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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著作群体权利主体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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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民间文学著作群体权利主体概述绪论目前,全世界已有 40 多个国家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也颁布了相关示范法和草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已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我国 1990 年也在著作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遗憾的是国务院的具体规定一直未能出台,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仍无实质性进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权利的归属问题,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明确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够定纷止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

2、需求,这一民族艺术瑰宝仍在不断的流失或者失传,对其进行立法保护已迫在眉睫,这也是笔者研究这一课题的初衷。我国目前多是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这种利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的做法因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被部分学者反对。.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私权,不应当以公法来进行干预;其和一般作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人类通过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也是完全可能的。由此,还要明确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关于这一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各学者持有不同意见,国外的成功立法也采用了不同的权利主体模式。然而不论采用国家、群体、个人哪一种权利主体模

3、式,都必须从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传承的角度出发,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属性来界定权利的归属,抓住问题的根源和本质才能正确的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从本质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其群体根据日常的生产生活,结合本民族的习惯和文化创造产生,并经过群体成员的世代传承形成的,理所应当由创作和保有群体来享有著作权。随着笔者写作的深入,越发感受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这个研究课题的复杂性,除去制度设计上的难度,更多的是现实保护上的困难,这也是我国立法至今未出台的重要原因。本文从群体权利主体模式出发,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进行了分析,对群体权益代表机构进行了设计,以期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的著作权立法作出一点绵薄之力。.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群体权利主体的基本理论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模式的探索我国自 1990 年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经过 2001 年和2010 年两次著作权法修正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仍旧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 ,未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体保护办法的出台依旧希望激茫。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确定,理论界对此也争论不断,一直未能形成普遍统一的观点。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明确其著作权主体后才能

5、进行权利义务划分,进而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进行了立法,一些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也通过了法案或者草案为各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提供法律框架,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争议仍然没有平息。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采用了不同的模式,主要包括国家权利主体模式、个人权利主体模式和群体权利主体模式。笔者认为不论选择哪一种权利主体模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传承,否则任何的制度设计都是徒劳的,这也是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上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1.2 群体权利主体模式与著作权法基本理念存在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第 6 条对民

6、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权利行使、权利限制等则交给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来具体规定。然而,遗憾的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一直未能出台,这种现象也直接反应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群体权利主体模式虽然是最合理的选择,但在与著作权法衔接时仍存在必须解决的难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任何制度设计都不易,其中要理顺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搞清问题所在,而后逐个击破。群体创作主义和个人创作主义的冲突在知识产权领域,个人观一直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个人创作主义出现后,各国逐渐颁布了以个人观为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版权

7、法,正是个人创作主义的形成催生了版权法。个人创作主义已经被全世界所接受,并认为是授予知识产权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专业分工的深入,我们进入了全新的时代,分工与合作成为了主流,这种变化趋势也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挑战,合作创作作品的出现挑战着个人观的支配地位。与此同时,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网络作品、证明商标等特殊人类智力成果的出现也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难题。然而实践证明,人类的任何智力成果均应获得法律的保护,所以,上述的特殊智力成果都被纳入了知识产权法。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群体 分析.192.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群体的涵义.192.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群体的可确定性.202.3 民间文学艺

8、术作品群体的确定标准.203 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群体权利主体制度的建议.223.1 采用特殊版权保护模式.223.2 设立群体权益代表机构.253.3 建立利益平衡机制.283.4 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登记制度.323 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群体权利主体制度的建议3.1 采用特殊版权保护模式特殊版权保护模式是相对于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而言的,即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特殊性对既有的版权制度进行适度革新,因其会突破传统的著作权法理念,所以称之为特殊版权保护模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涉及到诸多方面,仅凭著作权法保护是难以做到面面俱到

9、的,还需要其他法律的保护;但是,作为人类的智慧结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仍是最重要的。合理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归属问题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在 2001 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有学者提出应当采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别权利保护模式,但是立法者最终仍保留了第 6 条的规定未予修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就是建立一种特别的权利类型并单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立法,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均赞同这种模式,其中,确立民间文学艺术权这种独立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新型权利?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特殊版权保护模式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均各有利弊,都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障碍,然而二者

10、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目的是一致的,在选择时应当釆取最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模式。版权法的诸多基本理念和原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具有契合性,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对其进行保护更符合效益原则,与创设一种新型权利相比会大大减少立法成本,也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执行。.结语我国已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列入了立法议程,但是基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历经多年仍无实质性进展。其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就是最主要的立法难点。本文在对学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观点分析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应当是其创作和保有群体,进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笔者粗浅的立法建议。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笔者深感此课题的复杂性和高难度,进而也非常期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能够尽早出台。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种类繁多且分布较广,保护难度非常大,除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提供支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尽快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的界定问题,使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本文仍存在许多不足,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笔者愿与君共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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