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摘要: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征税的理论依据、税收法律关系的层次划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相关细化问题,它既关系到国家,又关系到国家背后的国家机关。作为一个税收国家,明确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有利于税法理念的定位和税法体系的构建,是促进税收法治发展,实现税法功能和发挥税收法治在整个法治社会中应起作用的先决条件。关键词:征税依据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这么多年来,学界关于税的概念、税收的理论依据、税收的性质、税法的地位、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等问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歇,对我国税收研究影响最大的主要集中在德、日、美等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
2、制的不同,再加之传统文化的本土影响,也使得税的争论的重点有所差异。笔者认为想要探讨税,必须首先搞清楚“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税的主体、国家征税的理论依据、税收法律关系的层次划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相关细化问题,2它既关系到国家,又关系到国家背后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所以,笔者提出这个论题,就是想要在各位学者的研究基础上,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讨论“税”并力求做出创新性解读。一、以“税收征收理论的依据“为逻辑起点在我 国,虽然征税主体的具体部门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海关。但是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笔者认为
3、“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的逻辑起点是税收征收理论的依据,只有首先明确国家征税的正当性才能将国家和纳税人合理地联系在一起。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理论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我国征税理论依据多年来通说一直是“国家需要说”,将征税认为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笔者认为,这种单一的认知是偏颇的,首先将国家需要放在优先地位未揭示税收的本质即公共性,其次容易导致纳税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所以,笔者主张公共需要说和经济调节说的结合。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曾把正义分为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并指出分配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因此,税作为经济杠杆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不均有积极作用;此外,纳税和征税二者在时间上的逻辑关
4、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3然后国家才能征税,人民之所以纳税,就是为了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这也是社会契约所要求的纳税与提供公共服务的契约关系。所以公共需要论是合理的。因此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这一命题得以成立。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层次划分和性质讨论税收法律关系的层次划分和性质至关重要,影响着国家及背后的国家机关与纳税人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及定性。(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层次划分我国税法研究中,税法法律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其实学术界的观点多数还是赞成将税收法律关系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划分,笔者在持这种观念的基础上,建议再加一层“税收管理体制关系”,因为国家机关本身就是分为立法机
5、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税收立法、税收征纳、税收救济等环节中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及国家机关和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清晰分明的层次划分有利于之后的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因此,正如第二部分所阐述的那样,四种税收关系在税法调整之下形成了相应的税收法律关系即“税收管理体制关系”“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1.学界观点4我国受德国、日本的影响很大。德国学说中最著名的是以奥特迈耶为中心的传统学说“权力关系说”,其次,是以阿尔巴特亨塞尔的主张所形成的“债务关系说”。日本学说中,金子宏主张“二元论”的观点,认为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债务关系,税收程
6、序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而北野弘久虽然承认税收法律关系包括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两方面,但他持“一元论”的观点,以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为主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总体上定位为债务关系。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细化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对应的性质分别是权力关系的性质、公法上的债务关系、权力关系的性质。二是分为抽象层面上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整体界定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具体层面上,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为债务关系和权力关系。2.提出观点笔者的观点是,毕竟税收的环节不是单一的,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应按现存的税法体系层次细化后即“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管
7、理体制法”的三个层次进行定性。其一,税收实体法包括税收概念、原则,税法制定、解释等立法,从税收法定主义出发,应当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二,税收程序法上包括税收的征管、行政复议法、行5政诉讼法一系列征纳程序及救济法等。征管一般被认为是单一的执法,可是随着法治完善和公民法治理念的增强,在行政机关征税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行政权力关系,还有公民对执法的监督关系以及之后的司法诉权。具体来说就是主要是税收征收和税收司法等方面,所以应当统一定性为权力关系和责任监督关系。其三,税收管理体制法,主要涉及税收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隶属关系的确定等几个方面,规定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实质
8、上就是行政隶属关系主导的法律关系,姑且也可以归入到权力关系的性质。三、国家和纳税人是税收之债的主体强调税收之债的主体是国家和纳税人是为了杜绝所谓的将国家和国家机关区分开来划分税收法律关系层次的误区。正如笔者在前面所总结出的,从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出发,确实存在着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我们继续深入探讨“税收之债的主体”是合理的。主体的一方即债务人是纳税人毋庸置疑,学术界一直致力于“税收之债的债权人”的研究。通说认为,享有债权的主体,特指具有征税权的国家。只不过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国家和具体的征税机关之间的协调。笔者认为,税收法律6关系中,并不仅仅是征税机关,还有立法、司法机关。但是,国家机关只是代表
9、国家行使职能,类似于代理人。另一方面,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就是税收债务关系,而税收债务关系的主体就是国家和纳税人;其他的税收法律关系都是为了保障债务关系存在的,其他的税收法律主体也是围绕着国家和纳税人这两个基本主体而存在的。所以,税收之债的债权人应当是“国家”。四、小结正如笔者前面所说的那样,国家的税收正当论应当是公共需要说和经济调节说,它确认了国家的课税权,将国家和纳税人合理地联系在了一起。然后通过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关系的层次划分进入到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讨论,符合我国的税法体系,最后在承认税收之债的债权人是国家的基础上,命题就得到了解答。笔者得出, “国家和纳税人
10、的关系”可以细分为三个部分,即: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属于权力关系和责任监督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关系,属于权力关系。参考文献:1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崔皓旭.宪政维度下的税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1).73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4刘剑文.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J.北京:中国法学,2005 年第 5 期.5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 4 版)M.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年第 1 版.6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5361.7日金子宏.日本税法M. 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8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149150.9翟继光.税法学原理税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 (2):64.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