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陸、服務(含差假、值勤、加班、國民旅遊卡等)一、教職員差假一覽表項目 辦理時限 繳交資料及表件 說明事假:教師 7日職員 5 日家庭照顧假:7日事前辦理本校教職員請假單 1.到職不滿一年者,其事假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2.連續請假者,宜以休假為原則。3.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4.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病假:28 日生理假:每月1 日1. 本校教職員請假單2. 2 日以上須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1. 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2. 病假超過規定期限者,以事假抵銷。但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者,經校長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以二十四個月內,合併計算
2、不得超過一年。3. 請延長病假已滿前項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前項人員自停職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病癒者,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產前假:8 日 一、 本校教職員請假單二、 第 1 次請假時附醫師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1.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2.每次至少 1 小時(教師為每次 4 小時)陪產假:2 日 一、 本校教職員請假單二、 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1.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得分次申請。2.每次至少半日。3.配偶如懷孕 5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陪產假 2 日。娩假:42 日 應一次請畢一、
3、本校教職員請假單二、附出生證明書流產假:42 日21 日14 日應一次請畢一、本校教職員請假單二、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1.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2. 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流產者。3.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者。婚假:14 日 個月內請畢一、本校教職員請假單二、喜帖 1 份1.為便先行籌辦婚事需要,得在合理期間內提前請假。2.婚假若因業務需要 無法一次請畢時,得視實際情形斟酌核定,但以結婚一個月內為有效。喪假:15 日10 日5 日可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一、本校教職員請假單二、訃文 1 份1. 父母、配偶死亡者 15 日。2. 繼父母、配偶之父
4、母、子女死亡者 10 日。3.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5 日。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一、本校教職員請假單二、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視實際需要給假。休假職員在公立機關學校服務滿左列年限者(教師兼行政人員以在公、私立學校任教職年資)一、滿一年第二年起。二、滿三年第四年起。三、滿六年第七年起。四、滿九年第十年起。五、滿十四年第十五年起。事前辦理7 日14 日21 日28 日30 日本校教職員請假單 1. 因轉調(任) 、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
5、資未銜接者,須服務滿一年後,始准將其再任前之任職年資併計休假。2. 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且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確因公務需要不能休假時,酌予獎勵。3. 當年度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者,視同放棄。4.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公假 事前辦理一、本校教職員請假單。二、召集令、准考證、公函、通知或邀請函等。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2.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3.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4.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5.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
6、養或療治,其期間在 2 年以內者。6.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 1 年以內者。7.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8.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9.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10.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而罹病者,不在此限。11. 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公出 事前辦理 本校教職員請假單 因公務需要短暫外出者。出差 事前辦理 出差工作預定表 奉長官指派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者。注意事項:一、前列規定假期之核給,除延長病
7、假外,均扣除例假日。二、請假人員,須以親筆填具請假單,遞呈校長或經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三、請假人員職務應覓妥適當人員代理。四、請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者,當年度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五、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人員除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外,並應依考績法暨有關規定懲處。二、出差出差地點 出差天數虎尾鎮內 公出登記。縣內 其他縣內(不含虎尾鎮) 視業務需要核給。膳雜費核給二分之南部地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 當日往返。南部地區(高雄縣市.屏東縣) 得依路程需要核給。中部地區(
8、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 當日往返。中部地區(台北縣市.基隆市.新竹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依實際需要與交通狀況核給。搭飛機及高鐵者原則當日往返。東部地區(台東縣.花蓮縣.宜蘭縣) 依實際需要與交通狀況核給。縣外外島地區(澎湖縣.金門.馬祖) 依實際需要與交通狀況核給。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差注意事項93.2.17 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一、 本校教職員工申請出差以下列事由為限,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文件或簽呈;未附上述文件者須經校長核准。(一) 經有關機關團體邀請代表本校出席會議,或商談之事項與業務有密切關係,且事先經校長核派出差者。(二) 學生教學、社團、比賽等活動必須教職
9、員親自帶領者。(三) 出國考察、訪問、出席會議,奉准列入年度預算者或向國科會或教育部申請獲補助者。(四) 奉派參加與業務有密切關係之訓練其往返途程視同出差;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五) 教職員工社團(隊)經核准參加全國性比賽者;惟本校休閒康樂活動要點另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處理。(六) 因特定任務,經奉校長核派出差者。(七) 因執行專案計畫出差者。二、 出差應於事前提出,各單位主管對於出差事由及天數,應詳加審核並加註意見,再循行政系統送會有關單位後,送請校長核定。三、 本校教師為執行專案計畫而出差應填本校執行專案計畫教師出差單並註明經費來源。四、 奉派或奉准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業務有關之事項,依
10、下列規定辦理:(一) 出差地點在鎮內者,以公出登記。(二) 縣內出差者,膳雜費核給二分之一。(三) 台中縣市(含)以南、台南縣市(含)以北當天往返為原則。(四)其餘地點,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前述規定事項,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簽請校長核定者,得依實際需要辦理。五、 在國內出差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給差旅費,國外出差者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法令或本校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六、 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七、 出差事竣後,應於十五日內填寫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報情審核;惟十二月底出差者,須於元月三日前報支完竣。八、 因業務性質特殊,奉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
11、,准予差畢之次日起依一個月內擇期補休假,惟代表機關參加各項競賽性活動者,不得補休。九、 因公出國考察、訪問者,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報告書並填具審核表,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十、 本注意事項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三、加班(含加班費之支給規定)(一)依據行政院 93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4940 號函略以: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本校教職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二)支給要件:以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
