额不超过专项担保资金本金总额。 2.省专项担保贷款运作第一年度内,专项担保贷款余额放大至担保资金本金的五倍,在运作正常,风险控制良好的前提下,逐

25、步放大至十倍。 3.省专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1.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专项担保资金的主管部门。联合成立专项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依据实施细则对申请使用专项担保贷款企业进行审核推荐,对专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专项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由两厅领导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专项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下设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工作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担保工作组) ,负责办理专项担保贷款的具体工作。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与银行签订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

26、商业银行向中小进出口企业提供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为商业银行向中小进出口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专项担保资金存入省财政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3.设立省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用于核销专项担保贷款出现呆坏帐应由专项担保资金承担的损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上年终专项担保贷款余额的 1%安排省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专项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持平或减少的,风险准备金维持现有规模。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从专项担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及当年国家和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中列支。从专项担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提取的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暂存于各专项

27、担保资金开户行,必要时各开户行按省财政厅通知划到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集中开立的省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账户。 4.专项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协定存款的方式对专项担保资金进行存储计息,利息收入专户存储并按协定存款的方式进行存储计息,用于补充专项担保资金的风险准备金和支付开展专项担保业务必要的工作经费。 5.设立专项担保贷款企业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企业风险保证金) ,申请专项担保贷款企业在通过银行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实际放贷前,第一次使用专项担保贷款企业,根据其实际获得专项担保贷款额的 2%比例交纳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自第二次使用专项担保贷款开始,根据其实际获得专

28、项担保贷款额的 1%比例交纳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风险保证金由贷款行代收,存入省财政在贷款行的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企业风险保证金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6.企业风险保证金开户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协定存款的方式对企业风险保证金进行存储计息,利息收入用于补充企业风险保证金。 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条件及提供材料: 1.申请贷款担保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有一定业绩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上年自营进出口额超过 4500 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再支持; (2)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管理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有

29、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4)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70%; (5)信用较好, 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申请贷款担保企业须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不含给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的资料): (1)贷款担保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 、进出口情况、反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担保资金担保申请书(格式附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 (5)企业近两年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0、及利润分配表) 。 (6)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承诺书:承诺“本公司保证已经完全理解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业务,同意按业务要求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对于企业风险保证金的缴纳和代偿扣划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 企业的反担保: 1.为有效控制专项担保资金风险,确保担保贷款企业按时偿还借款,被担保企业必须以有效资产抵押、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法人代表个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保证、担保机构担保及符合银行担保条件的其它企业为其提供担保。各项反担保措施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具体反担保方式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贷款银行审核认为反担保方式确需变动的,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沟通后,可以予以调整。省商务厅、省财政

31、厅委托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 2.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具有公允价值的房产、设备运输工具、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以出口退税账户作为反担保措施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按企业在此之前半年内出口退税额确定。正常情况下,专项担保贷款还款期限前,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可以使用。一旦专项担保贷款到期未还,贷款银行将直接从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中扣还。贷款银行如果认为企业专项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可能较大时,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商定后,可以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提前进行冻结,只进不出。 担保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1.担保贷款限额视企业进出口规模大小而定,对单个企业的最大担保贷款额一般控制在 500

32、 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 2.专项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 6 至 9 个月,最长不超过 1 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3.商业银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对符合下浮利率条件的优质客户,银行应执行下浮利率。除银行利息、统一收取的企业风险保证金外,银行及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收取任何保证金、费用。 专项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1.各市、县(区)进出口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专项担保贷款申请,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专项担保贷款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专项担保资金担保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办理推荐函向

33、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省直进出口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专项担保贷款申请。 2.省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对申请担保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分批次(原则上每 2 个月 1 次)行文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担保贷款企业以专项担保贷款担保推荐确认函的形式向贷款银行推荐。专项担保贷款企业推荐有效期限 3 个月。 3.贷款银行在接到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正式担保推荐确认函后,按照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担保推荐确认函名单范围内企业的银行信用、还款来源、反担保抵押物的真实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评审,确定是否放贷、具体贷款(可以安排一部分贸易融资)金额,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 专项担保贷款风险

34、控制与跟踪: 1.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申请担保贷款企业的考查、审核、推荐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要切实履行跟踪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可能影响其按时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反映,并与贷款银行进行沟通,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专项担保贷款安全;专项担保贷款逾期后,要积极利用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配合商业银行追收贷款。 2.贷款银行要密切关注专项担保贷款企业资金流量动态,跟踪其出口退税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采取法律、经济等资产保全措施,保障专项担保贷款安全,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归还

35、专项担保贷款 专项担保贷款代偿: 1.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对其获得的担保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专项担保贷款出现逾期,贷款银行、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未能收回,逾期已达到 3 个月,形成专项担保贷款呆坏帐,贷款银行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省专项担保资金担保贷款代偿报告 ,要求对专项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予以代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代偿。 3.呆坏帐损失代偿,由贷款行存储的企业风险保证金代偿 70%,省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代

36、偿 15%,贷款银行承担 15%;如企业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代偿的,不足部分由省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和贷款银行各承担 50%。如省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不足代偿的,由省专项担保本金补足。 4.专项担保贷款代偿后,贷款银行负责继续追收企业逾期担保贷款,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积极协助。追收回来的企业专项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后,优先按代偿比例偿还贷款银行、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包括专项担保资金本金)承担的损失,剩余部分用于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来的,银行所发生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

37、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由贷款银行、专项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包括专项担保资金本金) 、企业风险保证金分别按 15%、15%、70%的比例承担。 法律责任: 1.对于专项担保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贷款银行将予以通报,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2.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与贷款银行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担保代偿实施细则及与银行签订的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合作协议等规定,凡不按文件及协议规定执行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其全部承担。 3.建立专项担保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对推荐企业按时还款、进出口明显增长的市、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省及中央下达的外经贸发展相关资金中列支。对申报专项担保贷款审查不认真,风险跟踪、控制、协助追收不力的酌情予以处罚。 4.省辖市、县(区)1 年内发生 1 次专项担保贷款呆坏帐的,对该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1 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专项担保贷款呆坏帐的,暂停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专项担保贷款推荐权 1 年,扣留该市、县(区)上年度商务工作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等归还专项担保资金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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