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设定南宁市 2013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发展,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定南宁市 2013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2013 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2 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6717 元,据此,设定 2013 年度南宁市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 1402
2、 元,合计为2804 元。- 2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 5%,南宁市 2012 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1200 元/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 12 号),据此,设定南宁市 2013 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 60 元,合计不低于 120 元。三、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公布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讨论通过,报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四、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金管2012 2 号) 规定,中直、区直等驻我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及缴存上、下限,可参照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南宁市但在南宁市有分支机构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本通知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3 年 7 月 2 日印发