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论文精修: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民法论文精修: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和谐社会的灵魂Abstract: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ideal pursuit of human beings, the realization of oting the spirit of Civil Laonious society. The sprit of freedom in Civil Laonious society. The spirit of honesty and trustonious society. The sprit of private rights in C
2、ivil Laonious society. Key onious society; sprit of equality; sprit of freedom; spirit of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spirit of private rights摘 要 和谐社会是人类的理想, 要实现这一理想就必须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因为, 民法的平等精神是和谐社会的根本, 代写民法论文民法的自由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前提, 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是和谐社会的灵魂, 民法的私权精神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关键词 和谐社会 ; 平等精神 ; 自由精神; 诚实信用精神; 私权精神和谐社会应该
3、是社会诸要素之间尤其是社会成员之间不仅没有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纷争、冲突和矛盾, 而且能够互相尊重, 相互包容, 互相融合, 互相帮助, 共同享受稳定和幸福的生活。然而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必须具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件,否则只能是空中楼阁。我国要成功地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大力弘扬民法精神, 并使之贯穿于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之中, 进而潜移默化于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一、民法的平等精神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 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甚至是民法的本质。因为,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
4、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的主要标志”。1(32)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 而商品经济的实质内容在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 无论是商品交换还是市场竞争都要求主体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1.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从狭义上分析,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 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同等的。所谓法律人格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即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同等的法律人格, 也就是指民事主体有资格自主、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 并且在相同条件下, 民事主
5、体的法律人格应该是相同的, 或者说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是相同的, 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其次, 民事主体的行为资格是同等的。所谓行为资格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即民事行为能力。同等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必须是同等的, 不能因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而有差异。此外,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行为能力的内容,在同等条件下必须是相同的。但是广义地说, 平等原则还应该包括其延伸意义上的内涵, 那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正义或公正。因为, 平等必然地要求公平, 也必须最终体现于公平, 没有公平的平等只能是抽象的; 另一方面, 平等是公平的逻辑前提,
6、没有平等就不可能实现公平。本文正是在广义上使用平等原则的。民法的公平首先表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对等, 既包括质上的对等, 即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任何一方都没有资格强迫另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 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对方的权利是同等的, 不存在一方权利高于另一方权利的可能, 因此民事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同时, 权利义务的对等也包括量上的对等, 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价值上应该大体相当。公平也表现在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等地享受法律保护, 即在同等条件下, 不同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方式、程度等应该是同等的。在民事权益遭受他人侵犯时, 都可以同等地请
7、求国家机关保护或者自力救济。公平还应该表现在民事主体应该同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即任何民事主体只要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且在同等条件下, 民事责任的性质、方式、程度等应该是同等的。和谐社会首先必须以平等为基石。因为, 没有基本的平等、公平、正义, 社会成员之间不仅不可能互相包容, 互相融合, 互相帮助, 而且必然产生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古今中外, 社会成员之间的严重不平等不可避免地都导致了社会的动乱。因此,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 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在进行
8、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 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 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 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 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 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 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 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在为实现国家的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 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 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2在现代社会中, 平等原则广泛贯穿于各个领域,体现在各个方面。它既包括经济上的公平, 即指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上的对等
9、、接近; 也指社会成员之间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还指社会成员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同等性, 包括政治权利、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等各方面的平等。民法所保障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 而市场经济的平等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它决定着上层建筑领域的平等, 尤其是政治上的平等。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只有实现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平等, 即民法的平等, 才能进而实现其他领域的平等, 人们也才会对政治等领域的平等有迫切的要求。而且, 只要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发展得到一定程度, 并得到充分的体现, 就必然促进社会其他领域的平等, 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市场经济的平等为基础,