12、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三)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左列方式計算:1.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2.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3.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四)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五)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應訂定管制要點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
13、處。(六)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1.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表 號 : 四 八2.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七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消
14、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場(港口)檢疫人員及關務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3.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七)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八)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四、國民旅遊卡使用規定(一)卡片申請:本校兼任
15、教師及職員工於到職後或兼職起,由本校人事室提供發卡銀行(本校現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供之信用卡申請書,由本人填寫後檢附相關資料完成國民旅遊卡新卡申請作業後,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進行核卡。持國民旅遊卡者免收年費, 國民旅遊卡之使用功能與效力,均與一般信用卡相同。(二)使用方式: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改以國民旅遊卡方式辦理,其使用方式如下:1.自 97 年 10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休假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即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即得按各筆刷卡金額外加 25%之額度予以補助,免受隔夜、異地消費限制。2.休假日如具旅行業或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則該休假前後接連之假日期間於任何國民
16、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均得併入補助範圍。3.銀行於員工刷卡後,依一般信用卡作業,按期將包含符合強制休假補助條件交易之信用卡繳款通知書寄發至持卡人登記之帳單地址。本校教職員工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自行繳納帳單款項,其權利義務與一般信用卡相同。4.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請領,由人事室主動列表,送當事人核對用章後,辦理請款,撥至教職員工之薪資帳戶。(三)遺失處理:遺失國民旅遊卡時,仍應依一般信用卡作業,向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掛失,由發卡銀行補發國民旅遊卡予公務人員。(四)離職處理:各機關公務人員有調職、離職、留職停薪、停職、休職等情形或其強制休假補助費額度有更動時,須於調職、離職、留職停薪、停職、休職確定
17、時,隨即通知發卡銀行將該持卡人之卡號自檢核系統內刪除;留職停薪、停職、休職人員復職後,亦須於復職時即通知發卡銀行將該持卡人之國民旅遊卡相關資料重新建檔至檢核系統。(五)國民旅遊卡使用範例1. 服務機關位於臺北市之公務人員,週三下午請休假半日,於臺北市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用餐、加油、購買服飾等,均得按各筆刷卡金額外加 25%之額度予以補助。 2. 如公務人員於週一上午請休假,並於週一具旅行業或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諸如購買週一之旅行社套裝行程,或週日住宿於旅宿業特約商店,週一刷卡退房等) ,則週一休假日及接連之週六、日於任何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均得按各筆刷卡金額外加 2
18、5%之額度予以補助。 3. 如週五下午請休假,該休假日未有任何旅行業或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則僅該週五休假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得按各筆刷卡金額外加 25%之額度予以補助,接連週六、日之消費,尚無法併入補助範圍。 五、教師兼職兼課規定( 一 )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日行政院台(七九)人政貳字第一七五九六號函訂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行政院台(八八)人政力字第一九九八四號函修正第十點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台(八八)人政力字第一九一四二七號函修正第十點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限制所屬公務人員之借調及兼職,以期專任專責
19、,特 訂本要點。二、 本要點所稱借調,指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全部時間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借調期間其本職得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所稱兼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部分時間至本機關兼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兼職期間其本職仍應繼續執行。三、 各機關擬訂或修正組織法規時,除審議、協調及研究機構或業務上確有必要者外,不得設置借調或兼任職務。四、 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借調或兼職:(一) 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二) 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
20、之定期事務者。(三) 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四) 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者。(五) 依建教合作契約,至合作機關(構)擔任有關工作者。(六) 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者。各部(會、行、處、局、院)、省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或人員之借調或兼職,應報經本院核准,其餘應由各該部(會、行、處、局、院)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依規定核准。但地方制度法規定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一級單位主管,其職務或人員之借調或兼職,由各該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核准。五、 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最長以四年為限,但借調或兼職之職務有任期,且
21、任期超過四年者,以一任為限。前項人員如係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六、 教授、副教授、講師借調或兼任行政機關職務或工作,以具有有關之專長者為限。七、 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八、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九、 借調、兼職人員之考核獎懲、差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其平時考核與差假由借調機關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本職機關,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
22、過發生時,則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二) 兼職人員於兼職期間之平時考核,由本職機關及兼職機關分別辦理,兼職機關於每年年終或兼職期滿時,將平時考核紀綠送其本職機關參考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則隨時辦理,差假由本職機關依權責辦理,但應會知兼職機關。十、 借調、兼職人員之支薪,除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在本職機關支薪為原則。十一、 各機關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兼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即支領一個交通費及一個研究費,或支領二個交通費,或支領二個研究費)。十二、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之借調或兼職,得另訂較嚴格之規定實施,並應每年定期檢討清查,其有
23、不合規定或無繼續借調或兼職必要者,應即予歸建或解除兼任。十三、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借調或兼職,得由有關主管機關另訂規定實施。 ( 二 ) 教 育 部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5 日台人(一)字第 0930056464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93 年 7 月 30 日台人(一)字第 0930099742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台人(一)字第 0940134886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台人(一)字第 0960097480C 號令修正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簡
24、稱教師)之兼職,特訂定本原則。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辦理外,依本原則之規定。三、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前項第四款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四、教師至第三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
