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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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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2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崂政发20125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分类分级51.4适用范围61.5工作原则61.6应急预案体系82 组织体系92.1领导机构92.2办事机构102.3工作机构102.4 区旅发委、街道和基层机构122.5 专家组133 运行机制133

2、.1监测预测133.1.1 预防133.1.2 监测143.1.3 预测143.2 预警143.2.1 预警级别143.2.2 预警发布153.2.4预警变更及解除173.3信息报告183.4应急处置193.4.1先期处置193.4.2分级响应203.4.3指挥与协调213.4.4应急处置措施223.4.5现场指挥部243.4.6扩大响应273.4.7应急联动273.4.8社会动员283.4.9区域合作283.4.10应急结束283.5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283.6恢复与重建293.6.1善后处置293.6.2社会救助303.6.3保险303.6.4调查评估与总结313.6.5恢复重建314 应

3、急保障31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324.2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334.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334.4医疗卫生保障334.5交通运输保障344.6物资及生活保障344.7治安保障354.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364.9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364.11财力保障374.12法制保障375 宣教培训和演练385.1宣教培训385.2预案演练386 责任追究397 附则397.1 检查考核397.2 预案管理407.3 发布实施40 3 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4、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3分类分级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

5、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健康、饮用水安全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1.3.2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级别。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全市突发事件分类、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崂山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

6、域外应由崂山区政府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人员伤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突发事件

7、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专业处置的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应用,跟踪、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引进和集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发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

8、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区、街、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公众有序、合规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8)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态势及处置工作情况,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1.6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6.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

9、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相邻、相近的街道应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企业集团可根

10、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涉及需要与区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驻崂山和市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区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6.3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内容侧重点、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和发布等,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武部、区旅发委、区科创委、崂山公安分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驻区有关单位等负责人组成。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事件专

11、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委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地区,以及与中央、省驻区单位、驻青部队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崂山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2.2办事机构 崂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

12、),为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落实区应急委决定,协调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值守应急,做好街道、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呈报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街道、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区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街道、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和演练工作;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指导区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有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级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街道、部门开展应急宣

13、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区级应急平台、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建设;组织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建立健全区级应急管理制度,提出应急管理体系规划建议;完成区应急委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2.3工作机构2.3.1区应急委下设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组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14、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街道、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2.3.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

15、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街道、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2.3.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服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

16、行职责。2.3.4区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如果发生暂无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属地街道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分工,由区分管领导、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或分管领导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首先是比照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其次是相近的区专项应急预案,再次是区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2.4区旅发委、街道和基层机构区旅发委负责其管理区域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7、,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等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通知等,做好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

18、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2.5专家组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演练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3运行机制3.1监测预测3.1.1预防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加强对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

19、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3.1.2监测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3.1.3预测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风险隐患数据收集,做好隐患排查整改。按照“高

20、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跟踪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崂山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研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形势,对监测预警、防范应对处置工作进行部署。3.2预警3.2.1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旅发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国

21、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的要求予以规定。3.2.2预警发布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青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街道进行通报。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3.2.3预警响应预警发布后,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

22、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报告,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青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街道进行报告或通报。3.2.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区旅发委、街道办事处、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1)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

23、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3)适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5)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6)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3.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

24、发布后,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除采取3.2.3.1款预警响应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

25、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3.3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妥善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3.2.4预警变更及解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

26、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信息报告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区旅发委、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旅发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核实,在 10 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区总值班室)电话报

27、告事件概况,同时继续核实事件细节及处置进展情况进行续报,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也应在1 小时内向区总值班室进行报告。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

28、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区政府应急办应将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将领导同志的批示或要求传达给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并跟踪落实情况。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公室)

29、、崂山公安分局、区台办等有关部门办理。3.4应急处置3.4.1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区旅发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接报的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各自职责以及领导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会商研判,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

30、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在境外发生涉及崂山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公室)及区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3.4.2分级响应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1)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区专项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处置。(2)较大及以上突

31、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政府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3.4.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级):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指分管业务工作领域的区领导,下同)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2)较大突发事件(级):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

32、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3)重大突发事件(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区领导因故不能出现场的,根据区政府领导补位制度, 由补位领导出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现场的,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市政府、省政府、国家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3.4.4应急处置措施3.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

33、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污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政府设

34、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11)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

35、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3.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政府、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

36、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外国驻青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6)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3.4.5现场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制度,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职责部门(单位)

37、负责人担任。应急预案确定的现场指挥长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突发事件涉及多项应急预案或者尚未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的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立即确定突发事件主责单位的,由区应急委指定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1)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市、省、国家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2)应急处置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崂山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崂山环保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

38、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水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4)治安警戒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

39、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崂山公安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地震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报批、

40、监督实施等工作。(8)物资经费保障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各专项指挥部主责单位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经发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崂山红十字会、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崂山国土分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本区粮油、蔬菜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崂山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

41、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安抚工作。(10)通信气象海洋水文保障组:由区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区经济发展局、区城乡建设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由崂山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联系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做好海洋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由区水利局联系市水文局,负责江河、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公室)、区台办(负责侨办工作)、崂山公安分局、区旅发委、区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42、(12)特种应急组:由崂山公安分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崂山环保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网络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1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安监、公安、工会、监察委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4.6扩大响应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崂山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向市政府有关方面请求支援。3.4.7应急联动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区旅发委、中央和省驻崂山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

43、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3.4.8社会动员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3.4.9区域合作区政府加强与毗邻区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3.4.10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区政府或批

44、准启动应急响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3.5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发布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密切关注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当突发事件

45、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商务局(区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3.6恢复与重建3.6.1善后处置(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

46、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负责安排,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3.6.2社会救助(1)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2)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

47、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3)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4)崂山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5)区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街道办事处及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3.6.3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督促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3.6.4调查评估与总结(1)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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