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号:14山东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山东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山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 157 号华强国际中心 A 栋 24 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
2、司,山东国晟中融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理事会议;(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三)推荐理事和监事;(四)查阅本单位章程、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5.6 万元;出资者: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额:250.6 万元 。出资者:山东国晟中融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出开办资金 150 万元。出资者: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开办资金 100 万元。出资者: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所出开办资金 5 万元。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所
3、有开办资金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单位独立支配。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本单位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单位依法注销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二)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三)行业咨询、服务;(四)开展相关培训;(五)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研究。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3位的决策机构。理事分常
4、任理事与一般理事。常任理事由举办者及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推选,一般理事由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后续参加单位(机构)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执行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
5、)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1/3 以上常任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 1/2 以上常任理事推荐或提议并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4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
6、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 1/2 以上常任理事可联合否决:(一)本单位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执行院长等)及财务负责人;(四)罢免、增补理事;(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
7、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5(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设 1 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
8、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6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李文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9、)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
10、监督和会计监督。7第二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
11、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理事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六)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8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6 月 28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理事会成员签名: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山东国晟中融宝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 上海财经大学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