25、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一)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擔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獨立董事、監察人,或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在此限。(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三)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五、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六、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
26、定之限制。但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七、教師兼職數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八、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九、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六)有營私舞弊之虞。(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27、。(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十、教師依第三點第四款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合作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其收取辦法,由各校定之。十一、各級學校依據本原則訂定之校內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十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12 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28、 0960063509 號函修正第一點(四)一、兼職費部分:(一)支給對象: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人員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1.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其在行政院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七十五人政肆字第六三七九號函規定前已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給,並經依該函規定清查凍結,送主管機關備查管制有案者,仍繼續支給,俟任務編組裁撤後停止支給。2.各機關所屬單位,未具(1)、獨立編制;(2)、獨立預算;(3)、依法設
29、置;(4)、對外行文等四項要件者,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本機關人員兼任該單位職務者,不得支給。3.借調人員兼任本機關(構)學校及借調機關(構)學校之職務者,不得支給。4.兼任為執行本機關(構)學校業務或執行共同業務而設在上級或他機關(構)學校之任務編組職務者,不得支給。(二)支給標準: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三千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二千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2.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三)支給方式:1.兼任職務之性質
30、以開會型態為主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一辦理,擇定後於同一任期內,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變更;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給:(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每月支領總額不受本支給規定一、(二)2.有關超過通案標準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之限制。但仍應受本支給規定一、(四)支領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兼任公司、財(社
31、)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監事職務者,均按月支給兼職費。(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八千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部分。2.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部分。3.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五)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
32、校者,不在此限;其如有溢領金額者,應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負追繳責任。各機關(構)學校應將本支給規定通知兼職人員,兼職人員之本職機關(構)學校應確實依規定列冊加強審核登記兼職及支給兼職費情形。(六)兼任及代理主管職務人員兼職費,依下列規定支給:1.兼任本機關(構)學校法定主管職務及非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2.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得在不重領、不兼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就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
33、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一個兼職費。3.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得就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一個兼職費。4.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得支領兼職費;如另有兼職,以再支領一個兼職費為限。(七)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民營公司、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等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本支給規定辦理。(八)下列情形不受本支給規定之限制:1.退休人員、民意代表,
34、及各機關(構)學校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之工作人員,其所支給之研究津貼,由被兼職機關(構)學校依規定標準逕行發給兼職人員具領。2.各公立醫療機構遴選醫師至健保聯合門診中心或依法令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及巡迴醫療、兼任檢察機關法醫師及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醫師或依山地離島醫療改善方案提供醫療服務參加應診所支應診費。3.按件計酬及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定義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九)公務人員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性質,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其中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性質之定義及專案研究性會議與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之區別標準,由各機
35、關依其會議召開之業務性質自行認定。二、講座鐘點費部分:(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支給:(詳附件)區分 支給數額 備註國外聘請 2,400 元專家學者 1,600 元外聘 國內聘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200 元授課時數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 元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一、單位:新台幣元節。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
36、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四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兼 職 兼 課 申 請 及 審 核 要 點96 年 12 月 18 日 96學年度第 3 次 行 政會議一、國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使 教 職
37、 員 兼 職 兼 課 之 申 請 及 審核能 有 依 循 , 依據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 教 育 人 員任 用 條 例 、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 訂 定 國 立 虎 尾 科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兼 職 兼 課 申請及審核要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 如 在 其 他 學 校 或 其 它 機關(構)兼職,應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職 處 理 原 則 之規定辦理。三、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暨正式職員之兼職應依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之規定辦理。四、本校教職員除法定之職務外,如兼任其他職務或兼任教學工作,均須依行政程序事先申請核准,申請表如附件。五、申請兼任職務,每人不得超過二個職務,其兼職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發給,但教職員兼任校內之行政職務或兼任研究計畫主持人者不在此限。六、教職員兼任教學工作,每週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如係使用上班時間應依規定請假。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兼職或兼課應不予核准:(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