10、 即使强制推行其他领域的平等,也是不可靠的, 难以长久的。由此可见, 民法上的平等是社会最基本的平等,民事活动的公平、正义是最重要的公平和正义, 它是一切平等、公正的基础。因为, 公民如果在关系其生存和发展的人身、财产关系中都没有平等, 就不可能在政治或诉讼活动等其他社会关系中享有平等。如果说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那么民法的平等精神则是社会平等的基础, 因而是和谐社会的根本。2.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树立科学的平等观弘扬民法的平等精神必须树立科学的平等观。首先应该承认, 目前之中国仍然存在许多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联合国开发署2005 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的核心, 是讨论中国的各种不平等。我们一般关
11、注的不平等仅仅是收入方面的, 但是实际上有太多其它的不平等, 比如教育、医疗方面的不平等, 社保方面的不平等, 包括失业保障、医疗保障、退休保障等方面, 然后才是财富方面的不平等, 等等。”否认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并非客观的态度。有人错误地以为,只要经济发达了, 财富增加了, 社会矛盾自然就可以缓解, 社会成员之间自然就可以和谐相处, 其实不然。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经济即使发达了也不能自动进入和谐社会。实现平等在中国仍然任重道远。其次应该认识到, 在经济欠发达的条件下同样可以实现社会的平等与和谐。“有些不发达的地方也比较和谐, 比如不丹。调查显示, 在亚洲, 不丹人民感觉最幸福。
12、尽管他们的国家不太发达, 但是很和谐。”3古代社会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或许可以称为和谐社会, 但在经济上自然无法与当代社会相比。第三, 结果平等与程序平等相结合, 以程序平等为主。结果平等是指竞争结果的平等, 也称为实体平等。程序平等 , 也称机会平等, 是指竞争的规则是相同的。平等在本质上追求的是程序平等, 而非结果平等。只有如此, 才能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才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 有时又必须兼顾结果的平等, 不能绝对地强调程序平等。虽然在平等程序下所产生的竞争结果上的差异,人们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如果这种差异过于悬殊, 处于劣势的一方可能在心理上也
13、难以承受。第四,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法律通常保障的是形式上的平等, 但有时形式的平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与合同另一方的关系等。此时, 法律应该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形式上的不平等, 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如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等。因为, 平等原则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平等应该是实现实质平等的手段, 一旦妨碍了实质平等, 就可以而且应该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最后, 平等只能是相对的。人类永远只能接近绝对平等, 但无法真正实现绝对平等。所以, 平等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相对
14、的。但这不能成为不去努力追求平等的理由。相对平等与不平等是有本质区别的。二、民法的自由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在国际上更多地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 它是指民事主体可以独立、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 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 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1.自由精神是和谐社会的生存前提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规律在民法上的反映。首先, 市场主体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也就是独立的利益主体, 这种独立的经济地位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其次, 在市场经济关系中, 市
15、场主体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因此, 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 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再次, 市场主体必须在意志自由的条件下表达对资源的需求,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正常发挥。因为, 市场价格是配置资源的调节器, 价格必须反映市场主体对资源的真实需求状况, 否则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就难以准确地体现供求关系的要求, 即可能无法合理地配置资源。最后, 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 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就意味着要冒失败的风险, 由于失败的风险是由主体自己承担的, 因而, 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完全由主体自己决定。如果竞争行为由他人决定, 而失败后果
16、却由主体承担, 那是不公平的。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 第一,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独立自主地进行意思表示, 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不受他人干涉。第二, 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应该符合其真实的意愿。并非因为受欺诈、胁迫,或有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否则, 民事行为就是可以撤销或可以变更的。第三,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须经各方协商一致, 方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第四, 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就应该是有效的。对于民法的任意性规范,
17、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原则, 主要表现在商品交换的自由和市场竞争的自由。意思自治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只是在近代民法中才得以确立,但一经产生即成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虽然在现代民法中, 契约自由已经不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为了保障社会公平,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国民法都会通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对契约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 但是, 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民法的生存基础, 甚至可以说是民法的精髓, 它也是平等原则的必然推论。社会成员只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才能真正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行使自己的权利, 保护自己
18、的利益; 也只有在自身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条件下才能使侵犯他人权益的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也才能很好地帮助他人。由此, 和谐社会才能得以建立。相反, 在社会成员没有基本的意志自由, 尤其是没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情况下, 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虽然政治上的高压和独裁也能暂时保持形式上的稳定甚至行动上的一致, 但它绝对不能实现和谐, 甚至它必然会走向专制。“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 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4(35-36)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在保障社会成员的主体独立性的前提下而实现的协调
19、一致, 求同存异, 即“和而不同”的社会。这也是古代政治家们早就强调的。公元前 800 年左右的西周末年, 在国语周语中郑国的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 同则不继”的思想。公元前 500年前后的春秋末期, 齐国的晏婴以“和羹”、“琴瑟”为例, 进一步阐明了和与同的差异, 认为只有承认不同, 才能“相成”“相济”,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讲道: “君子和而不同, 小人同而不和”。和而不同的实质, 就是承认并保护社会成员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这表现在思想、利益等各个方面。和而不同也意味着承认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 甚至对抗。因为, 和而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价值观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 和而不同
