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事诉讼博客引发名誉权纠纷模拟法庭案例民事诉讼博客引发名誉权纠纷模拟法庭案例法学 093094 第 6 组 组长:陈哲审判长梁秀云审判员蔡晓丹 田园菊书记员陈哲 法警 岳达瑞原告薛明祥缺席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立波 原告委托代理人轩子翰被告余菏泽缺席审判被告余菏泽委托代理人谢彬彬 被告甬城网委托代理人王瑷琳证人钱盛红 证人孔宇亮 证人钱盛2红庭审程序:(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
2、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3长和陪审员入庭)审判长 :请坐。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3、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薛明祥,男,1961 年 4 月 22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万里区静安里 1 号楼 2门 423 号。委托代理人沈立波,宁波市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二:轩子翰,也是宁波市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一般授权代理。审判长 :被告。被告余委托代理人:余菏泽,男,1985 年 1 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西门外大街 22 号。委托代理人谢彬彬,宁波市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甬城网委托代理人:甬城网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万里区静淑苑路 10 号 228
4、室。法定代表人孙建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瑷琳,宁波市胜华律4师事务所律师,为一般授权代理。审判长 原被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一 无异议。审判长 被告方。被告余委托代理人无异议。被告甬城网委托代理无异议。审判长 原告方有没有证人。原告委托一 有证人。审判长 被告方有没有证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审判长 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审判长 :浙江省宁波市万里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薛明祥诉被告余菏泽、甬城网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敲槌)由本院审判员梁秀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晓丹、田园菊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哲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
5、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5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原告委托一 :听清了。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委托一 不申请。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听清了?被告余委托代理人听清了。被告甬城网 听清了。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余委托代理人:不
6、申请回避。被告甬城网 :不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原告一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菏泽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6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2、判令被告余菏泽在南方周末 、 中国青年报 、甬城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余菏泽、被告甬城网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各赔偿精神损失 1 万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甬城网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删除甬城网中一切侵害
7、原告薛明祥民事权益的内容。5、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方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 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薛明祥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余菏泽,于 2009年 6 月通过 QQ 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1 月,被告余菏泽在甬城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江泽鱼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薛明祥 、 大过年的薛明祥发什么疯 、 敬告薛明祥妻子王莉莉管好你丈夫的嘴 。通过原告调查,江泽鱼即是被告余菏泽。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薛明祥的妻子发了警告薛明祥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
8、,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7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0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9、36 条第 1 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3 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陈述完毕。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余菏泽的委托代理人,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被告余委托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薛明祥起诉我的当事人余菏泽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8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2009 年 6 月 20 日,我的当事人与原告薛明祥通过 QQ 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原告薛明祥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暗示性中伤,
10、极大地影响了我的当事人对薛明祥的印象,由此,当日我的当事人便将薛明祥从 QQ 里清除出去。随后的数天内,我的当事人余菏泽发现有很多人被薛明祥攻击过,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薛明祥 ,事后表示后悔。但是薛明祥却抓住此事不放,对余菏泽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 2010 年 1 月 20 日开始,一直到目前,薛明祥依然在不停地对我的当事人余菏泽骚扰、攻击。截至目前,薛明祥针对我当事人的隐晦的或者赤裸裸的攻击文章已经近 30 篇左右,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文章 21 篇。由于一时义愤,才对薛明祥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当事人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薛明祥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的主要责任。我的当
11、事人余菏泽无意于与他进行纠缠,希望结束这场争端。2010 年 1 月 20 日,薛明祥撰文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的当事人攻击,公开我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侵犯了我当事人余菏泽的隐私权。2010 年 1 月 26 日,我的当事人余菏泽发出投诉函 ,9向甬城网投诉薛明祥。 2010 年 1 月 27 日,通过文章我的当事人第一次就薛明祥与自己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2010 年 3 月,我的当事人在采访时,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薛明祥的过激言辞的歉意。2010 年 4 月 3 日,我的当事人又公开发道歉信,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从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
12、10 年 8 月 1 日,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道歉信外,我的当事人没有写过与薛明祥有关的东西。但是,薛明祥在起诉后的时间中,也从未停止过对我的当事人余菏泽的攻击。我的当事人余菏泽希望能够解决此事,对过去的过激言词表示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第二部分、对薛明祥起诉状的辩驳:第一、对于薛明祥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澄清。薛明祥所列举的语句,有的根本没有污辱性,有的是引用薛明祥的,还有则是我的当事人余菏泽气愤之下说的。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的当事人对薛明祥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的当事人多次道歉的事实。第二、薛明祥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二):扒薛明祥的皮一文不是我的当事人写
13、的,而是从甬城网10上转载过来的。薛明祥将此作为起诉我当事人的侵权证据,我们有理由质疑薛明祥。第三、 敬告薛明祥妻子王莉莉: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的当事人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而且我的当事人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没有侮辱性词语。我的当事人从一开始就通过连续发文希望薛明祥停止对我的当事人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审判长 甬城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被告甬城网 :我公司是甬城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第 2 款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薛明祥在自己遭受侵害后,没有及时向甬城网相关部门反映,再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