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胶济铁路交收之协定一九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大正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青岛。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所规定之中日两国接收委员,根据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即大正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之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及附属了解事项,除左列协定外,日本方面将该细目协定第一条及第三条所包括之一切财产及文书、单契、账册、图表等项,完全移交中国。1、坊子医院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三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管理。为友谊起见,对于该处居住之日本人民,在开埠地问题决定以前,予以相当之便利。2、淄川医院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三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至该医院之一部分系德国遗留财产属于矿山者,今为便
2、利起见,暂同时移交管理局。至该部分将来如何处置,应由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成立后,与管理局商议决定之。再该医院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由淄川炭矿代为经营。管理局已派之中国医生,仍留在院办事;所需一切费用,亦由炭矿负担。对于铁路中日人员在院医治者,得与炭矿人员享同等之待遇。3、高密、青州、张店、坊子、博山小学校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三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至日本方面租用之张店、坊子、博山三小学校,应从速与铁路管理局商定租金及期限。淄川小学校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三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在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仍由淄川炭矿使用,不收租金。4、除中华民国十一年七月十
3、八日,即大正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日本方面在北京提出之铁路土地出租契约,应照同年十二月五日协定之了解处理外,其余土地出租契约,中国方面不承认有效。两国移交接收委员意见不同,不能解决,应由中日两国委员长商议协定。5、关于租借宿舍之契约七件,由中国方面继续承认。各该契约之条件因将来充作胶济铁路管理职员住宅须加修改,俾便合用,由铁道部支付管理局改造费银元二万六千元。除前项以外之宿舍契约,允许中国方面自由决定之。6、对于运输契约,双方协定用铁路管理局自由知照各该缔约者取消或修改或继续之未规定以前,各该契约仍暂有效。对于工场契约,铁路管理局继续履行,至各该契约内所规定之期限为止。7、宿舍中家具,限本年三月底以
4、前完全点交铁路管理局。至留办未完事项,日本人员需用之家具,应于四月二十日以前完全点交管理局。8、凡铁道部因日本政府法律所规定必需带回本国之薄本、单据,经铁路管理局同意者,得带回之。其管理局认为须抄留副本者,应由铁道部方面派员从速办理。9、所有属于铁路财产之坊子发电所、新筑工事汽机、发电机及配电保安设备并锅炉两架,于本年三月底以前交还管理局。以上各项,中日合办矿山公司如欲使用,应与管理局商定办法。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仍由炼炭使用,不收租金。10、所有属于矿山财产之淄川炭坑、车站、房屋及一切附属设备,管理局如欲使用,应与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商定办法。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由管理局使用,不收租金。
5、对于该处之磅桥(轨道衡)二架应如何处理,由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与铁路管理局商定,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由管理局及矿山共同使用。11、对于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了解事项第五条之处理方法,应爱找管理局会计处长与铁道部计理课长所商定之四条办法办理。12、本协定无特别规定者,或将来发生何项问题时,概依照山东悬案解决条约及细目协定之条文精神,由双方主管官厅协议之。右协定善中日文各二分,由双方委员长署名盖印,各保存中日文各一分为证。中华民国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大正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接收胶济铁道委员长颜德庆山东铁道引继委员长秋山雅之介(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北京,三联书店,1982 年版,第 38038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