20、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多元的社会, 在这样一个社会里, 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利益都得到承认和保护, 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根本利益一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化解。52.自由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发展前提和谐社会的本质不仅在于稳定和统一, 更在于充满着生机和活力。因为, 稳定和统一总是相对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有绝对的稳定和统一, 也可以说绝对的稳定和统一就意味着僵化和死亡; 而且, 人类追求稳定和统一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形成更大的生机和活力, 从而不断地发展和进步。而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正是源于和而不同。一方面, 社会成员的主体独立性得到充分的尊重, 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切实的保护, 正是社
21、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不懈追求和努力才给社会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发展动力,才使社会能够不断创新和进步。当然另一方面, 社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又必须是理性的, 即合法的,因为自由是相对的, 如此才能维持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 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统一, 而这也是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而且, 只有在和而不同的社会, 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才能与社会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 并形成巨大的合力, 进而使社会实现加速度的发展。所以, 自由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前提, 没有自由社会就难以产生和凝聚发展的动力。如果说自由是和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那么民法的自由精神即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和谐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因为, 民
22、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在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志自由, 包括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从而使之在民事活动中免受国家权力或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而社会成员的民事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社会成员只有首先具有人身自由、财产自由, 才有可能享有其他自由; 只有在关系到社会成员能否生存的民事活动中享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才能在其他活动中享有自由。可见, 没有民事自由, 就等于没有自由,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 必须首先提倡、保障民法的自由精神, 即意思自治。三、民法的私权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众所周知, 民法是私法。依据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 公法是关于国家利益的法
23、律, 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民法也是权利法, 民事权利的本质在于民事主体所要实现的利益, 任何权利都是以特定利益为目的的。所以概括而言, 民法是私人权利法 , 因为, 确认和保护私人权利是民法的出发点, 也是民法的根本任务和使命。民法的私权精神就是要尊重私权, 保护私权。1.私权精神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民法是私权法, 主要表现在 : 第一,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宗旨。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除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集中规定外, 没有哪一个法律部门象民法这样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主体的各种权利以及权利的保护等。第二,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综观各国民法, 无论其结构如何, 其体系都
24、是围绕着权利而展开和建构的。民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权利的规定, 如权利的主体、客体, 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 权利的行使、保护, 以及各项具体的权利制度, 如所有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第三,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一致的, 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 但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权利与义务的地位是不完全相同的, 也不是完全对等的。在民法中, 权利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和地位, 民法关于义务的规定主要也是立足于保障权利的实现。第四, 民法以授权性规范为主。民法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是授权性规范或者说是任意性规范, 而非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民事主体只要
25、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可以自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法所规范的民事权利即私权, 是在社会成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因为, 第一, 私权所追求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是社会成员最重要的利益。第二, 私权是社会成员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 没有私权就没有社会的个体, 也就没有社会。第三, 私权是社会成员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没有民事权利,就不可能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第四, 私权所保障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脱离个人利益就不可能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法律首先需要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社会成员的民事权利即私权。如果私
26、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即个人利益可以任意被他人或公权力侵犯, 就不可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也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只有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的保障, 和谐才有实现的可能。2. 私权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动力如果说自由只是和谐社会形成发展动力的必备条件, 那么私权精神则是和谐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因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82)“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7(532)可以说, 利益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 而私权所追求的利益又是最重要的利益, 因而私权精神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在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 人们才会积极地追
27、求私人利益, 并实际地享受着私权下的利益, 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享受就直接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因此,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地尊重私权, 保护私权, 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四、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是和谐社会的灵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 是为了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 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1.诚实信用的内涵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出发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应该是,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必须做到善
28、意、诚实、信用, 维持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谓善意, 是指交易行为必须是出于善良的动机, 而不是企图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并且要以积极的态度防止他方受到损害。所谓诚实, 是指交易者在交易中应该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 不得捏造事实, 不得隐瞒与交易有关、依法又必须告知对方的事实。所谓信用, 是指交易者应该恪守诺言, 积极、全面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上述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交易道德, 是市场交易的客观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应以善良的动机、谨慎的方式为
29、之, 不得因过错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民事主体应自觉履行自己的各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包括各项附随义务, 违反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 应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 不得捏造或隐瞒与民事行为相关的重要事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应是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 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因故不明确或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各方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 经协商一致, 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 法官及仲裁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事主体所承诺的义务应与其实际的履行能力适应; 当法律条款规定不清、
30、不协调或是空白时, 应依诚信原则之本质和精神进行解释、适用。当然, 诚信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 远不是以上所述可以穷尽的。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分析,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诚实信用精神为出发点。因为, 善意、诚实和信用是人们相互交往的基础, 社会成员之间唯有相互秉持善意, 保证诚实, 恪守信用, 才能取得对方的信任和理解, 进而才能将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减少到最低程度, 即使有了冲突和矛盾也能够及时化解,才能形成互相尊重、相互包容、互相融合、互相帮助的良好人际关系。恶意、欺诈、背信弃义, 必然使人们产生隔阂、猜疑、矛盾和冲突, 积而累之, 就容易发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所以,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倡导
31、诚实信用。2.诚实信用的宗旨是和谐社会的保障诚实信用本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道德规范, 但是在现代社会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终于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并且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走向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 意思自治和所有权神圣、过错责任并称为私法三大原则,而意思自治更是被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 “最高原则”、“民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19 世纪后期, 垄断逐渐取代了自由竞争, 以意思自治即合同绝对自由为核心的私法三大原则所固有的弊端得到充分暴露, 因而, 法律开始防止自由的越轨, 意思自治原则的绝对地位开始动摇, 这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合同大量出现、形式主义复兴、保护消费者
32、权益的立法倾向、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对合同的解释从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向有利于债务人、有利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原则转变等。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对传统私法三大原则的修正和调整, 尤其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约束, 它标志着民法的权利本位已从自由经济时代的个人本位上升为现代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本位。在目前之中国,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们必须构建自己的私法系统, 必须在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完成自己的民法现代化的进程。然而, 我国民法的现代化不能按部就班地重走西方的老路, 即不能也没有必要经由个人本位再走向社会本位, 而应该直接进入社会本位的阶段, 从而实现跳跃式发展。我国民法之所以应
33、该并且可能直接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 从而跳跃式地完成现代化的进程,主要是因为: 第一,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的现代市场经济在体制上是一致的, 同样是以市场调节为主, 辅之以必要的国家宏观调控。这种经济体制上的一致必然决定民法的一致, 因为, 民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第二, 我国社会的传统文化和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都是以社会本位为主流的, 无论是伦理道德规范, 还是国家法律法规, 均提倡和要求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上, 个人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这就为权利本位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第三,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 许多制度尚未完善, 市
34、场经济的负面作用本身就极易产生极端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严重的贫富差距、强弱区别, 此时若确立个人本位, 则必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这反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 自由经济时代的个人本位思想是在反对封建主义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从绝对专制走向绝对自由的结果。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 个人本位是非理性的产物, 虽然为反封建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从长远看它会阻碍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正因为如此, 资本主义国家在历经自由经济之后很快就将其抛弃。诚实信用原则在本质上是对私权的合理限制和理性规范。因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子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滥用权利, 即民事主体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不得损
35、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其宗旨就是通过对私权施加一定限制, 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构成滥用权利的要件一般认为有三个:一是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以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利存在故意或过失; 二是客观要件, 行为人行使权利的结果损害了或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 三是违法要件, 行为人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法律后果是:滥用权利的一方, 其追求的目的不能实现, 即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 因滥用权利侵犯他人权利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 ; 必要时, 可以剥夺或限制行为人所滥用的权利。所以, 从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和规范私人权利的
36、宗旨分析, 诚实信用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因为, 绝对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必然导致个人权利的滥用和个人利益的扩张, 进而必然产生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和利益矛盾, 并且这种冲突和矛盾最终会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社会的稳定就不复存在, 和谐社会自然无从谈起。反过来说, 只有对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加以必要而合理的限制, 才能使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在社会公共利益上得到统一, 从而避免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 由此才能成功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在进入 21 世纪后, 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各种条件更加成熟, 因而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但无论如何, 民法精神都是和谐社会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